心理诊疗保密制度一、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二、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未经来访者许可,不得泄露或暴露来访者的个人信息。三、心理咨询师严格管理、保存心理咨询工作的相关材料,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四、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五、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的行为可能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造成伤害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如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但应将有关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六、心理咨询师接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法律规定的询问时,不得做出虚伪的陈述或报告。七、心理咨询师因专业需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身份的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