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个行业的税务风险分析及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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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7个行业的税务风险分析及防控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前言编写本手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帮助钢铁行业(产业链)纳税人认识、预防和控制税务风险,引导企业依法纳税,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而遭受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等风险,降低企业的税务遵从成本、增强企业的税务风险防控能力。一、适用范围和对象我省的钢铁行业(产业链)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涉税事项进行税务处理和风险防控时,可参考该手册。二、框架内容本手册包括前言、行业税务风险、特殊事项税务风险三部分。前言,介绍手册编写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框架内容和主要特点。行业税务风险,本手册以钢铁行业(产业链)业务流程为主线,结合行业经营特点、行业特殊税收政策等因素,通过案例情景再现形式梳理企业,如隐匿原煤销售产量、销售煤炭附属产品不入账、利用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转移利润、出售废旧物资及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计应税收入等行业税务风险,并提出针对性的防控建议。特殊事项税务风险,主要是对钢铁行业(产业链)在生产经营中,可能会涉及到的诸如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非居民税收、政策性搬迁、股权转让等特殊业务事项时的税务风险,以案例情景再现形式作了展现,并提出了风险防控建议。三、主要特点(一)以业务流程为主线,具有实用性和全面性。围绕企业经营规律及特点,以企业业务流程为载体,结合管理实际,归集和梳理税收风险,便于使用者清晰地看到每一业务流程可能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类税收风险。(二)以案例剖析为指引,具有实践性和参考性。每一个风险点均以案例形式阐述,手册使用人能够更为直观地理解、掌握税收风险。本册中的案例基本都来源于税务机关的实际风险管理工作,通过对真实案例的情景再现和税收剖析,为企业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提供了指引和切入点。(三)以风险防控为落脚点,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对每一项业务所涉税收风险,编写人员都提出了风险防控建议,以帮助企业采取措施、提前预防和控制税收风险,增强企业税务风险防控能力,这也是编写该手册的基本目的。《手册》中难免出现错误或遗漏,望广大使用者提出宝贵的建议或意见,我们将不断对《手册》进行完善,更好的为大家服务。2017年11月2筹建环节一、营改增后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未按规定分期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煤炭采选企业2017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购买的房屋1幢用于办公大楼,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00万元;自建厂房领用钢材和水泥79万元,均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认证、申报抵扣,未按规定进行分期抵扣。(二)风险描述企业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比如生产的钢材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企业未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防控建议1.企业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按规定在2年内分期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2.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的货物和服务,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库房在领料单备注栏注明领用部门的名称,财务部门、库房、工程部门加强材料流向管理与衔接,三方定期对领用材料进行核对,按照用于在建工程材料的40%做进项税额转出;3.企业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登记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进项税额扣税凭证的抵扣情况。(四)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三)略。”《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15号)第二条:“企业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比如生产的钢材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二、原煤销售产量未计少计收入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煤炭开采企业2014年建设新矿井期间,产生工程煤100吨,实现销售收入4万,直接冲减“在建工程”科目,未进行纳税申报,从而导致少计应税收入,少缴税款。(二)风险描述原煤开采企业在巷道掘进过程中产生的工程煤不计入产量,从而未计收入少申报税款。(三)防控建议企业实行提煤机、地磅等电子化监控手段之外,加强内部生产、销售、核算各环节的内部衔接,对工程煤实行专项管理和核算,定期联合实物盘点,按实际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正确进行申报纳税。(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3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三、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少缴纳税款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煤炭开采企业2015年从某木材加工厂购进木材100立方米,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自行开具30万元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登记入账,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二)风险描述1.企业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等);2.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取得虚开电缆、工矿配件、钢材等发票多抵扣进项税款,扩大成本费用;3.对于专门从事煤炭洗选的企业,可能存在部分购进原煤无发票、从第三方取得发票或采用虚开运输发票解决成本入账问题;4.企业也可能通过各种渠道取得其他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少缴纳税款。(三)防控建议1.企业应建立准确规范的发票管理流程,加强对内部的监控和票据的审核,收货人员将采购合同、收货单据和货物实物进行核对,并形成核对记录;2.企业在物资采购环节,业务必须真实可靠,采购合同、货物供应方与发票出具方一致,按实际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正确进行申报抵扣。3.取得的运输发票票面规范,确保运输货物的吨位与实际销售或购进的吨位、单位一致。(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037号)第二条:“(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四、全面推开营改增前,开拓巷道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煤炭开采企业在2015年建设新矿井期间,购进钢材10吨,价税合计2.7万元,此批钢材用于建设和掘进开拓巷道,企业将该部分支出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导致少缴税款。(二)风险描述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前,煤炭开采企业可能存在用于建设和掘进开拓巷道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风险。(三)防控建议企业财务人员需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及时主动地掌握税收新政。企业要建立规范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台账,建立购进材料登记簿,准确区分准予和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防范进项税额乱抵扣。定期开展财务自查,发现存在申报或计算错误的情况,立即进行修改更正。(四)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三)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五、企业开办费未按规定处理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煤炭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该企业于2014年筹建新的现代化大型洗煤厂,筹建期间产生各项费用10.5万元,2015年12月开始经营并取得收入(筹建费用选择3年摊销),2016年实现利润6.5万元,剩余筹建期的费用在2016年度一次性扣除。(二)风险描述开办费用按照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处理,存在以下风险1.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已将开办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未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的风险;或可弥补亏损年度为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年度的,将开办费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并进行弥补的风险。2.已将开办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摊销年限低于3年的风险。(三)防控建议针对筹办期间的费用支出,企业应独立进行管理,规范核算科目和弥补亏损台账的管理,严格按照税法及会计准则规定,应选定处理方式。如选择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六、试生产期间产生的税会差异未做纳税调整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煤炭开采企业新增一条采矿生产线,2015年7月投入试生产,至2015年12月验收合格,正式投入生产运营,期间取得试生产产品销售收入120万元,投入生产成本118万元,生产成本直接记入“在建工程”借方,销售收入记入“在建工程”贷方。该企业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时未进行调整,导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税款。(二)风险描述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时,试生产期间的销售收入未作收入类调增;试生产期间的生产成本,未作扣除类调增,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三)防控建议加强试生产期间的核算,对试生产期间的收入全额调增应纳税收入,并同时调整相对应的生产成本。(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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