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法律体系是现行法构成的体系,是不同的法律部门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职业卫生法律体系是从法的不同层级、法的不同内容来构建我国职业卫生法律体系基本框架。是指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所组成的统一整体。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职业卫生标准是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卫生标准。截至目前,我国制定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基本形成了职业卫生的法律体系。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一、《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立法宗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全国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公布并施行。第一章总则: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一般义务条款、执法体制等。第二章(前期预防):准入条件,包括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的硬件条件、申报制度、建设项目的两个评价、两个审查一个验收。第三章(劳动过程的防护与管理)是职业病预防的主要内容,也是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核心和重点。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要承担的主要义务和劳动者、工会的权利。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及病人权利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法定执法权力及承担相关义务。第六章(法律责任)各类主体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七章附则。《职业病防治法》的基本内容核心在第三章。管理责任(第21条)设置结构、配备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并实施,建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设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首要的是工程技术预防措施,包括有效的防护设施、技术工艺材料要求、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及处置方式、报警及应急设施设备的配备及其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评价及整改制度等。最后一道防线是个人防护措施。1.有毒物品使用制度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2.作业场所预防制度一是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二是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相关规定。三是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须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符合要求方可施工;建设项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竣工,应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验收合格。四是用人单位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五是用人单位应当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等;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和演练记录应报安监部门备案。3.劳动过程防护制度●一是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等。●二是用在已订立劳动合同及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并明确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三是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劳动者应接受相关的职业卫生培训。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四是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五是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六是对生产、经营的有毒物品实行一书一签(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要求。●七是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应有条例所规定的完善设施。●八是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九是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十是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及劳动用品清洗、存放的规定。●十一是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实行轮岗制和津贴制。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禁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职职业健康检查;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等。4.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案例一:山东时风集团苯中毒事件山东时风集团2002年5月,因使用某县化工厂生产的胶粘剂(苯、二甲苯、正己烷等含量较高),导致生产车间空气中苯等毒物严重超标,造成31名工人中毒,其中2人死亡。经有关职业病诊断专家组诊断,本次事件中慢性重度苯中毒15人(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14人、全血细胞减少1人),慢性中度苯中毒11人,慢性轻度苯中毒5人。三、职业卫生规章主要是国家安监总局2012年出台的“一个规定四个办法”,规范和细化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本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九条等进行的修订。明确了对安全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一些具体规定。修订背景2011年12月31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重新明确了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确立了安全监管部门在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重点内容在保留总体框架结构不变的情况下,细化了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责任,理清了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法定职责。1.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规章制度建设、作业环境管理、劳动者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材料和设备管理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一是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二是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建设。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需要制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新增加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三是加强用人单位作业环境管理。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除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外,还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四是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12项职业卫生档案资料●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备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者文件。五是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六是严格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存。七是完善职业卫生警示告知制度。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八是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2.明确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本《规定》对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情况等。二是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制度建设与监督管理的职责。三是对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补充完善。四是明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2010年某月某日,某锰业公司发生硫化氢气体中毒事故,致使21人中毒、3人死亡。主要产品为电解金属锰。工作场所存在粉尘、化学毒物、腐蚀性化学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如所有新建生产线都没有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对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底数不清,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没有认真进行评价分析,没有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设备陈旧老化,技术工艺落后,无自动控制装置;没有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没有安装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职业安全卫生培训不到位等。案例二:某市锰业公司中毒事故(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本办法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进行了修订。简化了申报内容,将每年申报一次调整为申报后如没有重大变化不再每年申报。修订的必要性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修改规章名称:将规章名称修改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二是明确申报主体和受理申报的部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申报危害项目。三是改进申报内容和要求:简化申报内容。删除原“每年申报一次”,增加为“发生重大变化后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原来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