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生勞動權益問題之探討壹、前言自古以來「拜師學藝」就是一種培養職業技能不可或缺的管道,即使在技職教育相當普及的今日,學生在工作場所直接接受訓練的學習方式依舊受到重視,據教育部統計,高級職業學校之「建教合作教育」自58年開辦以來,總計培育9萬8千多位學生,因此,勞基法與工廠法為保障眾多於職場中學習之學生,分別設有「技術生」或「學徒」之專章,提供基本之保障。這樣的規定是否有助於實務問題的解決?如何進一步確保技術生之勞動權益?貳、技術生之定義•勞基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第一項: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第二項: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第三項: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人,準用之。•工廠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學徒包括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輪調式建教合作班之學生等,依照所訂契約在工廠中學習技藝者而言•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參與建教合作之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稱為技術生。貳、技術生之定義•基於上述法規範之規定,所謂之技術生或學徒係指「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換言之,技術生或學徒是指在雇主的監督安排下進行訓練,並從訓練過程中印證相關理論,以達成培養專業技術人員之目的。因此,凡是年滿十五歲或國中畢業,以學習為目的,而在職場中接受雇主訓練之人都可稱為技術生。參、技術生之相關法律規範一、技術生之年齡限制•勞基法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工廠法五十七條規定:未滿十三歲之男女不得為學徒。•職業訓練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技術生訓練,係事業機構為培養其基層技術人力,招收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所實施之訓練。•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訓練實施要點第三條規定:本班招收國民中學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歷者為技術生,在學校接受教育,並在事業單位接受技能訓練。一、技術生之年齡限制•技術生之年齡原則上須年滿十五歲,但國中已經畢業者則不受此年齡限制。勞基法規定技術生不得低於十五歲,係因為勞基法四十四條規定年滿十五歲之兒童為童工,為避免雇主利用技術生名義雇用低於童工最低年齡限制之兒童工作,而設此年齡限制。因此,工廠法對學徒年齡之限制低於勞基法之規定,基於避免雇主刻意規避童工之規定,以進一步保障技術生與學徒之勞動權益,工廠法關於學徒年齡之限制應與勞基法作相同之解釋,亦需年滿十五歲方得成為學徒。若雇主違法招收未滿十五歲或國中未畢業之人為技術生,依勞基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雇主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二、技術生職業種類之限制•勞基法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職業訓練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技術生訓練之職類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由上述規定可知技術生之訓練職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換言之並非所有職業類別均可招收技術生。三、技術生工作內容之限制•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雇主不得使技術生從事家事、雜役及其他非學習技能為目的之工作。但從事事業場所內之清潔整頓,器具工具及機械之清理者不在此限。•工廠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學徒除見習外,不得從事本法第七條所列各種工作。•由於技術生尚處於學習階段,對於工作之危險性或是相關技能並不具有完整正確之認識,因此基於保障技術生之安全,工廠法明確限制技術生不得從事特定之工作,此外,由於技術生不同於專職勞工有明確之工作任務可以執行,為避免雇主變相利用技術生從事與學習技術無關之工作,所以勞基法施行細則設有工作內容之限制,以確保技術生之權益。四、技術生訓練契約及其內容•勞基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工廠法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工廠收用學徒,須與學徒或其法定代理人訂立契約,共備三份,分存雙方當事人,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其契約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一學徒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址。二學習職業之種類。三契約締結之日期及存續期間。四雙方之義務。•職業訓練法第十二條規定: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先擬訂訓練計畫,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四、技術生訓練契約及其內容•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訓練實施要點第九條規定:事業單位應先與技術生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簽訂技術生訓練契約一式四份,學校、事業單位、技術生各持一份另函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由於技術生實質上亦屬在職場中提供勞務之人,和一般專職勞工在服勞務之本質上並無不同,因此技術生之權利義務實有必要予以明文化,不但對技術生更有保障,日後亦可避免勞資爭議的產生。•由於技術生實質上亦屬在職場中提供勞務之人,和一般專職勞工在服勞務之本質上並無不同,因此技術生之權利義務實有必要予以明文化,不但對技術生更有保障,日後亦可避免勞資爭議的產生。五、技術生人數限制•勞基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四人者,以四人計。•工廠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工廠所招學徒人數,不得超過普通工人三分之一。•工廠法六十四條規定:工廠所收學徒人數過多,對於學徒之傳授無充份機會時,主管機關得令其減少學徒之一部,並限定其以後招收學徒之最高額。•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訓練實施要點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事業單位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該單位相關部門技術員工四分之一。五、技術生人數限制•限制技術生人數主要有兩個意義:(一)因為職場中能指導技術生的人員有限,若技術生人數過多,指導人員無法一一兼顧,將會降低技術生學習的效果。(二)為防止雇主濫收技術生,企圖利用技術生廉價之勞力。因此,適當限制職場中技術生人數實有必要。而工廠法限制學徒之比例與勞基法並不相同,基於確保技術生享有較佳之學習品質,以達成培養優秀技術人才之目的,工廠法關於學徒人數限制之比例,應該與勞基法作相同之解釋。六、技術生的留用與期限•勞基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工廠法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契約不得限制學徒於學習期滿後之營業自由。•為避免雇主於技術生學習期滿之後,藉故強制留用技術生,因此各國多規定雇主應發給有關證明技術生能力之證件,以確保技術生就業之自由。但考量雇主招受技術生之目的,無非是為了聘用具有專業技能之優秀勞工,因此,勞基法特別規定雇主於技術生訓練期滿後得予以留用,但不得超過其訓練之期間,以確保技術生選擇工之自由。但限制留用期限之制度,必須配合訓練期間之限制方屬完備,以免雇主故意延長學習期間,變相達到長期留用之目的。七、其他勞動條件之規定(一)工作時間•勞基法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技術生準用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之規定。•勞基法施行細則三十六條規定:技術生之工作時間應包括學科時間。•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訓練實施要點第十九條規定:技術生之工作訓練應在日間實施,每日工作八小時,人不加班為原則,其作息、休假及因作業之必要加班應依有關法令辦理。•由上述規定可以得知,技術生之工作時間原則上跟專職之勞工相同,但技術生尚未成年時,其工作時間則依據童工女工之規定,同時技術生之工作時間尚包括接受學科訓練之時間,雇主不得以技術生此時不受其監督,而不將學科時間記入技術生之工作時間。七、其他勞動條件之規定(二)休假、請假•勞基法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技術生準用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訓練實施要點第十九條規定:技術生之工作訓練應在日間實施,每日工作八小時,人不加班為原則,其作息、休假及因作業之必要加班應依有關法令辦理。•技術生之休假、請假原則上跟一般專職員工並無不同,但工廠法明文規定技術生不適用特別休假,究其原因可能為技術生係以學習技能為目的,其工作壓力與疲勞程度不若專職勞工,再加上技術生可以離開工作場所接受學科教育,而達到轉換環境、放鬆身心的效果,因此,技術生例外不適用特別休假。七、其他勞動條件之規定(三)職災補償金•勞基法六十九條規定: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由於技術生係以學習為目的,因此雇主可能以訓練費用抵償工資或是僅給予技術生部分津貼,導致技術生之工資偏低,一旦發生職業災害,以工資作為補償之計算標準,顯然對於技術生相當不利,因此,勞基法特別設此規定,要求職業災害補償之計算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確實保障技術生遭受職業災害時之權益。七、其他勞動條件之規定(四)勞工保險•勞基法六十九條規定:技術生準用有關勞工保險之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訓練實施要點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技術生在事業單位接受訓練期間,應為該生辦理勞工保險,返校上課期間應為其辦理勞工保險或團體保險,並依規定負擔保險費,如延誤辦理保險概由事業單位負責。•技術生於職場訓練時,其身分與工作內容與專職勞工極為類似,因此,基於保障技術生之勞動權益,法律特別要求雇主同樣必須替技術生投保勞工保險,同時技術生於返校接受學科訓練時,雇主仍須持續加保,不得以技術生不在職場接受訓練即予以停保,此外,若技術生因病休學暫時停止訓練,技術生仍得徵詢事業單位同意,自願加保勞工保險一年。八、技術生訓練期限•工廠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學徒訓練之職種、訓練期限及訓練設備,由內政部定之。訓練期限不得少於一年多於三年。•職業訓練法第十三條規定:技術生訓練期間不得少於二年。•關於技術生接受訓練之期限,我國勞基法並無明文規定,而工廠法與職業訓練法針對訓練期限之限制,亦未統一,故必須由技術生之學習本質進行解釋,基於一項成熟技能的養成必須經過一段時日,但各項技能之難易程度不一、技術生之素質亦有差異,實難訂定一確切訓練時間,因此,經過折衷考量,工廠法施行細則規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訓練期限,是個相對客觀的標準,可參考使用,但若有特殊個案,則可報請主管機關專案審核。九、雇主之責任•勞基法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工廠法六十一條規定:學徒於習藝期間之膳、宿、醫藥費均由工廠負擔之,並應酌給相當之津貼六十九條規定:工廠對於學徒在其學習期內,須使職業傳授人盡力傳授學徒契約所定職業上之技術。•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訓練實施要點第十七條規定:事業單位應負擔下列經費:1、技術生在事業單位期間之津貼應按月直接發給。其起點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訂之最低基本工資,並應視其績效及事業單位營運狀況逐年遞增2、技術生在事業單位之住宿與輪調往返交通費。3、新生基礎訓練之部分經費及團體保險費。4、技術生在事業單位接受訓練期間,應為該生辦理勞工保險,返校上課期間應為其辦理勞工保險或團體保險,並依規定負擔保險費,如延誤辦理保險概由事業單位負責。九、雇主之責任•由上述規定可以得知,勞基法對於雇主責任之規範僅限於職業災害補償與勞工保險費之分擔,相較於工廠法或是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訓練實施要點而言,勞基法規範雇主的責任是相對較輕的,其中勞基法與其他兩法最大之責任差異在於:「津貼部分」,勞基法六十九條並無準用工資之部分,但工廠法與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訓練實施要點均明確規定,雇主需給付技術生一定之津貼,其中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訓練實施要點更直接要求雇主給予之津貼金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同時必須隨事業單位之績效及營運狀況逐年遞增,因此,關於雇主是否需給付技術生津貼之責任?勞基法與工廠法和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訓練實施要點之間存有差異。十、技術生之責任(1)工廠法•第六十條規定:學徒對於工廠之職業傳授人,有服從、忠實、勤勉之義務。•第六十二條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