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保险概述§1保险的概念一、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保险与其他类似行为的比较1、保险与赌博2、保险与储蓄3、保险与救济三、西方保险学说简介(一)损失说1、损失补偿说该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代表人物有英国的马歇尔(M.Marshall)和德国的马修斯(E.A.Masius)。该学说是从合同的角度给保险下定义的。但保险与合同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是经济范畴,经济范畴是经济关系在理论上的抽象,而合同是法律行为,是经济关系赖以实现的形式,因此,把保险合同等同于保险是错误的,此其一。其二,该学说即使从合同角度来解释保险的概念,也仅局限于合同保险,即私法上的合同概念,而不能解释公法上强制成立的保险关系,如社会保险、存款保险等。2、损失分担说该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相合作的事实,因而把损失分担这一概念视为保险的性质。此学说的倡导者是德国的华格纳(A.Wager)。该学说抛开了对保险概念的法律上的解释,而从经济角度指出保险是多数被保险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分担损失赔偿,实际上已经阐明了保险的本质,这是一大进步。但华格纳把“自保”也纳入保险范畴,则显然是错误的。3、风险转嫁说该说是从危险处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本质,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个人或企业可借此以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将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可能遭遇到的各种风险转嫁出去。最早提出危险转嫁说的是美国学者魏兰脱(A.H.Willet),其他代表人物还有美国的另一位学者克劳斯塔(B.Krosta)。小结:前述损失补偿说、损失分担说和风险转嫁说都是以损失补偿的概念来阐明保险的性质。相比较之下,其中损失分担说是比较严谨的经济学上的保险定义。(二)非损失说1、技术说该说认为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来,结成团体,测定事故发生的比例(即概率),按照此比例进行分摊,这种特殊技术就是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的共同特征。代表人物为费芳德(C.Vianta)。保险经营运用概率论原理,仅仅是解决保险的对价问题,用它来解释保险的特性显然是文不对题。2、需要说又称欲望满足说与“技术说”相反,“欲望满足说”是从经济学角度探索保险性质的。其倡导者是拉扎路斯,支持者还有威尔纳(G.Woner)。3.财产共同准备说该说认为:保险是为了安定经济生活,将多数经营单位组织起来,根据大数法则积聚经济上的财富并留为共同准备。日本学者小岛昌太郎就主张这个观点。实际上该说是从保险基金机能上来解释保险性质的。4、相互金融机构说该说认为:保险作为应对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需要以调整货币的收支为目的,所以,保险是金融机关,是以发生偶然性事实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该说的倡导者为米谷隆三。保险公司本来就是金融机构。但是,保险公司是经济法人,而保险是经济范畴,把两者等同起来是错误的,此其一。其二,保险行为中的保险费支出和保险金的赔付均不含有金融的特性,所以,保险与金融应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把保险等同于金融。小结:非损失说各种释义的特点都是企图完全抛开“损失”的概念。(三)二元说“二元说”论者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经济补偿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人身保险是非损失保险。主张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主张该说的有德国法学家爱伦贝堡。保险作为独立的经济范畴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所以“二元说”是不能接受的。§2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一、保险职能1、保险的基本职能保障,即组织经济补偿和实现保险金的给付2、保险的派生职能防灾防损、融通资金、社会管理二、保险作用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主要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手段所产生的对微观主体的经济效应。(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2)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3)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4)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3保险的种类一、从宏观角度分1、社会保险2、政策性保险3、商业保险二、对商业保险的分类1、按照保险实施方式分类自愿保险、强制保险2、以标的物为标准划分(标的承保对象)财产保险、人身保险3、以承保方为标准划分原保险、再保险§4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条件1、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必要条件2、商品经济发展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3、法律是保险关系产生、存在和确立的条件一、古代保险思想的产生(1)我国古代保险思想《礼记.礼运》(2)外国古代保险思想汉谟拉比法典: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一根独特的圆柱《汉谟拉比法典》中有这样一项规定:商人可以雇佣一个人去外国港口销售货物,当这个人顺利地返回,那么这个商人可以收取一半的售货利润;但如果销售货物的过程中因一些不可控情况而导致货物受损失,比如说是被海盗抢劫的,则可免除这个人的债务。二、海上保险的起源和发展(一)起源海上保险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正是海上保险的发展带动了整个保险的繁荣与发展海上保险的起源,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共同海损说。凡为共同利益而遭受的损失,应由得益方共同分担。《罗德法》2海上借贷说。船主在出海前用船舶和货物作为抵押向商人借款,如船舶安全到达,本利均需偿还,如船舶在航行沉没,债权随之消失。3冒险借贷说。贷款者提供金钱和商品,借款者提供劳力,共同经营海外贸易,贷款者获得利益并承担海上风险。(二)海上保险的发展1第一张保险单的出现1347.10.23由乔治.勒克维伦出立的,承保船舶“圣.克勃拉”号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航程保险。1424年在热那亚出现第一家海上保险公司。1435年公布的巴塞罗那法典被人为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海上保险法典。《罗德法》的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海上借贷说是海上保险的雏形,意大利是海上保险的发源地,英国的伦巴第街是海上保险的中心。三、劳合社的诞生1688年爱德华.劳埃德在泰晤士河畔开设咖啡馆1691年迁往伦巴第街1696年出版《劳埃德新闻》,每周三期1734年出版《劳合动态》,起先每周一期,后周二、五1720年英女王特许伦敦保险公司和皇家交易所经营海上保险79保险商每人出资100镑,1774年在皇家交易所租用办公用房,专营海上保险19世纪初,海上保险额占伦敦海上保险市场的90%1871,国会通过法案宣布劳合社为正式团体,从而打破了伦敦保险公司和皇家交易所专营海上保险的格局。四、其他保险的产生与发展1、火灾保险1666.9伦敦皇家面包房起火,85%以上房屋,受害者1.3万多户,牙医尼古拉.巴蓬“现代保险之父”2、人身保险贩卖奴隶作为货物投保,后来船长和船员也可投保,这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佟蒂人身保险创始人。他提出了一项联合养老办法,这个办法后来被称为“佟蒂法”,并于1689年正式实行。佟蒂法规定每人交纳法郎,筹集起总额140万法郎的资金,保险期满后,规定每年支付10%,并按年龄把认购人分成若干群体,对年龄高些的,分息就多些。“佟蒂法”的特点就是把利息付给该群体的生存者,如该群体成员全部死亡,则停止给付。著名的天文学家哈雷,在1693年以西里西亚的勃来斯洛市的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提供了寿险计算的依据。18世纪40-50年代,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命表,做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之后,陶德森依照年龄差等计算保费,并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从而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发展。1762年成立的伦敦公平保险社才是真正根据保险技术基础而设立的人身保险组织。五、中国保险业的创立与发展1.解放前1805英在广州开设了第一家保险公司:谏当保险行即广州保险会社鸦片战争后,英在上海开设许多保险公司。20世纪前是英国保险公司垄断了中国保险市场。20世纪以后,美、法、德、瑞士、日本相继在中国设立了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仁和”“济和”“仁济和”“华安联合群人寿”(1912,上海)“太平保险”“友邦保险公司”二、解放后49.10.20,中国人保成立52年外资保险公司全部撤离上海59.5停办国内业务文革期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79分行行长会议,恢复国内保险业务§5保险深度、保险密度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一个地区保险市场成熟程度的指标。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它是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截至2009年底,中国的保险密度121.2美元,位列全球64位,且大大低于全球平均水平595.1美元。中国的保险深度3.4%,位列全球44位,且低于全球平均水平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