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220.20R10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557.1—2012代替DB33/T557-2006道路运输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第1部分: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QualificationsfortheroadtransporttrainingorganizationPart1:Ordinarymotorvehicledrivertraininginstitutions2012-08-28发布2012-09-28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557.1—2012I前言本部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DB33/T557《道路运输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分为2个部分:——第1部分: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第2部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本部分为DB33/T557的第1部分。本部分代替DB33/T557-2006,与DB33/T557-2006的主要差异为:——重新界定了标准的范围“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将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要求归入标准第2部分另行制订;——在培训车型、管理制度、教练员、教练车、教练场地等章节增加了针对残疾人驾驶培训机构的专项要求;——对各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车辆总数、培训车型的教学车辆数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嵊泗、岱山、庆元、景宁、磐安等人口较少的县教学车辆总数不少于10辆的要求”;——重新对人员进行分类,调整了各类人员的资格要求,并按车辆数重新设定了各类人员的配置标准;——取消了场地的计算公式,重新设定了教练场地的面积要求,增加教练场训练科目设施数量要求。——修订了教练车的要求,增加新增、变更教练车时的核准备案要求;——按教学车辆数重新设定了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要求;——增加训练场内教室的划分和面积要求;——增加训练场内办公设施的面积要求;——增加训练场内生活设施的要求。本部分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浙江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嘉兴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浙江交通技师学院、杭州技师学院、浙江蓝箭万帮标准技术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胡群力、陈志顺、仇小军、单翠霞、陈运清、杨承明、蒋乐聪、刘彦林。本部分代替了DB33/T557-2006,DB33/T557-200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T557-2005。DB33/T557.1—20121道路运输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第1部分: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1范围DB33/T557的本部分规定了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专业的拖拉机培训学校除外)分类、主体资格、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人员、教练车、教练场地和教学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本部分适用于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行业监管和内部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21055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JT/T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434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机动车驾驶培训motorvehicledrivertraining对需要掌握机动车驾驶操作技能的人员进行规定学时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以及驾驶技能的培训,使之具备单独、安全驾驶机动车辆的能力。3.2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Ordinarymotorvehicledrivertraininginstitutions从事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单位。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的单位。DB33/T557.1—201223.3培训车型trainingmodels培训车型分为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等。4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根据教学车辆总数和培训能力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分类要求见表1。表1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类及培训能力要求机构分类教学车辆总数要求培训能力要求一级大于80辆(含)具备不少于三种车型(摩托车除外)的培训能力,每种培训车型不少于1辆。二级大于40辆(含)具备不少于两种车型(摩托车除外)的培训能力,每种培训车型不少于1辆。三级大于20辆(含)具备一种车型(摩托车除外)的培训能力。专业从事摩托车驾驶培训的机构,摩托车总数不少于20辆;一级、二级、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开展摩托车培训的,其摩托车总数不少于5辆。5主体资格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6组织机构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有教学、教练员、质量、财务、教学设施设备、安全等管理的内设机构。7管理制度7.1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求见表2。DB33/T557.1—20123表2管理制度要求序号管理制度内容要求1诚信承诺制度包括诚信内容、承诺形式、承诺履行、投诉管理以及违反承诺处理等2收费管理制度培训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监管,以及公示收费标准等3教学管理制度包括落实行业统一规定的教学大纲措施,教学实施计划制定、检查,培训学时与驾驶培训记录使用与核实,以及培训质量评估4教练员管理制度包括教练员聘用、继续教育、评议、考核(包括执教能力、培训质量、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公示教练员名单和培训质量排行榜的公布5学员管理制度包括学员学籍管理、学员纪律以及学员文字和电子档案管理等6结业考试管理制度包括考试方式、监考、补考、考试成绩评定和结业证的发放等7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学员档案(学员登记表、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和教练员档案的管理8责任倒查制度包括对学员取得驾驶证后,在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方法、倒查程序及对负责人的处理等9教练场地管理制度包括教练场地的封闭设施、训练区安全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保障等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10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检查、检测、技术等级、行驶里程记录的管理11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组织、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安全检查、事故的处理、重大事故报告、安全应急措施预案等7.2开展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还应建立包含残疾人驾驶培训学习期间的学习、生活、安全等保障制度。8人员8.1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包括培训机构负责人、教学负责人、教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结业考核员、计算机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8.1.1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相应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8.1.2教学负责人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汽车类二级以上职业资格(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相应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8.1.3教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且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DB33/T557.1—201248.1.4结业考核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高中以上学历或汽车类三级以上职业资格(含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教练员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8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取得相应道路运输从业资格。8.1.5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具有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8.1.6财务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8.1.7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8.1.8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制定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与各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8.2教练员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8.2.1理论教练员8.2.1.1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b)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c)汽车、法律、机电、机械、运输管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二级以上职业资格(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d)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汽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和教学授课能力,具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8.2.2驾驶操作教练员8.2.2.1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b)具有高中以上学历;c)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应满足下列要求:1)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的驾驶相应车型的经历。2)城市公交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的驾驶大型客车或城市公交车的经历。3)小型汽车、低速汽车、摩托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的驾驶相应车型的经历;4)其他教练车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4年以上驾驶相应车型的经历。d)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等基本知识,以及驾驶技能、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和评教评学等教学能力,具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8.2.2.2残疾人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事残疾人驾驶培训的操作教练员应当熟练掌握残疾人驾驶辅助装置,具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DB33/T557.1—201258.3人员配置要求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各类人员的基本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人员基本配置要求人员类型教学车辆总数(辆)20~3940~79≥801培训机构负责人≥1人≥1人≥1人2教学负责人≥1人≥1人≥1人3教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1人≥1人≥1人4结业考核员≥2人≥4人≥6人5计算机管理人员≥1人≥1人≥1人6财务人员≥2人≥2人≥2人7安全管理人员≥2人≥4人≥6人8理论教练员≥2人≥3人≥4人9驾驶操作教练员按教学车辆1:1配置按教学车辆1:1配置按教学车辆1:1配置10备用驾驶操作教练员2人4人6人注1:增设多个副训练场地的,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每个场地不少于1名。注2:结业考核员、安全管理人员可由教练员兼任,兼任人员须具备本标准规定的相应资格要求。注3:实行理论集中培训的地区,教学车辆≥80辆,理论教练员配置应不少于3人;教学车辆大于40辆(含)且小于79辆(含),理论教员的配置应不少于2人;教学车辆小于40辆(不含),理论教员的配置应不少于1人。9教练车9.1教练车技术状况应符合GB7258的要求和JT/T198所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并装有副制动器、副后视镜、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和培训学时计时管理设备。9.2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标志标识应统一,车门两侧喷涂培训机构名称,车后两侧喷涂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的96520监督电话,9.3从事残疾人驾驶培训的教练车辆还应加装辅助装置,加装的辅助装置应符合GB/T21055的要求。9.4教练车车型及其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a)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车长不小于9m;b)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车长不小于12m;c)中型客车车长不小于5.8m;d)大型货车车长不小于9m,轴距不小于5m;e)小型普通载货汽车(包括轻型普通载货汽车、轻型自动挡普通载货汽车)车长不小于5m;DB33/T557.1—20126f)小型载客汽车(包括小型普通载客汽车、小型自动挡普通载客汽车、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残疾人专用车辆)、低速汽车的车长不少于4m;g)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4个速度挡位。9.5教练车的定期维护、检测应符合GB18565的规定,报废或更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