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S6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S64/515—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枸杞果酒2016-01-01发布2016-06-30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DBS64/515—2016I前言本标准是参照GB15037-2006《葡萄酒》起草。本标准食品安全要求是按照GB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代替DB64/T515-2008《枸杞果酒》。本标准与DB64/T515-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GB2758食品安全的要求;——增加了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修改了技术要求;——删除了铁、滴定酸、游离二氧化硫、总二氧化硫、保质期的规定。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夏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局、宁夏食品检测中心、宁夏红枸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酿酒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锋、张慧玲、赵生银、吴明、杨建兴、聂永华、俞惠明、徐桂花、崔振华、赫晓梅、董建方。SSDBS64/515—2016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枸杞果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枸杞果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枸杞果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2697果酒厂卫生规范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5037葡萄酒GB/T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18672枸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GB/T15037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枸杞果酒以鲜枸杞或复水枸杞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经发酵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发酵酒。3.2复水枸杞以干枸杞失水率折算并复水后的枸杞。4产品分类按含糖量不同分为以下四类:DBS64/515—20162a)干型枸杞果酒;b)半干型枸杞果酒;c)半甜型枸杞果酒;d)甜型枸杞果酒。5技术要求5.1原料要求5.1.1枸杞干果应符合GB/T18672的要求。5.1.2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5.1.3枸杞鲜果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和规定。5.1.4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5.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外观色泽金黄色至橙红色澄清程度澄清透明,有光泽,无明显悬浮物(使用软木塞允许有少量软木渣),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允许有少量沉淀香气与滋味香气具有纯正、优雅、愉悦、和谐的果香与酒香滋味干、半干型枸杞果酒具有纯正、优雅、爽怡的口味和悦人的果香味,酒体完整半甜、甜型枸杞果酒具有甘甜醇厚的口味,酸甜协调,酒体丰满典型性具有本类型枸杞果酒应有的特征和风格5.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酒精度(20℃)/%vol≥7.0总糖(以葡萄糖计)/(g/L)干型枸杞果酒≤12.0半干型枸杞果酒12.1~50.0半甜型枸杞果酒50.1~80.0甜型枸杞果酒≥80.1挥发酸(以乙酸计)/(g/L)≤1.5干浸出物/(g/L)≥12.0注:酒精度允许误差为标签明示值的±1.0%5.4食品安全要求SSDBS64/515—20163应符合GB2758的规定。6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2697和GB14881的规定。8试验方法8.1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按GB/T15038规定的方法检验。8.2食品安全要求按GB2758规定的方法检验。9检验规则9.1组批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类型、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9.2抽样按GB15037规定执行。9.3检验分类9.3.1出厂检验9.3.1.1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9.3.1.2检验项目:感官指标、酒精度、总糖、挥发酸、干浸出物、净含量。9.3.2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9.4判定规则9.4.1不合格分类DBS64/515—201649.4.1.1A类不合格:感官指标、酒精度、干浸出物、挥发酸、净含量、食品安全要求。9.4.1.2B类不合格:总糖。9.4.2复检9.4.2.1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9.4.2.2复检结果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a)A类一项及以上不合格;b)B类超过规定值的50%以上。10标志、包装、运输、贮存10.1标志应符合GB7718和GB2758的规定。10.2包装10.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玻璃瓶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10.2.2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10.3运输10.3.1运输车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10.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暴晒、雨淋,防止冰冻,避免强烈震荡。10.3.3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10.4贮存10.4.1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10.4.2用软木塞封装的酒,在贮存时应“倒放”或“卧放”。10.4.3贮存中应严禁火种,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10.4.4产品码放应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