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影响评价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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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论环境影响评价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作者:白洁冰刘倩雯来源:《速读·上旬》2015年第06期摘要:环境影响评价是针对规划或者建设后项目有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分析,预先提出解决对策,对可能出现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消减污染的影响。文章通过阐述环境影响评价的起源,介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史,结合作者经验指出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后,提出行之有效的方案。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方案;探讨环境影响评价是分析预侧人为活动造成环境质量变化的一种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目的是在保证国民经济不断增长的前提下,控制和减少新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对环境的污染。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变了过去传统的只重视眼前的、直接的经济效益的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统一起来,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环境影响评价能为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指明方向,合理确定地区发展的产业结构、产业规模和产业布局,对确定经济发展方向和保护环境等一系列盆大决策上都有重要作用。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发展现状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自出现以来,已经成为我国基本建设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于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强化环境规划和管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内许多学者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理论、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学体系等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国内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我国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某些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此条款就难以操作。这些抽象、笼统的条款不仅使环评执法人员无所适从,而且成了不少企业不执行环境评价的挡箭牌.对环境评价单位也出了难题,评价等级、深度范围等都难以掌握。二是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程度不高。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虽然被法律规定为必须遵守的制度,但在实际中经常流于形式。由于建设项目资金大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后到位,而环评需在可行性报告以前完成,建设单位在项目不确定时不想花钱搞环评,而给环评工作造成极大的压力和困难。三是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度不高。公众参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评议,是一项极为明智和重要的政策。建设项目的环境问题与周围公众生产生活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关系最为密切,由于缺乏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定,容易引起新的污染纠纷,导致厂方与公众的矛盾十分突出。二、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趋势龙源期刊网面向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全新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基础上,环境评价不仅关注当代人对环境资源的需求,还要考虑后代人对环境资源的需求。1.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基础理论和技术方法体系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出具体的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原则。目前亟待解决的是如何将传统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系统论方法和系统动力学仿真技术及GIS技术等应用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并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有机结合,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技术支撑体系。2.多部门配合,制定灵活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任何开发活动都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不可能对所有的项目都进行详细的影响评价。因此,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初评和详评。对于小型开发项目或者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只需进行初评即可,对于大型的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则应进一步进行详。3.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制度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有些战略不适宜公开,或缺少有效的具体方法等原因,导致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不能充分实现。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充分重视公众参与的内容,促使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论证并优化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既可减少工程建设对社会的影响,也可为居民安置,公众和社会团体受影响的补偿等提供依据。环境影响评价中增加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可以补充环境监测评价和数学模式预测难以发现的环境影响问题,同时可以为判断建设项目所造成的不利环境影响而支付的社会成本提供重要依据。三、对改进环评制度的几点建议为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顺利实施,并能充分的发挥其作用,建议对下述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评审体制,采取两级评审体制,即被授权的中央级环境影响评价机关和被授权的省级环境影响评价机关。赋予两种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结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立法还应加强对审批部门的法律约束,以保证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目的的实现;二是设立专门的环境审批机构以完善审批机关对规划的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在某种意义上的重合问题应明确具体的编制机关,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使其二者明确分离,防止机构重合带来的权力重合问题,并注意在其中加大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所占的比重;三是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制度,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是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决策者提供依据,是保证建设项目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编制机关、建设单位以及为环评提供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人员均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但在法律责任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四是引进替代方案的机制,科学决策遵循择优原则,即在龙源期刊网决策的几个方案中权衡利弊,最终确定最佳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所寻求的不是那些没有环境影响的发展项目,而是旨在找出任何情况下在环境和社会经济方面都是最佳的项目的方案。因此,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质内涵,在立法中应加强对有关替代方案的规定,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包括替代方案。总之,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成为支持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成为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是实现“以人为本”促进人和自然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这就更需要我们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过程中,要不断完善对具体建设项目的评价,强调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一体化评价的同时,注重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不断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效。参考文献:[1]赵廷宁,武健伟,王贤,史明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研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1,(02):67-71.[2]刘振,薛宝琪.环境影响评价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平原大学学报,2005,(06):43-46.[3]赵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回顾与发展动态[J].辽宁城乡环境科技,2004,(06):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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