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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服务管理目录法律依据服务内容认证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二十四条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化学品毒性鉴定规范第四条规定: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的机构,应当经资质认证并取得《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第三十二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三十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改正、关闭等处罚:(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的(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者擅自使用的。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改正、关闭等处罚。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相应资格。(1)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2)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服务内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服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防护设施与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效果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性产品检测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总则资质审定资质管理罚则附则卫生部审定化学品毒性鉴定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由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卫生部规定由甲级资质机构承担的其他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专家库的设立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国家和省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评审。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有专门从事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备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专业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提交资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法人资格证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在申请职业卫生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材料;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受理程序受理卫生卫生监督中心应当自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申请资料及受理通知书转卫生部指定的技术评估单位。技术评估单位应当在60日内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应当由从相关专家库抽取的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技术评估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必要的盲样检测。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家组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资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有效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资质公告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予以公告。资质证书的续展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机关申请续展,原认证卫生行政机关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过期失效。变更分立或者合并;停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法定代表人变更。资质证书的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认证机关申请补发。年检制度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并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年检和抽查结果应当备案,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通过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原认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正本上贴附年检标识。年检制度(续)未申请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视为自动放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年检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改正,改正期间暂停其职业卫生服务工作。改正期结束,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并收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年检内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履行了技术服务合同的条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技术秘密、个人隐私的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服务工作中,对涉及委托方的技术、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1.人员:(1)人员组成(2)培训①专业知识②法规标准等2.实验室条件——基本达到GLP要求面积20—30m2/人、人与实验分开、各种染毒设备、各种分析设备3.仪器设备的购置、调试、校检、实验记录、操作规程4.动物房——达到二级动物房标准(《规范》第5条第四款)5.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规定(负责人、检验人员,工作计划等)●工作程序(立项、组成实验小组、制定实验计划、……)●毒性鉴定报告管理●档案管理●制定样品接收、销毁、储存保管制度等●安全卫生管理●实验动物管理(按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法律责任违法行为未取得资格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服务超范围服务不按规定履行法定服务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法律责任(续)法律责任种类行政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资格行政处分刑事责任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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