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跨入私募基金业-综合金融监管协调“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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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当天上午,某银行接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通知,需要将备案主体统一为法人银行,预计其他银行很快也有可能做出调整。但该消息未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实。商业银行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始于今年6月,但江苏银行11月4日通过备案,使该创新做法高调进入行业视野,一时间解读纷纭。11月6日,21世纪经济报道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当天上午,某银行接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通知,需要将备案主体统一为法人银行,预计其他银行很快也有可能做出调整。但该消息未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实。此前,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有8家银行的备案主体为总行一级部门,分别是:光大银行(601818)资产管理部、平安银行(000001)资产管理事业部、广西北部湾银行资产管理部、宁波银行(002142)资产管理部、包商银行投资银行部、南昌银行资产管理部、民生银行(600016)资产管理部和江苏银行投行与资产管理总部。截至记者发稿前,协会官网也没有做出调整的相关信息。截至11月6日,共有10家银行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除了上述8家,另外两家是浙商银行和徽商银行浙商银行表示,取得该资格后,该行将能够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来设立基金,并直接投资于股票、股权、期货、债权等多个市场,更好地拓展资产管理业务范围,缩减投资通道;也有助于推进“股+债”结合的投贷联动。对于银行而言,取得资格最直接的影响,是可以作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GP)发起设立基金,而不再局限于有限合伙人(LP),甚至是通道的角色。而就外界最为关心的股权投资,实则并不意味着可以突破《商业银行法》的相关限制。就商业银行发起股权投资类基金,也是代客管理资金的概念,而非以自有资金直接进行对外股权投资,有相关业务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称。最中意“契约型私募基金”?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目前通过登记备案的银行,都还没有管理中的私募基金产品。值得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而只是事实确认,不意味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牌照管理。事实上,通过登记备案的银行可以开展哪些业务,目前并不明朗。但6日,有城商行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银行角度,申请备案的第一大考虑,就是能够发起契约型私募基金,在银行理财产品之外,拓展新的资管渠道。“银行做理财产品,对投资标的有很大限制,还有刚性兑付的问题;相对而言,私募基金更加市场化,也能更好发挥银行的专业能力”,上述人士表示。如果没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银行在契约型私募基金中,只能承担托管人角色。还有银行人士则表示,银行的另一个出发点,是涉及到私募股权,做一些产业基金,也包括地方政府相关的基金,希望能以管理人的身份参与。据业内人士介绍,银行对股权投资的涉足,普遍是通过“推荐客户”的方式,即有好的贷款客户,推荐给证券公司或者私募基金公司,发起股权投资项目,从而获得投资顾问或者财务顾问费用。“银行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之后,就不用这么绕弯了,作为管理人可以收取管理费”,但该业内人士同时也表示,银行能不能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人,从政策角度,目前看起来没有太大问题,但实际上是否可行,运行环节上的一些问题,目前还不清楚。“毕竟涉及到不同的监管部门,比如如何进行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工商登记,以什么名义,包括开立账户等,具体操作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上述城商行人士表示,私募股权基金将向银行客户募集资金,而非以银行自有资金直接参与,因此并没有突破监管的相关限制。根据最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了解,目前银监会并未对通过备案的商业银行,就具体业务操作给出指导或说明。如果涉及银行直接对外股权投资,则必须通过银监会的批准。银行对混业经营需求扩大金融混业的序幕已经拉开。国有大行和部分股份制银行已实现集团化金控平台或雏形,通过集团子公司的形式,覆盖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租赁等金融业态。对于中小银行而言,综合化经营的需求也在不断上升。“现在,银行只有‘贷’的功能,‘投’只能和信托、基金公司合作,缺乏相应的金融工具。但反过来看,信托公司、券商,已经在和银行竞争中间业务,竞争很激烈”,有中小银行人士表示,中小银行囿于地域、客户结构和业务范围的限制,实际上更需要在风险隔离的前提下,通过综合化经营,提升整体抗风险能力。当前,整个银行业被不良资产的阴云笼罩。有股份制银行资产保全部负责人甚至直言,信用风险本身就很难管理,国外商业银行的可借鉴经验,除了一些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对冲,从收益结构来看,本身信用风险收益占比就低得多,欧美成熟市场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收益只占到10%左右,而在国内,该比例一般达到70%以上。今年以来,监管层和各级政府也频频传递对投贷联动的重视。5月,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曾公开表示,计划推动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机制研究;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鼓励创新投贷联动等融资方式支持创新企业;11月,进一步推进上海自贸区金融开放的新40条,也提出要支持科技金融发展,探索投贷联动试点,促进创业创新。金融混业不断推进,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1月3日,新华网刊发十三五规划建议说明指出,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明显加快,形成了多样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复杂的产品结构体系、信息化的交易体系、更加开放的金融市场,特别是综合经营趋势明显。这对现行的分业监管体系带来重大挑战。业内以及学界已经有不少声音建议,以各种形式加强监管协调。北京大学教授曹凤岐公开建议,设立中国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作为过渡,并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综合金融管理,负责统一制定金融业的发展规划等。责任编辑:wq礼品定制完!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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