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档案工作总结范文(十九篇)第一篇范文:城建档案服务中心完善档案管理工作城建档案服务中心完善档案管理工作2021-12-3110:02:53昌平新闻网佚名【字体:大中小】.本报讯(记者高海迪通讯员丁志国)记者从规划昌平分局获悉,规划档案作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档案人员要提高对规划管理档案工作的认识,注重梳理档案工作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完善档案工作的机制,全面提高中心人员的规划档案管理水平。同时,城建档案服务中心还肩负着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为了更好的服务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实现了服务前移,由竣工后移交服务提升到开工前服务、施工过程服务、竣工验收后服务,为城市实现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保障。第二篇范文:城建档案演讲默默无闻的档案工作者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仁、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默默无闻的档案工作者》我最钦佩的是那些散落在世界各个角落里的人们。那些人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默默无闻。他们也许是工地上的建筑工人,不管风吹雨雪,烈日的炎炎,用汗水换来一座座拔地而起的高楼大厦;他们也许是手拿课本的老师,用粉笔,将宝贵的知识灌输給渴求的孩子们。然而,今天,我要赞扬的是一个特殊的岗位,档案管理。他们不是老师,没有三尺讲台,一方天地,他们面对的,只是枯燥乏味的或纸质,或电子的记录;他们不是建筑工人,挥洒汗水后是硕果累累的新城,他们面对的,更可能是一生都不曾被人翻阅的记录。全国各地的城市建设日新月异,飞速发展,而他们却甘愿身记录这累累硕果,独身于默默无闻。仆虽无无,非志不立。在这个平凡的岗位上,城建档案工作者始终坚守着自己的责任。孤独的档案室,泛黄的纸页,不断刷新的光屏,登记、编排、装订便是他们的工作,不因平凡而碌碌无为,不因枯燥而郁郁寡欢。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曾说:“我们不是为自己而生,我们的国家赋予我们应尽的责任。”档案工作者谨记自己的责任,默默无闻的记录城市的变迁,积淀人类的文明,试问,没有记载历史,如何服务当今,传承未来?1997年9月,河北省武安市团城村,就因档案信息成功避免铁矿井事故,矿上50多人无一伤亡,毁于一旦的矿井,人们望而生畏,但回过头来又感谢默默存放了三年的档案信息,使他们及时撤离矿下,避免了人员伤亡。《东风档案》第118期里曾记载,该所老房子,因装修受损,居民楼成为危房,户主只得借助档案馆里默默封存了40年之久的施工图,重新设计加固,才使房子得以修复。事实告诉我们,档案是历史的见证人,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没看过档案的人,说历史是平面的,枯燥的,不值得深究,看过档案的人,说历史,是鲜活的,是多姿多彩的,是无数的今天在上演的。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见证,因为档案员的记录,才使它尘封的一隅被人叩响,被人惊叹,被人赞颂。照片,文字,硬盘,虽然我们无法预料世事的变迁,也无法预料灾难的来临,但我相信,若干年后,当我们的后人回眸这些客观、真实、全面记载历史的档案时,会向这些默默无闻的档案工作者深深致意。第三篇范文:城建档案查询介绍信介绍信是用来介绍联系接洽事宜的一种应用文体,是应用写作研究的一种文体。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城建档案查询介绍信,欢迎阅读。城建档案查询介绍信1市人才中心:兹有我单位同志前往贵处办理档案借阅事宜,请贵处予以办理!借阅名单如下:单位名称:年月日城建档案查询介绍信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因工作需要,同志已调入我单位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同志身份证号码是:,人事档案现存放单位为。我单位同意从年月接收该同志人事档案,请办理相关手续。(单位公章)年月日城建档案查询介绍信3XX人才服务中心:兹有XX大学应届硕士毕业生XX,男,XX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被聘为我公司新职员。其已于XX月XX日到我公司(XXXXXXXXXXXX公司)就职,我公司现同意接收其档案,请贵单位予以支持!XXXXXXXXXXXXXX公司(盖章)XX年XX月XX日第四篇范文:城建档案法规摘要城建档案归档法规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二.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工程档案资料.第六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四.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第七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十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五.建设部令第136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第十二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六.《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2002年7月1日实施):第十七条市、区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档案登记制度,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第十八条对建设工程、技术改造、重要设备购置和更新及科学技术研究等项目进行验收或者鉴定时,应当由有关档案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市、区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验收或者鉴定时,由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档案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七.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4月1日印发)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二次装修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线路管道、公用设施、人防设施、名胜古迹建筑等建筑工程文件的归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文件(以下简称工程文件),指在建筑工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声像照片等。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档案(以下简称工程档案),指经过整理、立卷、归档的工程文件,。本办法所称流向管理,是指根据工程档案的凭证价值和利用价值对工程档案进行分类和分别保存的一种管理方式。第七条反映建设工程的重要活动、主要过程和工程场地原貌及现状的各种形式记录,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第十条建筑工程文件档案,按照管理流向的不同,分为“A类档案”和“B类档案”。“A类档案”原件统一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B类档案”原件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单位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应当完善保管条件,或可委托有保存工程档案资格的中介机构代为保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或进行备案。建设单位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无法按期移交工程档案时,必须提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出延期移交申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认可后可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限移交工程档案。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A类档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整理立卷的“A类档案”原件一套;(二)《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原件,组织建筑工程档案预验收的提供);(三)工程档案移交书一式三份(见附件二,另发)。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B类档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二)《深圳市分流管理工程档案备案信息表》(见附件三,另发)一式三份;(三)委托保存工程档案中介单位的资格文件(复印件);(四)工程档案委托保存合同(复印件)。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工程档案原件丢失和损毁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处罚。涂改、伪造工程档案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处罚。八.深城档字(1999)2号《关于加强城建声像档案工作的通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九条,对下列工程报送全套完整的竣工档案和系统的照片、录像档案:1、以上重点建设工程;2、30层以上(含30层)或建设面积3万平方米(含3万平米)以上的工民建工程;3、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4、设计新颖、有特色的建筑工程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构筑工程。九.广东省档案条例第二十条重大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档案,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