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党建工作总结范文(十五篇)第一篇范文:近几年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案件情况分析报告近几年来,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趋不断提高,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观念加强,直接到法院申诉上访的人员逐渐增多。当事人上访反映的主要问题是法院个别案件判决不公和对生效的裁判执行不力。大量的上访户不仅干扰了法院正常工作程序,而且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好涉及法院上访的问题,已成为法院当前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新乡法院系统近年来来信来访不断增多,今年元月到六月份我市法院系统有来信来访118人次,其中省政法窗口72人次,进京非正常访23人次,群众给省政法委来信9人次,群众给周永康来信14人次。这些案件中老上访案件能占到90%,新发生的上访案件占到10%。上访人员的年龄结构主要集中在35到55岁之间。上访案件80%反映的是法院判决不公和法院执行不力等问题。上访案件的类型主要集中在民事、刑事、行政、执行案件上,其中民事案件占50%,刑事案件占20%,执行案件占20%,行政案件占10%。信访案件有共性也有个性,如周卫星、侯德志等的信访案件,都是不服其刑事判决,要求改判无罪。又如王东辉、郭静等的信访案件,都是反映的执行问题,但是原因又各不相同。王东辉的案件正在中院二审当中,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而王东辉现在就要求执行一审判决,故不能执行。郭静的信访案件,则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不能执行,郭静不服而上访。还有些案件如张红玉等,案件已经判决、并已经执行,信访人还要求对其进行赔偿,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理上访。一、当前人民法院群众信访案件的主要特点1、客观必然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最终裁决机构,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随着法律的普及,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社会纠纷和矛盾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因此社会矛盾不断集中到人民法院,由于法官居中裁判的结果有时很难与当事人心理预期的结果相吻合,故涉法上访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对此我们要正视这个问题。2、复杂性。复杂性包括很多方面,如在案件类型方面就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在原因方面有因司法不公而引起的,有因上访人对国家法律及司法程序不了解而引起的,也有因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引起的;在人员方面上访的既有当事人也有当事人的近亲属,还有利害关系人。3、失衡性。在现实中确实有些上访当事人通过上访后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解决,且更有效率,这就使一些当事人产生了一种错觉,对正当司法程序缺乏信心和耐心,转而采取非理性上访行为来达到自己的正当或非正当的目的。4、交叉性。上访者因判决或执行没有达到其满意的结果,在上访时往往无根椐地指责办案法官和有关领导徇私枉法。二、法院涉法信访案件形成的原因1、社会诚信的缺失造成司法权威的丧失。尤其表现在司法判决独立性的信用缺失,司法判决的公信力既取决于实体的公正性,同时又决定于程序的公正性,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司法权的地方化是导致司法信用缺失的因素,地方党政领导为彰显政绩,要求司法“服务”于地方经济,常常迫使地方司法机关放弃司法的独立性。2、“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顽疾。每一个到人民法院诉讼的当事人,都希望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使权益尽快实现。但是,往往是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工作经常受到不正常因素的影响,人民法院并不能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执行工作不能顺利进行,而当事人往往认为人民法院消极执行,涉及地主政府或县直单位的案件执行不能时,当事人往往会产生合理怀疑,认为人民法院在搞地方保护,官官相护,进一步加剧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不满情绪,为有关当事人的涉法上访找到借口。因此执行工作在一段时期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执行工作由此也陷入当事人不满意、政府不满意、人民法院成为众矢之的的恶性循环的怪圈。3、法院自身工作的特点和当事人利益产生的冲突。法院审判工作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最后一道途径,起着定纷止争的作用,凡受理的案件必须要裁判,而不能再向其他部门推,而案件的处理结果必须有胜败之分,必须触及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其裁判结果不能可完全符合各方当事人的目的和要求,法院的这一自身特点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当前法院上访案件形成的主要原因,也是法院控防难的外在表现重要因素。4、法院审判制度存在问题,导致一些当事人长期上访。我国现在虽然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但司法实践已经出现五审、六审,甚至更多的审,可谓审而不终,这也是导致当事人上访的重要原因。一些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仍反复申诉、上访以希改判,而在实践中确已存在由于当事人的反复上访、申诉多次进行再审和改判的现象。5、信访处理机置不完善。在上访的当事人中,有的是有理上访,也有的是无理上访,错误地认为“地方政府部门怕上访,不管有理无理,反正跑跑,只有好处而没有坏处”。而事实上也是如此,有些地方由于害怕进京、去省上访,不是依法处理上访问题,对无理缠访人员也不敢处理,害怕造成不好的影响。一味妥协迁就,使上访人员偿到甜头,动不动就以上访相要挟,有的地方还以上访人数的比例来考核、评价法院,使法院陷入被动局面。1、改革发展对社会主体的经济利益进行调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冲击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原国有企业的大锅饭被打破,企业破产使职工失去原有工作。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引发了不少补偿纠纷。城市发展改造需大量拆迁,一些市民对政府安置有意见,一些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导致案件上升。由于经济活动的空前活跃,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大幅上升。上访人虽然表面上是对法院判决裁定有意见,其实质是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所必然产生的矛盾。2、法院工作自身确存在一些问题。上访人对原判不服而上访,所提问题有的法院确实存在,如判决不当,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当,审判人员的冷硬横作风,有的判决虽无错误,但表述理由有瑕疵,上访人不能理解,有的执行案件执行不力而未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3、判决缺乏公信力。由于历史的原因和人们习惯思想方式,认为法院的判决可以通过各种形式推翻。面对生效判决,许多人不是想如何维护、执行,而是想办法推翻,有的人对判决的态度以是否对自己有利为标准进行判断,只要自己不满意,便千方百计要翻案,想通过反复上访,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进而迫使法院改变判决。4、申诉上访成本低。目前,当事人申诉不需交纳诉费,不管是否有理,当事人都有两次申诉的权利。当事人抱着“有枣没枣打三竿”的想法,即使没理也要走两遍申诉程序,对申诉方没有任何损失。有时一方当事人申诉后,另一方也提出申诉,造成一个案件反复复查,浪费有限的审判资源。当申诉不能达到目的或唯恐申诉理由得不到支持,便开始上访,给法院施加压力,由于当前各方面采取的对上访人的优惠政策,使上访几乎不需要付出成本。以天津市的上访人为例,一元钱买站台票上车,被要求补票时该上访人掏出若干材料以证实其上访,有的列车就不再要求其补票。进北京到国家信访局登记,晚上到府右街派出所,天津驻京信访接待组便派车将其运回天津,几乎没有支出。这种低成本上访的反面是国家机关高成本的支出,法院要组织力量反复查案卷,从调卷、阅卷、写报告、合议庭评议,庭长、院长审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政府长期派员驻京接人送人造成财政大量支出,这种当事人无需支出与国家的大量财政投入形成了巨大的落差。三、对法院涉法信访案件处理建议和对策1、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树立司法为民,公正执法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首先要强化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时刻实践“三个代表”,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提高司法为民的服务水平。从思想上、行为上摒弃特权思想,带着情感做工作,建立起权为民给,权为民用的权民意识。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其次,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加大法官的业务培训力度,提高正确适用法律的水平和能力,提高审限意识和办案的效率,提高处理协调法律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法官的职业培训要引进处置和防范法院涉法上访内容,从源头遏制当事人上访。2、建立起新形势下的调解、协调制度。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承担着法院涉法上访“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但在新形势下我国民间纠纷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新的特点,行政诉讼中,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不适用调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案件是通过调解、协调解决的,且通过协调解决“官民”纠纷效果好,防止大部分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因此,在新形势下要建立起层次丰富、形式多样而又协调一致的现代调解、协调制度。无论是民事、刑事诉讼、还是行政案件,只要是调解自愿,内容合法的均可进行调解,以最大限度地从内部消化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减少申诉、上访。3、及时处理上访案件,以解决实际问题抓控访。无论怎样防范,涉法上访案必然存在,对已发生的案件,要及时成立处理案件的组织,定时间,定人员,定案件及时了解上访原因,对法院的工作意见和存在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控访工作,把解决上访当事人的实际问题作为控访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从而达到息访的目的。同时为了防止上访的反弹,对一些已处理了的但又有重复上访可能的案件要定期进行回访,防止其再上访。4、进一步完善法院涉法上访处理机制,使上访行为法制法。严格区分法院涉法上访案件的属性,看是合法上访还是非法上访。上访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针对审判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到法院提出合理要求行为,属于合法上访。对合法上访的,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上访权,要及时纠正法院本身工作存在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达到其息访。一审裁判已生效或二审案件当事人没在有在裁判生效后二年内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或者一审、二审生效的裁判经上级法院再审维持或最高法院复查终结的,上访者如仍然坚持上访的属无理上访,对无理上访的,应根据国高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及时终结信访。已终结上访的案件当事人仍无理上访,甚至无理取闹,制造事端,借信访泄私情、图报复、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安部门应依照《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给予维律制裁,以保证涉法上访走上法制轨道。5、建立切实可行的信访接待制度,及时办理申诉复查案件。接待来访当事人要做到热心、诚心、耐心、细心。树立“信访无小事”观念,要重视初信初访,建立来信来访限期答复制度,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对申请再审的案件及有关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要及时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及时提交审监庭予以复查立案,尽量避免积压;对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在驳回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同时,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教育工作,力争息诉息访;对突发性的重大群体、集体申诉上访的案件,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并启动应急方案;对少数社会弱势群体的申诉人,如果申诉上访案件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又确实存在生活困难的,要尽力做案外协调工作,尽可能帮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第二篇范文:按近几年来按近几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上级关于搞好征兵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针对新形势下征兵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激发了广大适龄青年的报名应征热情,在全省掀起了“参军热”,有效地保证了征集任务的圆满完成,确保了兵员质量。本报今日集中刊发襄樊、宜昌、十堰、黄石、鄂州五市做好征兵工作的经验,以期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关心、支持征兵工作的浓厚氛围,不断开创我省征兵工作的新局面。注重经常打牢基础襄樊扎实做好征兵准备近几年来,襄樊市始终围绕确保兵员质量,切实做到“一季征兵、三季准备”,全市征兵工作始终处于一种积极向上、良性循环的发展态势,广大应征青年报名参军热情高涨,兵员质量逐年提高,连续多年被省政府、省军区表彰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该市在征兵工作中,注重凝聚军地双方的整体合力,努力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去年,市委、市政府和军分区,联合下发了《襄樊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和《关于做好平时征兵准备工作的通知》,对公安、卫生、宣传、教育、民政等部门抓好平时征兵准备工作的职责、任务和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做到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