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办公室绩效考核总结(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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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办公室绩效考核总结(十四篇)第一篇范文:基层法院绩效考核办法2009年度基层法院绩效考核办法文秘站|法院,基层,位次,部分,职能,工作||浏览:9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院工作的监视和指导,调动各基层法院的工作积极性,增强“见先必学、逢先必争、有优必创”的争先创优意识,推动全市法院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以往对基层法院目标治理考核的实践和经验,结合中院党组提出的工作思路,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然公正、注重实绩、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工作的原则。第三条绩效考核不溯及既往,只对本考核年度工作作出评价,上一考核年度及之前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发生的违法违游记为不计进本年度的绩效。第四条本绩效考核办法采用千分制的记分方法,由审判业务、综合治理指标及内部评价组成,满分为1000分。另设加分、扣分项目,作为补充。第五条审判业务项目满分为600分,综合治理项目满分为350分,内部、外部评价满分为50分。第二章审判业务第六条审判业务的绩效考核包括审判工作、执行工作、涉诉信访处理督查工作、个案评查工作等有关内容。第七条结案率不低于90%的,得30分,每低1%减1分。结案率=年度实际结案数/年度收案总数(含旧存)×100%。结案数以裁判文书投递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案件数为准。(考核职能部分:研究室月通报年终汇总)第八条基层法院未发生超审限现象的,得30分,每发现超审限案件1件减2分。(考核职能部分:研究室月通报年终汇总)第九条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不低于50%,得80分。每低1%减2分。(考核职能部分:研究室季度通报年终汇总)第十条上诉改判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上诉案件改判数占一审结案数的百分率即为上诉改判率。上诉改判率每1%减3分。民事(行政)案件经市法院调解(协调)结案的,不计进改判案件数。(考核职能部分:立案庭季度通报年终汇总)第十一条上诉发回重审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数占一审结案数的百分率即为上诉发回重审率。上诉发回重审率每1%减2分。(考核职能部分:立案庭季度通报年终汇总)第十二条再审改判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再审改判数占基层法院生效案件总数的百分率即为再审改判率。再审改判率每1‰减5分。(考核职能部分:立案庭季度通报年终汇总)第十三条再审发回重审率,满分为50分。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数占生效案件总数的百分率即为再审发回重审率。再审发回重审率每1‰减5分。(考核职能部分:立案庭季度通报年终汇总)第十四条涉法涉诉信访及督查联络工作的考核,满分80分。接访处理督查办公室对10个基层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及督查联络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8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3分。(考核职能部分:接访处理督查办公室季度通报年终汇总)第十五条执行工作的考核,满分80分。执行局对10个基层法院的执行第二篇范文:基层法院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调动各基层法院的工作积极性,增强“见先必学、逢先必争、有优必创”的争先创优意识,推动全市法院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以往对基层法院目标管理考核的实践和经验,结合中院党组提出的工作思路,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注重实绩、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工作的原则。第三条绩效考核不溯及既往,只对本考核年度工作作出评价,上一考核年度及之前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计入本年度的绩效。第四条本绩效考核办法采用千分制的记分方法,由审判业务、综合管理指标及内部评价组成,满分为1000分。另设加分、扣分项目,作为补充。第五条审判业务项目满分为600分,综合管理项目满分为350分,内部、外部评价满分为50分。第二章审判业务第六条审判业务的绩效考核包括审判工作、执行工作、涉诉信访处理督查工作、个案评查工作等有关内容。第七条结案率不低于90%的,得30分,每低1%减1分。结案率=年度实际结案数/年度收案总数(含旧存)×100%。结案数以裁判文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案件数为准。(考核职能部门:研究室月通报年终汇总)第八条基层法院未发生超审限现象的,得30分,每发现超审限案件1件减2分。(考核职能部门:研究室月通报年终汇总)第九条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不低于50%,得80分。每低1%减2分。(考核职能部门:研究室季度通报年终汇总)第十条上诉改判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上诉案件改判数占一审结案数的百分率即为上诉改判率。上诉改判率每1%减3分。民事(行政)案件经市法院调解(协调)结案的,不计入改判案件数。(考核职能部门:立案庭季度通报年终汇总)第十一条上诉发回重审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数占一审结案数的百分率即为上诉发回重审率。上诉发回重审率每1%减2分。(考核职能部门:立案庭季度通报年终汇总)第十二条再审改判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再审改判数占基层法院生效案件总数的百分率即为再审改判率。再审改判率每1‰减5分。(考核职能部门:立案庭季度通报年终汇总)第十三条再审发回重审率,满分为50分。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数占生效案件总数的百分率即为再审发回重审率。再审发回重审率每1‰减5分。(考核职能部门:立案庭季度通报年终汇总)第十四条涉法涉诉信访及督查联络工作的考核,满分80分。接访处理督查办公室对10个基层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及督查联络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8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3分。(考核职能部门:接访处理督查办公室季度通报年终汇总)第十五条执行工作的考核,满分80分。执行局对10个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8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3分。(考核职能部门:执行局季度通报年终汇总)第十六条赔偿工作的考核,满分20分。基层法院每发生一起国家赔偿案件减5分;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赔偿决定的减5分;法定时限内不能按时赔偿的减5分。(考核职能部门: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季度通报年终汇总)第十七条个案评查的考核,满分80分。其中常规抽查50分,重点评查30分。常规抽查一年不少于2次,随机抽取基层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进行评查。重点评查的对象为以下5类案件:群体性涉诉上访和赴省进京上访的案件;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或督办的案件;被二审和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评查问责办公室年度对各基层法院的个案评查情况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8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3分。(考核职能部门:评查问责办公室季度通报年终汇总)第三章综合管理第十八条人事管理工作,满分30分。基层法院应按照素质建院的要求,深化“重教、严管、厚爱”六字方针,扎实开展“素质教育年、作风强化年、形象提升年”活动,全面加强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人事处对10个基层法院的人事管理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3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1分。(考核职能部门:政治部人事处季度通报年度汇总)第十九条宣传工作,满分30分。基层法院应认真做好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宣传、树立、提升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在社会上大力倡导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政治部宣传处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3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1分。(考核职能部门:政治部宣传处年度通报)第二十条教育工作,满分15分。基层法院应认真落实教育工作各项制度,积极组织干警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和集中学习活动,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落实,并按照市法院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报表。政治部教育处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1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0.5分。(考核职能部门:政治部教育处季度通报年终汇总)第二十一条法官培训工作,满分15分。各基层法院要按照市法院有关通知,积极安排所属干警参加国家法官学院、省法官学院及市法官培训中心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并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工作。法官培训中心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1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1分。(考核职能部门:法官培训中心季度通报年终汇总)第二十二条信息、公文处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值班和外事工作,满分45分。基层法院应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上述工作。办公室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4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2分。(考核职能部门:办公室年度通报)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工作,满分50分。纪检组、监察室对10个基层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5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2分。(考核职能部门:纪检组、监察室年度通报)第二十四条调查研究、司法统计、案例编报和《公民与法》通联工作,满分50分。基层法院应认真做好上述工作,积极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和有规律性的东西进行调查分析,归纳总结,提出相应对策,为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研究室对10个基层法院的上述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5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2分。(考核职能部门:研究室季度通报年终汇总)第二十五条经费保障、物质装备建设工作,满分为45分。基层法院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经费,注重物质装备建设工作,进一步强化院政管理。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对10个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物质装备建设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4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2分。(考核职能部门:司法行政装备处季度通报年终汇总)第二十六条法警工作,满分45分。基层法院应加强对法警队伍的管理,严格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积极完成各项保障任务。法警支队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4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2分。(考核职能部门:法警支队季度通报年终汇总)第二十七条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满分25分。基层法院应认真做好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司法技术处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2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1分。(考核职能部门:司法技术处年度通报)第四章内外部评价第二十八条内外部评价反映社会各界对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工作的满意度,以及本院干警对法院领导班子工作的满意度,满分50分。其中,基层法院中层正职以上领导评价10分,基层法院干警评价5分。外部评价35分,依据省委政法委组织的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在全省基层法院排序第一名的得35分,每降低一个名次依次递减0.15分。对排序后三名的基层法院实行一票否决。内部评价考核,年度由市法院绩效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五章、加分项目第二十九条加分项目在千分之外单独记分,结果记入总分。第三十条基层法院2009年11月1日前落实市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规定,并及时回复网友提出异议的,加10分。(考核职能部门:政治部宣传处11月10日前通报)第三十一条基层法院具有下列情况的,分别予以加分。(一)2009年6月30日前基层法院实行网上案件流程管理的,加10分。(考核职能部门:立案庭7月10日前通报)(二)完成“调解年”活动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且排序前五名的,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考核职能部门:“调解年”活动办公室年度通报)第三十二条基层法院受到最高法院、省委、省人大等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10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8分;部门受到上述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8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5分;个人受到以上表彰的加3分。受到省法院、市委、市人大等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4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2分;部门受到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2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1分;个人受到以上表彰的加1分。受到市法院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2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1分;部门受到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1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0.5分;个人受到表彰的加0.5分。第三十三条基层法院干警个人、部门或以院为单位参加全国法院系统业务性评比或竞赛活动获得名次的,一等奖(第一名)加5分,二等奖(第二名)加3分,三等奖(第三名)加2分。参加全省法院系统业务性评比或竞赛活动获得上述名次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参加市级评比或竞赛活动获得上述名次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本条规定如与第三十二条规定出现竞合的,按高分计算。(考核职能部门: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由考核办公室依据各基层法院报送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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