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775-2007 莱芜香肠(南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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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ICS67.120.10DB37X22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775—2007莱芜香肠(南肠)2007-11-21发布2007-12-01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7/T775—2007I前言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山东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莱芜市茂源堂食品有限公司、莱芜市汇顺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顺香斋食品有限公司、莱芜宾馆、莱芜亓氏酱香源食品有限公司、莱芜玉顺斋食品有限公司、莱芜市乡村季风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莱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童茂山、黎燕、安洁、鞠鹏、许虎、王晓文、李遵营、郑传尧、程桂斌、亓飞、樊玉顺、吕守宏。DB37/T775—20071莱芜香肠(南肠)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莱芜香肠(南肠)的术语和定义、分级、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莱芜香肠(南肠)。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707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2717酱油卫生标准GB/T4789.17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肉与肉制品检验GB/T5009.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5009.5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5009.6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T5009.9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GB/T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5009.44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87食品中磷的测定GB5461食用盐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9695.8肉与肉制品氯化物含量测定GB14967胶原蛋白肠衣卫生标准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莱芜香肠(南肠)指以鲜、冻猪肉为主要原料,经分选、切碎或绞碎后,加入辅料搅拌、腌制、灌入猪肠衣内再经晾晒或烘干、蒸煮、冷却、包装而成的香肠。分级DB37/T775—20072莱芜香肠按照配料不同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级别。要求原料应符合GB2707的规定。食用盐符合GB5461的规定。酱油应符合GB2717的规定。猪肠衣应符合GB14967的规定。其它辅料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或要求。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图感官要求项目要求外观肠体干爽且紧贴肉馅,无粘液及霉点,坚实或有弹性色泽具有该产品固有的颜色,均匀一致组织形态粗细均匀,切面密实气味和滋味咸淡适口,香味浓郁,无异味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图理化指标指标项目特级一级二级蛋白质,%≥252015脂肪,%≤253035水分,%≤303538淀粉,%≤不得检出不得检出10食用盐(以氯化钠计),%≤999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mg/kg≤按GB2760执行复合磷酸盐(以PO43-计),g/kg≤5.0铅,mg/kg≤0.2无机砷,mg/kg≤0.05镉,mg/kg≤0.1总汞,mg/kg≤0.05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图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50000DB37/T775—20073大肠菌群,MPN/100g≤30致病菌(沙门氏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不得检出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规定。净含量及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试验方法感官指标应在光线充足柔和无异味的环境中,按照5.6的要求测定。蛋白质按GB/T5009.5规定的方法。脂肪按GB/T5009.6规定的方法。水分按GB/T5009.3规定的方法。淀粉按GB/T5009.9规定的方法。食用盐按GB/T9695.8规定的方法。亚硝酸盐按GB/T5009.34规定的方法。复合磷酸盐按GB/T5009.87规定的方法。铅按GB/T5009.12规定的方法。无机砷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镉按GB/T5009.15规定的方法。总汞按GB/T5009.17规定的方法。微生物指标按GB/T4789.17规定的方法。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规则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包装、标签、净含量、微生物。每批产品必须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DB37/T775—20074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生产工艺或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或转厂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抽样以同原料、同配方、同工艺一次性投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从同一批样本中随机抽取4kg作为样品,其中2kg作为检验样品,2kg作为备样,封存、保留备查。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者可直接判为不合格,其它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应在同一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检,若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判为不合格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判为不合格产品。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包装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防止有毒有害物的污染。标志应符合GB7718及国家相关的规定。贮存成品应存放于避光、通风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专用库中。常温条件下,保质期为6个月。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应使用食品专用车,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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