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的新领域涉及互联网应用犯罪行为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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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的新领域:涉及互联网应用犯罪行为的挑战关于互联网犯罪行为的主席团报告2000年3月执行纲要我们不应对互联网在教育、交流、货物交易以及服务方式上的快速转变而惊奇。随着互联网向社会提供不断扩大、无可比拟的潜在利益的同时,它也为那些想通过互联网犯罪的人提供了潜在的、强大的、新的媒介工具,这与其它犯罪行为具有相同的性质。互联网犯罪和其他形式的犯罪行为一样是不可容忍的。对电子商务而言,确保使用互联网的保险性和安全性已成为全部管理政策的关键因素。该项政策将促进私密性的地位、法规的技术中立和互联网作为国内和国际商业及通讯的重要媒介作用。事实上,这种新型媒介的持续发展以及在应用上的成熟依赖于采取均衡的方式,以确保互联网不会成为非法活动的避风港。因此,总统和副总统建议设立了由司法部长主持的关于互联网非法活动的内部咨询工作机构,该机构针对互联网违法行为的法律和政策进行初步的研究分析。该工作机构认为:(1)现有联邦法律覆盖范围足够满足处理涉及互联网应用中的违法行为;(2)为有效地调查和起诉此类违法行为,可能需要涉及新的工具,动用一些职权部门;(3)使用教育和授权行为来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为取得与全面管理政策的一致性,该工作机构对确定非法行为在互联网上的地址,推荐了三部分的解决方案:第一、应该在一定的政策框架下,来对涉及互联网犯罪的法规进行分析。这个政策框架要确保对网上和非网上的行为采取一致的、技术中立的处理方式,并考虑其他的重要社会利益,如个人隐私和公民自由的保护等。第二、应该认识到互联网给一些领域带来了全新、重大而显著的法律执行的要求和挑战。这些领域包括资源、培训、对新的调查工具和能力的需求、与联邦或州和地方法律执行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以及和国际相应组织的合作。第三、支持并授权对互联网使用者进行教育,以防止和减小非法行为的危害性,例如网络伦理道德课程、适宜的技术工具、媒介和其它可拓展的工作范围。先前的技术进步产品—如汽车、电报和电话,使社会飞速发展,但是也为负面因素提供了滋养的平台。同样对于互联网,其向社会提供了无可比拟的有益的财富,如:教育、研究、商业、娱乐和公共事务的发行公布,现在甚至渗透到我们无法设想到的领域。但是,伴随着这些益处,对那些想通过以计算机为工具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来说,他们发现互联网为他们的犯罪活动提供了一个巨大、廉价而又没有痕迹的方法。例如:诈骗、贩卖和散发儿童色情品、军火和毒品的销售、其它法律禁止的管制品销售、计算机软件的非法贩卖或私自销售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物品。通过对现存的联邦法律条文的分析,这个工作机构认为,现存主要的联2邦法律一般不区分通过互联网和通过其它传统通讯工具实施的违法行为。例如关于涉及诈骗的法律,象信用卡诈骗,证券诈骗、赌博、不公平贸易欺诈行为或交易等,都给予网上或非网络犯罪同样的治理强度。在某种程度上,这些现存的法律对非网络违法行为覆盖的更为充分,而它们应该充分考虑涉及网络犯罪的治理问题。无论如何,有一些实例说明,为了更好地满足新技术的现实需要,联邦法律应该给予修正,例如针对互联网技术。尽管一般的法律法规都已清楚地限定了犯罪和其它侵犯行为,但是,工作机构依旧发现互联网对各级法律机构的调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显著的挑战,这些挑战包括:需要跨越国内和国外传统的司法管辖界限而对互联网通信进行实时跟踪;需要跟踪狡猾的网上犯罪的罪犯,而他们一般都隐匿真实身份;需要紧密协调各种法律执行机构;需要训练有素并装备精良的人员在联邦、州、地区甚至全球范围内搜寻证据、调查和起诉。在一些情况下,联邦的法律程序和确凿的法律条文可能需要修正以更好地使法律的执行能够满足这种挑战的要求。这些要求和挑战既不是微不足道的,也不是纯理论上的。例如,现今的法律执行机构需要评估和确定匿名邮件的发送者,这些纷乱的电子邮件可能涉及针对某一建筑的炸弹威胁或造成人身伤害的威胁。其他可能发生的案例提出了类似的重要问题:如果黑客通过分别位于六个国家的计算机攻入一个在线交易网而获得了消费者信用卡信息,而如果法律执行机构不能够和其他国家里的相关部门取得合作和快速发现违法者,那么消费者可能会丧失对电子商务和网络安全性的信心。最后,工作组战略的一项实质性内容是支持私人因素的主导作用和给予互联网使用者教育与授予权力,以防止和减小非法行为的危害性,例如网络伦理道德课程,合适的技术工具,媒介和其它可拓展的工作范围。目前已经开始了针对消费者、父母、教师和儿童如何确保互联网使用的安全性和适宜性的管理方法的教育,这种努力应持续下去。针对私人因素也采取了显著的自我约束的努力,比如:自发的编码、与法律执行机构的适当合作,这些努力在防止和缩小互联网非法行为的危害性上,表现出了负责任的姿态,这些工作也应持续性地加强。通过共同努力,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能够确保互联网和它带来的利益持续发展和繁荣。3电子领域的新疆界:涉及互联网应用的违法行为的挑战主席团关于互联网非法行为的报告2000年3月1999年4月7日,加利福尼亚Tustin的一家通讯公司PairGain受到了雅虎金融信息公告板上一条新闻信息的重创。此公告板上被人贴了一封关于PairGain公司被以色列的一家公司接管的邮件。这封邮件中还包含了一个看起来是一个新闻网站Bloomberg的链接,其给出了接管的细节。当这条公司被接管的信息散播开后,该公司的市场交易股票缩水超过百分之三十,并且其交易量的增长超过其正常情况下的七倍。这里的问题只有一个:这条新闻是虚假的,并且所链接的是假冒的Bloomberg网站。当这是一条假新闻的消息传开后,股票的价格又迅速下跌,这给购买了这种人为虚假上涨价格股票的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金融损失。此欺诈行为发生一周后,联邦调查局逮捕了肇事者:一个北卡罗莱纳州的男子,其被认为是第一个通过虚假网址进行股票诈骗的人。这位违法者通过其所使用的网络地址被跟踪定位。他因散播虚假股票公开交易欺诈信息而被起诉。证券交易委员会也同时通过民事法控告他。该男子在同年八月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家庭监视居住,以及93000多美元对受害者的赔付。Ⅰ、导言在传统犯罪行为中,应用新技术并不是新出现的情况:比如证券欺诈。技术进步往往给予了违法者实施犯罪行为的新手段,比如汽车和电话的出现。互联网也不例外,它只是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一个新的媒介。通过它,传统的犯罪可以利用廉价的计算机和通讯系统来实施犯罪,而且具有无比快捷的速度和远距离大范围实施的特点。同时,正象PairGain案例中一样,新技术工具和新技术能力也能够在很多情况下帮助法律执行机构处理这种高科技犯罪。这种传统犯罪采用新方式的情况出现后,社会和政府机构具体应如何迅速的响应呢?在该报告中,总统最近签发的行政条例以及处理这种问题的法律和政策的草案作出了回答。在我们面对新型通讯媒介和数字经济出现的重要问题上,它为各级法律执行者、政策制定者、商业团体、贸易协会和非赢利机构的会员、以及重要公众成员之间进一步对话提供了工作基础和框架。A、行政条例13,1331999年8月,克林顿总统成立了关于互联网非法行为的咨询工作组(简称“工作组”)。行政条例13,133直接指导工作组(隶属于大法官)处理涉及互联网非法行为的网上犯罪事件,并完成关于以下内容的报告:对涉及互联网应用的违法行为(例如军火、爆炸物和管制物品的非法销售,麻醉药品的处方使用,以及欺诈和儿童色情等)的有效调4查和起诉进行扩展,对此现行联邦法律已经提供了基础;对有效调查和起诉涉及互联网应用的违法行为所需的技术工具、能力和法律授权进行扩展;潜在的新型及现存的工具和能力,其用于教育并提高父母、教师及其他人员预防和减小涉及互联网应用犯罪行为危害性的能力。该行政条例指导工作组完成对当前与互联网相关的管理政策的检查。这些政策包括对行业自律的支持,对技术中立法规的支持,以及互联网作为国际国内商业和自由论坛的重要媒介的评价。1、行政条例全文列于该报告的附录A中。该报告对行政条例13,133的指导作用进行了回答,并针对互联网犯罪行为的处理和确保网上环境的安全性制订了战略部署。对于大量技术细节的讨论,咨询工作组提出的战略包括三部分内容:(A)评估面向互联网犯罪制定特殊法律需要的原则性政策框架;(B)对于互联网本身所提出的关于调查行为的需求与挑战;(C)对于私人因素重要性的支持和对技术工具及工作效果的评价进一步的支持,包括教育和强化互联网使用者以便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3、该报告的第二部分以第一部分的战略部署为中心,描述了互联网违法活动的性质和提出了政策分析,以及通过法律解决这种违法行为的工作框架。第二部分也讨论了该领域私人因素优先的问题,并总结工作组对于现有联邦法律充分性以及对互联网违法行为适用性的分析。报告的第三部分明确了几个在对涉及互联网违法行为进行有效证据搜集、调查和起诉过程中可能需要新技术工具、能力和法律授权的领域;报告的第四部分关注于战略的第三部分内容,强烈支持利用教育和技术工具来提高互联网使用者的能力;最后,第五部分是报告的总结,并得出了结论,对进一步行动推荐了指导性方法。B、关于互联网上针对违法行为的咨询工作组依照行政条例13,133,咨询工作组的组成包括作为工作组主席的首席大律师、预算和管理办公室主任、财政部秘书、商务部秘书、教育部秘书、联邦调查局主任、烟酒管理局主任、麻醉药品管理机构领导者、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食品与医药管理委员会主任等。另外,来自于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美国关税部门、防御部门、州立部门、国家航空航天管理部门、国家图书和信息科学委员会、邮政检查部门、美国保密部门和贸易委员会的代表,结合其兴趣及技术专长也都参与了该咨询工作组的工作。为了准备这份报告,咨询工作组吸取了联邦政府以外各个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例如,其包括:各州及其地方各团体机构的建议,象国家大律师委员会,国家地方律师协会,国家医药行业协会和国家城市联合会等;行业团体,如互联网联盟、计算机系统政策项目机构、商业软件联盟、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代表和其他高科技行业部门;非赢利机构和城市自由团体,如国家失踪和寻找儿童中心,民主与科技中心,电子个人信息中心等。我们期待着与报告中所提到的重要和关键事务团体和机构继续进行对话和交流。C、战略摘要互联网已经并且将继续是未来几十年中促进通讯和经济增长的一个主要力量。与1997年全球经济与商业的工作框架相一致,管理工作继续以提供一个以市场为导向的政策环境来支持这种新的数字经济发展为目标。在发展这种环境5上,寻找出与这种新经济相联系的消极副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这些目标不是不一致的,而是相互加强的:持续的经济增长需要一个稳定的法律环境,包括对消费者的强有力的保护;加强法律建设的努力反过来又会增强消费者对互联网作为安全通讯和商业应用媒介的信心。为进一步达到这个目标,咨询工作组给出了一个包含以下三点的互联网违法行为处理方法:第一,评估对在常规政策原则的框架上考虑面向互联网违法行为的法规的需求;这些原则包括对网上和非网上犯罪能够在技术上采取一致的处理。第二,识别出互联网所带来的法律执行的重要需求和挑战,尤其是资源,培训,新型调查工具和能力的需求,联邦、州和地方法律机构之间及其内部的协作,以及和国际相关组织之间的协作等领域;第三,继续支持私人因素的优先性和采取一些措施,如:网络道德课程教育,合适的技术工具,以及其他的教育和帮助互连网用户防止和减小不法行为危害的努力。上述三点是我们提出战略的主要部分。关于战略的更细节讨论在报告的后续部分。Ⅱ、政策框架及法律分析互联网被定义为“由无数的计算机和通讯设备组合成的共同体,包括设备和运行软件,组成了世界范围的内部网络整体,采用传播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和其他已存在的各种协议,通过有线或无线系统传播各种各样的信息。”InternetTaxFreedomAct,Pub.L.No.105-277,Div.C,tit.11,§1101(e)(3)(C);1998儿童在线隐私保护行动Pub.L.No.105-277,Div.C,tit.13,§1302(6),互联网链接与电话采用同种类的电线、电缆和卫星连接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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