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072-2009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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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1072—2009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要求Emergencyshelterforearthquakedisasters--Requirementsforthesiteanditsfacilities2009-12-10发布2009-12-10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1072—2009前言为了应对地震突发事件,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充分利用公共资源,科学合理地规划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为居民提供应急避险空间,快速有序地疏散安置居民,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第4条、第5条、第6.1条、第6.2.1条、第6.2.2条、第6.2.4条、第7.2条、第8.1条的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本标准由安徽省地震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地震局、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跃、夏浩明、胡诚、张来平、牛望、刘涌梅。本标准首次发布。DB34/1072—2009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类、场址选择及设施配置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经地方政府或城镇规划选定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建设或改造。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8208.2-2001地震现场工作第二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50180-1993(2002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3.1地震应急earthquakeemergencyresponse破坏性地震发生前所做的各种应急准备以及地震发生后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3.2地震应急避难场所emergencyshelterforearthquakedisasters为应对地震等突发事件,经选择、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3.3基本设施basicfacilities为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而应设置的配套设施。包括:救灾帐篷、简易活动房屋、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厕所、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等。3.4一般设施generalfacilities为改善避难人员生活条件,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应设置的配套设施。包括:应急停车场,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指挥管理设施等。3.5综合设施comprehensivefacilities为提高避难人员的生活条件,在已有的基本设施、一般设施的基础上,应增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应急停机坪,应急洗浴设施,应急通风设施,应急功能介绍设施等。4分类DB34/1072—2009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分为以下三类:——Ⅰ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具备综合设施配置,使用面积大于50000m2,可安置受助人员30天以上;——Ⅱ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具备一般设施配置,使用面积达10000~50000m2,可安置受助人员10天~30天;——Ⅲ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具备基本设施配置,使用面积达到2000~10000m2,可安置受助人员10天以内。5场址要求5.1场址选择下列场址可选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公园(不包括动物园和公园内的文物古迹保护区域);——绿地(包括符合本标准5.2要求的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的绿地);——广场(包括符合本标准5.2要求的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广场);——体育场、学校运动场;——室内公共的场、馆、所。5.2规划要求5.2.1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选择和规划建设应当与所在城市现状和发展规划相结合。5.2.2人口达到2000人以上的居住区,应当根据GB50180-1993(2002年版)的用地规定,合理规划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5.3安全性要求5.3.1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和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段。5.3.2应选择地势较为平坦空旷且地势略高,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的地形。5.3.3应避开有毒气体储放地、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压输变电线路等设施对人身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地段。5.3.4应避开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的垮塌范围。5.3.5选择室内公共的场、馆、所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或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用房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并在地震发生后依照GB18208.2-2001进行建筑物的安全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启用。5.4可通达性要求应急避难场所应有方向不同的两条以上与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5.5面积要求避难人员人均居住面积应大于1.5m2。6设施配置本标准规定的设施配置中,应急供水、供电、排污和应急通道、应急组合标志等设施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平时应当具备的基础设施,其余设施为应急期间应当分类增设的设施。6.1基本设施配置6.1.1应急篷宿区设施应急帐篷、活动简易房等临时用房。6.1.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设有临时或固定的用于紧急处置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6.1.3应急供水设施DB34/1072—2009可选择设置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两种以上供水设施,并根据所选设施和当地水质配置用于净化自然水体成为直接饮用水的净化设备。每100人应至少设一个水龙头,每250人应至少设一处饮水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达到GB5749-2006规定的要求。6.1.4应急供电设施应设置保障照明、医疗、通讯用电的具有多路电网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或配置可移动发电机应急供电设施。6.1.5应急排污系统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放管线、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应急排污系统与市政管道相连接或设立独立排污系统。6.1.6应急厕所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暗坑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应急厕所之间距离应小于100m,且位于应急避难场所下风向设置。距离篷宿区30~50m。暗坑式厕所应具备水冲能力,并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6.1.7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可移动的垃圾、废弃物分类储运设施。应急垃圾储运设施距离应急篷宿区应大于5m,且位于应急避难场所下风向设置。6.1.8应急通道篷宿区周边和场所内要按照防火、卫生防疫要求设置通道。6.1.9应急标志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周边应设置避难场所标志、人员疏导标志和应急避难功能分区标志。6.2一般设施配置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设施。6.2.1应急消防设施应急期间应急篷宿区应配置灭火工具或器材设施。6.2.2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根据避难场所容纳的人数和生活时间,在应急避难场所内或周边设置储备应急生活物资的设施。应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内或周边的饭店、商店、超市、药店、仓库等进行应急物资储备。场所周边的应急物资储备设施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距离应小于500m。6.2.3应急指挥管理设施应设置广播、图像监控、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等应急管理设施。广播系统应覆盖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图像监控范围应覆盖应急篷宿区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的道路。6.2.4应急停车场应急避难场所附近应设置应急车辆停车场。6.3综合设施配置在基本设施、一般设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设施。6.3.1应急停机坪场所内或周边应设置供直升机起降的应急停机坪,应急停机坪地面应平坦硬质,周围无高大建(构)筑物。保证直升机有升空飞行安全角度。6.3.2应急洗浴设施应结合应急厕所设置,增加洗浴功能或设立可移动式洗浴设施。6.3.3应急通风设施通风条件有限的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增设通风设施。DB34/1072—20096.3.4功能介绍设施应设置功能介绍图板,宜设置触摸屏、电子屏幕等设施。7其他要求7.1标志设置要求场所周边主干道、路口应设置指示标志。场所出入口应设置避难场所主标志。场所内主要通道路口应设置应急设置的指示标志。场所内各类配套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志。7.2抗震性能要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建(构)筑物,以及利用周边建(构)筑物作为配套设施用房的建筑,应达到GB18306-2001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7.3篷宿区内分区要求应急篷宿区应进行分区,每个应急篷宿区不应超过1000m2;每个应急篷宿区之间应有宽度大于2m的人行道。7.4无障碍要求各类设施应考虑无障碍要求,按照JGJ50-2001的规定设置。7.5功能介绍要求入口处要设置标有文字说明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平面图和周边居民疏散路线图。7.6场址有效面积要求应扣除场地内水域占地面积,大于7°的陡坡占地面积,文物古迹保护占地面积,以及建(构)筑物倒塌影响的面积。8图形标志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设计应当美观大方、经久实用,具体尺寸可以根据表1-表4所示图形结合场所实际情况设计。根据现场情况,场所内外需要增加新的标志,可以按照本标准给出的标志牌样式,结合实际情况设计。8.1统一标志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统一标志由避难人图形和本避难场所汉语名称及英语名称组成,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牌不可缺少内容(见表1)。表1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一标志编号图形标志名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牌Signofemergencyshelterforearthquakedisasters1-1DB34/1072—2009表1(续)编号图形标志名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牌Signofemergencyshelterforearthquakedisasters1-28.2组合标志组合标志应当设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各入口的显著位置,除统一标志外可以组合表示本场所功能区规划图、疏散道路图、注意事项、应急避难知识等内容(见表2)。组合标志可采取城市灯箱设计、有关内容滚动展示的形式,高度1.2m,宽度0.8m。表2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合标志编号图形标志名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合标志牌Combinedsignofemergencyshelterforearthquakedisasters2-18.3场所内道路指示标志场内外指示标牌可采取立杆式标牌,地表上标牌高度1.0m,横宽0.67m(其中尖端长度0.07m),纵宽0.2m。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道路指示标志(见表3)。DB34/1072—2009表3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道路指示标志编号图形标志名称3-1应急供电道路指示标志Roadsigntotheemergencypowersupply应急棚宿区道路指示标志Roadsigntotheareaformakeshifttents3-2应急水井道路指示标志Roadsigntotheemergencydrinkingwell3-3应急停机坪道路指示标志Roadsigntotheemergencyairfield3-4应急物资供应道路指示标志Roadsigntotheemergencygoodssupply3-5应急指挥道路指示标志Roadsigntotheemergencycommand3-6应急厕所道路指示标志Roadsigntotheemergencytoilets3-7应急供水道路指示标志Roadsigntotheemergencywatersupply3-8DB34/1072—2009表3(续)编号图形标志名称应急医疗救护道路指示标志Roadsigntotheemergencymedicaltreatment3-9应急灭火器道路指示标志Roadsigntotheemergencyfireextinguisher3-108.4场所周边道路指示标志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指示标志见表4。表4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指示标志编号图形标志名称应急避难场所道路指示标志Roadsigntotheemergencyshelter4-1应急避难场所出口道路指示标志Exitsignofemergenc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