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923.4-2009 合肥四大名点 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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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923.4—2009合肥四大名点寸金2009-05-25发布2009-05-25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T923.4—2009I前言本标准由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合肥市发发工贸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永宏、黄科、夏春、何芳、苏飞。本标准自2009年5月25日实施。DB34/T923.4—20091合肥四大名点寸金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四大名点之一寸金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标志、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饴糖、芝麻、白砂糖、熟粉等为原料,经熬制、拉条、成形、上麻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寸金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317白砂糖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4789.2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糖果、糕点、蜜饯检验GB/T5009.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5009.5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5009.6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T5009.56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182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GB7099糕点、面包卫生标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957糕点厂卫生规范GB/T11761芝麻GB/T20977糕点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白砂糖应符合GB317的规定,芝麻应符合GB/T11761的规定。3.1.2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本品特有的色泽,淡黄色或黑色。DB34/T923.4—20092表1感官要求(续)项目要求形态长圆柱形、长短基本一致,长度不大于8cm,直径不大于0.8cm,通体芝麻分布紧密、均匀,不结块、不粘连。组织馅芯饱满、不空膛。气味与滋味表层脆而芯酥软,不粘牙,无异味。杂质无可见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干燥失重/(%)≤10.0粗脂肪/(%)8.0~20.0总糖(以转化糖计)/(%)25.0~40.0蛋白质/(%)≥4.03.4卫生指标应符合GB7099对冷加工产品的要求。铝残留量按GB2762的规定执行。3.5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8957的规定。3.7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要求采用目测、鼻嗅、口尝方法进行。4.2理化指标4.2.1干燥失重按GB/T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4.2.2粗脂肪按GB/T5009.6规定的方法测定。4.2.3总糖按GB/T20977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4.2.4蛋白质按GB/T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4.2.5铝残留量按GB/T5009.182规定的方法测定4.3卫生指标按GB7099的规定的方法检验。4.4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执行。DB34/T923.4—200935检验规则5.1出厂检验5.2每批产品应由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3抽样方法和数量5.3.1同一天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批。抽样件数见表3。表3抽样件数每批生产包装件数(以基本包装单位计)抽样件数(以基本包装单位计)200(含200)以下3201-8004801-180051801-320063200以上75.3.2出厂检验时,在抽样件数中随机抽取三件,每件取出大于等于100g的单件包装商品,以满足感官要求检验、净含量检验、卫生指标检验的需要。5.3.3型式检验时,在抽样件数中随机抽取三件,每件取出大于等于300g的单件包装商品,以满足感官要求检验,净含量、干燥失重、总糖、脂肪和卫生指标检验的需要。5.4型式检验5.4.1按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5.4.2季节性生产时应于生产前进行型式检验,常年生产时每六个月应进行型式检验。5.4.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投产后,如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5判定规则5.5.1出厂检验判定和复检5.5.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5.5.1.2感官要求检验中如有异味、污染、霉变、外来杂质或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5.5.2型式检验判定和复检5.5.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5.5.2.2型式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检验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5.2.3在检验和判定食品中食品添加剂指标时,应结合配料表各成份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和使用量综合判定。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并注明“冷加工”。DB34/T923.4—200946.2包装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6.3运输运输、贮存中应避免受潮、高温,严禁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物品混放、混运。6.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严禁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物品混放。保质期:不少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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