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节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报关程序和管理规范一、保税物流货物的概述(一)含义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叫保税仓储货物。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存放在海关专用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带有保税物流货物的性质。(二)特征1、进境时暂缓纳税,复运出境免税,内销应该缴纳进口关税和环节税,不征收缓税利息。2、进出境时一般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3、进境放行未结关。2(三)范围(了解)1、经批准进境存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存储后转口境外的货物。2、已办理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海关批准存放在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3、海关批准存放在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加工贸易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供应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外商进境暂存货物。4、海关批准存放在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3(四)管理41、设立审批:保税物流货物必须存放在经过法定程序审批设立的专用场所或特殊区域海关审批: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B型国务院审批: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2、准入保税:通过准予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区域来实现保税;不符合规定存放范围的货物不准存入3、纳税暂缓:进境时不办理纳税手续,运离时才办理,,或者征税,或者免税。内销时保税物流货物不需要征收缓税利息,而保税加工货物内销征税时(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加工贸易货物和边角料除外)需要增收缓税利息。54、监管延伸(1)监管地点延伸进境货物从进境地海关监管现场,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的货物从出口申报地海关现场,延伸到专用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2)监管时间延伸65、“运离”结关除外发加工和暂准“运离”需要继续监管以外,每一批货物“运离”专用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都必须根据货物的实际流向办结海关手续。7二、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一)保税仓库概述1.含义※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保税仓库的名称和分类(3类)(1)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2)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储存本企业自用的货物(3)专用型保税仓库:储存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如: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石油、成品油保税仓库82、功能功能单一,就是仓储,而且只能存放进境货物。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由直属海关审批,海关总署备案。94、管理(1)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1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下,延期后货物存储期超过2年的,由直属海关审批(2)保税仓库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挪作它用(3)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保税仓库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印刷运输标志、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并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5)仓库经营企业每月前5个工作日,向海关申报上一个月仓库收、付、存情况,由主管海关核销10(二)保税仓库货物报关程序(了解)1、进仓报关保税仓库货物进境入仓时,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外,免领进口许可证。(1)在仓库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批准,也可以直接在进境口岸海关办理。(2)仓库主管海关和进境口岸不是同一直属海关的,按转关方式来办理。是同一直属海关的,经批准,可以不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2、出仓报关保税仓库货物出仓可能出现进口报关(进入国内市场)和出口报关(复运出口)。(1)出口报关:保税仓库出仓复运出境货物,应当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出仓手续。11(2)进口报关转为正式进口的同一批货物,要填制两张报关单,一张办结出仓报关手续,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另一张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按照实际进口监管方式,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①用于加工贸易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②作为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由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③进入国内市场,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④寄售维修零配件申请以保修期内免费出仓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填制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栏填“无代价抵偿货物”。12(3)集中报关:保税货物出库批量少、批次频繁,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定期集中报关手续。133、流转报关保税仓库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其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往来流转的货物,一般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同一直属关区的,经批准可以不按转关办)。14三、出口监管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一)出口监管仓库简介1.含义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货物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2.功能出口监管仓库的功能也只有仓储,主要用于存放出口货物。允许存放禁止存放(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2)加工贸易出口货物;(3)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4)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出口配送仓库还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1)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2)未经批准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3)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货物。15164、管理(重点)(1)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2)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并定期报送主管海关。(3)储存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4)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挪作它用(5)储存期间发生损毁,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出口监管仓库应向海关缴纳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可以进行流通性增值服务。(不能进行实质性加工)17(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报关程序18四、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的报关程序(一)概述1.含义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192、功能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功能的叠加。既可放进口货物也可以放出口货物存放货物的范围可开展的业务不得开展的业务(重点)A、国内出口货物;B、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C、外商暂存货物;D、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E、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F、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G、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H、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A.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B.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C.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拔、配送;D.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E.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A.商业零售;B.生产和加工制造;C.维修、翻新和拆解;D.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和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E.存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F.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203、设立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选址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应当设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设立条件A.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B.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C.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A.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B.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C.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21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条件D.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E.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F.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D.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E.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22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设立的企业条件经营企业的资格条件A.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B.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C.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D.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租期不得少于3年;E.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F.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万美元;G.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A.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B.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C.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D.具有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A.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B.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C.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D.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E.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234、管理(1)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工作。(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3)物流中心(A型)存储期限为1年,需要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1年。物流中心B型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年。(4)可月度集中申报,但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5)未经海关批准,保税物流中心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或进行其他处置。保税物流中心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但必须向海关办理相关海关手续。(6)保税仓库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海关缴纳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4(二)保税物流中心进出货物报关程序1、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的报关(1)应向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2)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3)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凡属于规定存放货物范围内的货物予以保税;企业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以及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不能免税)252、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1)出中心①出中心进入关境内其他地区视同进口。按照货物进入境内的实际流向和实际状态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进口报关手续。②出中心运往境外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报关手续。(2)入中心※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货物,或者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