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总结范文(十一篇)第一篇范文: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1〕8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1号),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乡村医生(包括村卫生室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是植根农村的卫生工作者,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健全乡村医生培训、管理、退出机制,规范执业行为,完善补偿、养老政策,建立一支数量充足、服务良好、安心稳定、农民满意的乡村医生队伍。二、村卫生室设置和乡村医生配置(一)村卫生室设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审定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在5000人以上或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服务半径超过3公里的边远行政村可增设1所村卫生室,对服务人口较少或服务半径不超过1公里的村卫生室可合并设立,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设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和设备配置,以国家补助和其他各种方式投资建设配备。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二)乡村医生配置。村卫生室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内的配置1名乡村医生;1000人至2000人的配置2名;2000人至3000人的配置3名;3000人以上的配置4名。乡村医生聘用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制定,2021年年底前配置到位。三、乡村医生职责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健康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四、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管理(一)严格乡村医生准入。村卫生室人员全部实行聘用制。乡村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二)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乡村医生因身体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及时调整,调整后不再享受原待遇。对在岗乡村医生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履行乡村医生职责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聘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三)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全面实施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财务管理。县级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综合考核。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综合考核办法。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考核细则,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村卫生室聘用乡村医生的依据。(四)加强乡村医生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政治思想教育、医德医风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乡镇卫生院具体组织实施。全省两年组织一次评选表彰。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的实施范围(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全部实行药品“三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二)实施新农合门诊统筹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高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县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三)规范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村卫生室在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安排不低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六、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一)加强乡村医生培养培训。省卫生厅要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工作。省教育厅要指导高校加强面向农村全科医学人才的培养,安排有医学专业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设立面向农村的乡村医生专业,免费为边远、贫困山区村卫生室定向培养乡村医生,逐步满足基层医疗卫生对人才的需求。省财政厅要将乡村医生培养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两周。乡镇卫生院每月对乡村医生业务培训不少于三小时。各地可以借鉴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及签约服务模式,积极探索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二)加快乡村医生后备队伍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资源配置和区域卫生规划,加强乡村医生后备队伍建设,为充实乡村医生队伍做好人才储备。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七、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乡村医生报酬由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和各级财政补助构成。乡村医生协助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完成的数量与质量另行核定补助标准,原则上应将不低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要调整村卫生室收费项目、一般诊疗费标准,由省物价、卫生等部门统一制定,新农合和医保管理部门也要相应调整支付政策。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对乡村医生的补助,从2021年开始,政府按照平均每个乡村医生每年补助1万元的标准,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多种因素,采取绩效考核的办法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省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承担50%。(二)建立和完善乡村医生养老制度。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继续按照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予以养老补助。八、积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内容,完善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在本实施意见印发30个工作日内,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报省医改办。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市医改办备案。(二)抓好工作落实。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关系全省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任务,要建立政府牵头主导、部门分工协作、经费保障有力、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得到有效落实。2021年底前,省政府将对各市、县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二篇范文: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宝陈政办发[2021]74号。。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1‟82号)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卫农发„2021‟21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村卫生室“网底”作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便捷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乡村医生(包括村卫生室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是植根农村的卫生工作者,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各镇、各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村卫生1室和乡村医生职责,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把条件成熟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全区所有村卫生室均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三统一”,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健全乡村医生培训、管理、退出机制,规范执业行为,完善补偿、养老政策,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综合素质高、医德高尚、品德端正、热心公益事业、服务良好、安心稳定、群众满意的乡村医生队伍。二、乡村医生管理(一)村卫生室设置。区卫生局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审定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规范化村卫生室,人口在5000人以上或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服务半径超过3公里的边远行政村可增设1所村卫生室,对服务人口较少或服务半径不超过1公里的村卫生室可合并设立。村卫生室设立由区卫生局审定,报市卫生局备案。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及年审由区卫生局负责,严格按照《陕西省规范化村卫生室验收标准》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村卫生室,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取消其规范化村卫生室资格,同时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及时报市卫生局备案。今后,对于规范化建设未达标或存在一村多室的村卫生室,区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乡村医生配置标准。村卫生室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内的配置1名乡村医生;1000人至2000人的配置2名;2000人至3000人的配置3名;3000人以上的配置4名,本村符合条件人员2优先考虑。对于行政村卫生室人员不足的村卫生室可外聘人员到本村执业上岗,对于行政村取得乡村医生资格人员超过乡村医生配置标准的村卫生室,由村委会考试考核或村民代表投票的方式决定人员,超出的乡村医生可纳入乡村医生后备数据库。三、乡村医生职责1、在卫生院指导下,使用中西医治疗方法、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按规定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超出诊治能力范围的患者;3、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传递村级卫生信息;4、负责本辖区打击非法行医哨点监测与信息报告;5、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6、积极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协助做好新农合筹资工作;7、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等工作;8、完成上级医疗卫生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四、完善管理机制(一)严格乡村医生准入。村卫生室是由村委会举办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综合管理和协调,村委会直接管理,村委会主任担任机构法人代表,镇卫生院负责业务指导及业务管理。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实行聘用制,聘用程序由个人申请、村委会提名、卫生院审核上报、区卫生局审批,省市卫生部门备案。在聘用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受聘乡村医生收取任何费用。区卫生局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建立全区乡村医生编码库,同时做好管理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3乡村医生编入全区乡村医生编码库管理:①乡村医生本人申请上岗资格;②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③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④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注册地点执业上岗;⑤执业上岗的医疗机构为规范化建设达标村卫生室;⑥乡村医生年度综合考评合格。(二)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乡村医生因身体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及时调整,调整后不再享受原待遇。对在岗乡村医生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