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455-2010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1范围本工作规范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监督检查的分类、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的下达、监督检查的依据、监督检查的抽样、监督检验的过程、监督检验的报告、监督检查结果的异议处理、监督检查样品管理、监督检查检验结果上报、工作质量考核、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的要求。本工作规范适用于省、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的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活动。县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政府要求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也适用于本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定检产品目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productqualitysupervisionandinspection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的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其结果依法处理的活动。包括:计划编制、任务下达、抽样、检验、异议处理、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后处理等。3.2检验机构inspectionbody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考核合格,具备相关产品检验资质,并且符合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3检验人员inspectionpersonnel检验机构内经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从事抽样、检验工作的人员。3.4复检检验repeattest受检单位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异议后,由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原检测样品或者备份样品的不合格项目进行的检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5复查检验repeatinspection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对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其完成整改后进行的再次抽样监督检验。3.6后处理post-processing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采取的通报、公告、质量分析、培训、督促整改、复查、行政处罚、回访等措施的活动。4基本要求DB32/455-201024.1检验机构的基本要求4.1.1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授权和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授权和资质认定,并在其范围和有效期内依法开展检验工作。4.1.2检验机构应加强检验过程质量控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4.1.3检验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应有损害其第三方公正地位的行为。4.1.4检验机构在承担监督检查任务时,对检验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分包。4.1.5检验机构不得泄露或对外公布监督检查受检单位及其产品信息和监督检验结果。4.2检验人员的基本要求4.2.1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熟练操作检验仪器设备,严格按照8.2的规定进行检验,对产品质量符合性作出正确判定。4.2.2检验人员应经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检验员证,且在其取得专业资质的范围内开展抽样、检验工作。4.2.3检验人员应当掌握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5监督检查的分级分类5.1监督检查的分级分类监督检查的分级分类见表1。表1监督检查的分级分类分类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检查分级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验专项监督抽查市场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省级省级监督抽查省级定期监督检验省级专项监督抽查省级市场监督抽查省级复查检验市级市级监督抽查市级定期监督检验市级专项监督抽查市级市场监督抽查市级复查检验5.2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验。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经费解决,定期监督检验所需检验费用由检验机构按照收费标准向受检单位收取。5.3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检查包括专项监督抽查和市场监督抽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经费解决。5.4复查检验在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完成整改后实施,其检验费用由检验机构按照收费标准向受检单位收取。6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6.1监督检查的范围6.1.1监督检查的产品主要包括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6.1.2历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产品。6.2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6.2.1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的制订、审批和协调,组织实施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6.2.2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的拟定、报批和组织实施。6.3监督检查计划编制6.3.1监督检查目录的确定6.3.1.1江苏省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结合全省的产业结构、产品分布状况和监管要求,制定《江苏省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并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适时调整,作为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6.3.1.2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定检产品目录DB32/455-20103由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会同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定,是省、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定期监督检验工作的依据。未列入《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定检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得开展定期监督检验。6.3.2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6.3.2.1编制原则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按照统一目录、省市两级实施的原则进行编制。6.3.2.2编制流程6.3.2.2.1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检验机构,对《江苏省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内的产品生产企业情况进行调查。6.3.2.2.2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各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检验机构调查的情况进行汇总,根据全省产业状况和历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编制年度省级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6.3.2.2.3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地区产品质量状况和历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在与省级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不重复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市级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报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6.3.3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检查计划6.3.3.1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政府要求或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状况适时制定专项监督抽查计划或市场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6.3.3.2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地区产品质量状况和地方特色产品监管的要求,需要开展市级专项监督抽查或市场监督抽查工作的,由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实施。6.3.4复查检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完成整改后根据企业申请适时安排或在企业逾期未申请的情况下强制安排。7监督检查计划的下达7.1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依据年度制定、年度或季度下达的原则,于实施前半个月下达;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抽查计划由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需要适时下达。7.2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监督检查计划的,由检验机构在监督检查任务下达后5天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经批准后调整。7.3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择优选用本省辖区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4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下达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组织相关检验机构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召开任务布置会,通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情况,明确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求,核实检验机构的资质,对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下达监督检查任务,发放《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见附录A、《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见附录B、《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见附录C、《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见附录D、《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见附录E。7.5检验机构领取监督检查任务后,应召开任务布置会议,传达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分析可能遇到或存在的问题,组织参与抽样和检验的人员学习所抽查产品的标准、检验方法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8监督检查的依据8.1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8.2监督检查产品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规定程序备案的企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技术文件和质量承诺。质量承诺包括:产品标识、产品说明、广告宣传、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等。8.3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目录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从其规定。8.4产品不涉及相应强制性标准的,按照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8.5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产品特点和监督检查要求,对监督检验项目进行适当调整。9监督检查抽样DB32/455-201049.1检验机构在实施抽样前应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抽样方案。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允许,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委托其他部门或检验机构执行抽样任务。9.2监督检查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9.3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受检单位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和检验员证,在抽样前告知受检单位监督检查的目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异议处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要求。承担定期监督检验任务时,抽样人员还应向受检单位告知收费标准。9.4实施监督检查时,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受检单位,不得超计划、超范围抽样。9.5监督检查样品应当在市场、受检单位的成品库或者受检单位确认的其他场所的合格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应当是近期生产的产品。备份样品应与检验样品同时抽取。必要时可在抽样地点拍照证明抽样过程。9.6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a)未列入监督检查计划的;b)受检单位无《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c)在生产企业抽样时,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d)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不是用于销售的;e)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f)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有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g)产品经上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且未超过六个月的;h)已经进入查处阶段的实行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无证、停证产品;i)无标生产的产品;j)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处理”字样的;k)市场监督抽查时不得抽取或购买无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或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样品;l)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9.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检单位可以拒绝抽查:a)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b)抽样人员未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或检验员证的;c)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不符的;d)受检单位或产品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不一致的。9.8在生产企业抽样时,抽样的方法和数量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抽样方法标准、相关产品标准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规定执行,或者由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确定。9.9市场监督抽查的样品由抽样人员在经销企业购买,样品数量应满足检验的合理需要,不得超范围或超量购买。9.10在食品生产企业抽样时,抽样人员应按所抽查产品生产成本价购样。企业自愿无偿提供样品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其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样品,由受检单位无偿提供。9.11样品一经抽取,应按规定进行封样,并贴上加盖检验机构专用印章的封条,必要时采取其它防拆封措施。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和抽样人员的共同签名,并注明抽样日期。根据样品特点及需要,可对封存样品拍照留证。9.12抽样人员应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填写规范》的要求填写抽样单,见附录F。抽样单应真实、完整反映抽样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