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7.120.20B43备案号:11863-2002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265.2-2001安全卫生优质禽肉生产技术操作规范2001-12-11发布2002-01-10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1/T265.2-2001I前言为提高上海市禽肉的质量,开发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达到规范农贸市场,促进农业现代化与农产品贸易,保障人体健康的目的,特制定DB31/T265-2001的本部分。DB31/T265-2001《禽肉安全质量》分为以下两个部分:—DB31/265.1-2001《安全卫生优质禽肉》;—DB31/265.2-2001《安全卫生优质禽肉生产技术操作规范》。本部分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在现有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上海禽肉生产和质量控制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了有关发达国家的禽肉标准制定的。附录A、附录B是本部分的规范性附录。本部分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提出;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上海市畜牧兽医站、上海兽药饲料监察所、上海市农业科学院;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孙泉云、朱鑫源、张友明、朱宗源、张文斌。DB31/T265.2-20011安全卫生优质禽肉生产技术操作规范1范围本标准制定了安全卫生优质禽肉生产过程中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的使用,产品加工和包装准则。本标准适用于养禽场、定点屠宰场、禽肉运输及禽肉交易市场等安全卫生优质禽肉的生产和加工。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9687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93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GB11680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GB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67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DB31/19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T252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或原料)产地环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防疫对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所采取的各种预防性措施。DB31/T265.2-200123.2检疫运用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各种诊断方法,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疫病检查。3.3消毒运用化学、物理及生物等方法消除或杀灭由传染源排放到外界环境中的病原体。3.4无害化处理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屠体或其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的要求。3.5隔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一、二、三类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不同规定,分别采取扑杀、隔离、防治、净化等措施。3.6免疫接种通过使用各种兽用生物制品,使动物个体和群体获得对疫病的特异性免疫力。3.7免疫程序根据各种疫(菌)苗的免疫特性及畜牧场环境状况来合理地制订预防接种的计划。3.8饲料添加剂指向饲料中添加的各种微量有效成分,一般可分为营养性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和非营养性饲料添加剂。3.9兽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3.10全进全出指将一栋内的所有畜禽同时转进或转出,这样可有效切断疫病的传播途径,防止病原微生物在群体中形成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4技术要求4.1饲养场的选址要求及设施要求4.1.1饲养场的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兽医防疫要求,场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清洁道与粪污道分开。4.1.2禽饮用水源必须符合DB31/T252中畜禽饮用水质量标准。4.1.3设有粪尿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应符合GB7959的规定,排放出场的水必须符合DB31/199的有关规定。4.1.4养禽场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消毒更衣室、兽医室、资料室、药房等,并配备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4.2饲养场的防疫要求4.2.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求落实兽医防疫工作。4.2.2提倡“全进全出”饲养管理模式,建有隔离禽舍。4.2.3同一养禽场内原则上只能饲养一种类型的蛋禽。如果场内饲养多种蛋禽,必须充分隔离饲养。4.2.4按照市、区(县)畜牧兽医站制订的免疫程序并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实施免疫接种,接受有关兽医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的疫病监测及监督检查。DB31/T265.2-200134.2.5饲养场应按照GB16549的规定,接受兽医防疫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对禽群的疫病检疫。4.2.6规范引种程序,引入种禽按照GB16567的有关要求,必须进行隔离饲养并加以疫情监测,经检查确定为健康动物后,方可混群饲养。4.2.7实施灭鼠、灭蚊、灭蝇工作的计划和措施,禁止其它家畜、禽、犬、猫等动物进入场内。4.2.8发现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区(县)以上兽医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接受兽医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尽快控制、扑灭疫情,病死禽按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4.3饲养场工作人员资格和健康要求4.3.1场内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及饲养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4.3.2场内饲养、技术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4.4种禽的质量要求4.4.1种禽场应遵守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经验收批准后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4.4.2种禽应来自非疫区,符合品种要求,血缘清楚,无隐性不良基因支配的遗传性疾患。4.4.3种禽必须不患有禽流感、新城疫、鸡马立克病、禽白血病、鸭瘟、小鹅瘟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疫病。4种禽场必须配合市、区(县)畜牧兽医站对种禽进行的相关疫病的检测工作。4.4.4种禽场孵化厅的卫生要求孵化厅(包括孵化机、孵化器具等)应清洁卫生,不得检出霉菌和致病菌。4.5饲养场消毒规定4.5.1进出车辆与人员严格消毒。4.5.2场内应建立必要的消毒制度,应定期开展场内外环境消毒、家禽体表喷洒消毒、饮水消毒和全场大消毒等不同消毒方式。4.5.3使用的消毒药应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且配制方便,应根据消毒药的特性和场内卫生状况等选用不同的消毒药,以获得最佳消毒效果。4.6兽药使用规定4.6.1饲养场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通过免疫接种结合其他措施控制传染病病的发生。4.6.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兽药,严禁使用未经兽医药政部门批准的产品。4.6.3疫苗的采购、运输、贮存、使用应在规定条件下进行。4.6.4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严格按照农业部[2001]20号文发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4.6.5严禁以下物质用作家禽促生长剂:影响生殖的激素(如性激素、促性腺激素及同化激素等)、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如玉米赤霉醇等)、催眠镇静药(如安定、氯丙嗪、安眠酮等)、肾上腺素能药(如异丙肾上腺素、多巴胺、盐酸克伦特罗等β肾上腺素激动剂)及禁止作动物促生长剂的其它物质。4.7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则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应来源于疫病清净地区,无腐败、霉烂、变质,未受农药、有毒有害物质或某些病原体污染,符合GB13078及农业部105号公告《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附录A、附录B)。饲料保管良好,存放点整洁,饲料使用贯彻先进先用原则。4.8禽肉加工过程质量控制4.8.1活禽及其产品必须来自非疫区,并持有动物产地检疫证等有效证明。DB31/T265.2-200144.8.2禽肉加工厂应按照GB12694的要求进行屠宰、加工。4.8.3宰后胴体、内脏应根据1959年11月农业部、卫生部、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联合颁发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进行检验、判断和处理。4.9包装及标签要求4.9.1直接接触禽肉及其产品包装应符合GB9687、GB11680、GB9693等有关的国家标准。4.9.2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对转基因的禽肉及其产品必须按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执行,同时,另附说明标签,供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选择。4.10贮存和运输要求4.10.1贮存成品进入冷库,应分品种、规格及按生产先后顺序分批堆放,要求做到先进库则先出库。冷却禽肉应存放在相对湿度75%-84%,温度要求-1℃—-2℃的冷却间并保持一定间隔距离;冻禽肉应堆放在相对湿度95%-100%,冷藏间温度-18℃以下,冷藏间的温度一昼夜升降幅度不超过1℃。禽肉不得同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存。4.10.2运输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专用车辆运输。DB31/T265.2-20015附录A(规范性附录)饲料卫生标准表A.1项目适用范围允许量鱼粉≤10石粉≤2磷酸盐≤10砷(mg/kg,以As计)鸡配合饲料,猪配、混合饲料≤2鱼粉≤10石粉≤10磷酸盐≤30铅(mg/kg,以Pb计)鸡配合饲料,猪配、混合饲料≤5鱼粉≤0.5石粉≤0.1汞(mg/kg,以Hg计)鸡配合饲料,猪配、混合饲料≤0.1米糠≤1鱼粉≤2石粉≤0.75镉(mg/kg,以Cd计)鸡配合饲料,猪配、混合饲料≤0.5鱼粉≤500石粉≤2000磷酸盐≤2000肉用仔鸡、生长鸡配合饲料≤250产蛋鸡配合饲料≤350氟(mg/kg,以F计)猪配、混合饲料≤100木薯干≤100胡麻饼、粕≤350氰化物(mg/kg,以HCN计)鸡配合饲料,猪配、混合饲料≤50鱼粉≤60亚硝酸盐(mg/kg,以NaNO2计)鸡配合饲料,猪配、混合饲料≤15玉米≤0.05花生饼、粕≤0.05肉用仔鸡、生长鸡配合饲料≤0.01产蛋鸡配合饲料≤0.02黄曲霉毒素B1(mg/kg)生长肥育猪配、混合饲料≤0.02棉籽饼、粕≤1200肉用仔鸡、生长鸡配合饲料≤100产蛋鸡配合饲料≤20游离棉酚(mg/kg)生长肥育猪配、混合饲料≤60DB31/T265.2-20016表A.1(续)菜籽饼、粕≤4000鸡配合饲料≤500异硫氰酸酯(mg/kg,以丙烯基异硫氰酸酯计)生长肥育猪配、混合饲料≤500肉用仔鸡、生长鸡配合饲料≤1000恶唑烷硫酮(mg/kg)产蛋鸡配合饲料≤500米糠≤0.05小麦麸≤0.05大豆饼、粕≤0.05鱼粉≤0.05肉用仔鸡、生长鸡配合饲料≤0.3产蛋鸡配合饲料≤0.3六六六(mg/kg)生长肥育猪配、混合饲料≤0.4米糠≤0.02小麦麸≤0.02大豆饼、粕≤0.02鱼粉≤0.02滴滴涕(mg/kg)鸡配合饲料,猪配、混合饲料≤0.2沙门氏杆菌饲料不得检出玉米40限量饲用:40-100禁用:100米糠40限量饲用:40-80禁用:80小麦麸40限量饲用:40-80禁用:80霉菌总数(1000个/g)棉籽饼、粕40限量饲用:50-100禁用:100细菌总数(百万个/g)鱼粉2限量饲用:2-5禁用:5注:所列允许量均以干物质含量为88%的饲料为基础计算。DB31/T265.2-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