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283-2002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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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备案号:12623-2002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283-200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2002-10-28发布2003-01-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1/283-2002I前言《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本标准是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供设计、安装和管理的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尚无经批准的广告设施阵地规划的,以及在其他地区、道路设置广告设施,按本标准执行。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执行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本标准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伟峰耿毓修严涧DB31/283-2002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17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JGJ/T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设施3.1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m。3.2需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8m;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3.3广告设施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5m;沿其他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m。3.4立杆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a)立杆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b)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m;c)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2m;d)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²,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0.3m。3.5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广告设施,应符合第3.4条的规定(除第3.4a款外)。3.6底座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a)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b)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m;c)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²,厚度不得大于0.3m。3.7工地围墙立牌式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突出两侧现有建筑外墙的墙面。3.8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a)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DB31/283-20022b)每座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4.5m²。4依附于建筑设置广告设施4.1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a)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b)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c)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d)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广告设施外挑距离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但外挑距离不得超过3m;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1.5m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4.2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a)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b)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4.3贴附沿路实体围墙的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4.4建筑物屋顶上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a)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突出屋面的广告设施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其建筑间距还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b)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m,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c)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表1规定。表1屋顶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建筑物层数或高度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3层(10m)3m3层(10m)~≤8层(24m)6m8层(24m)~≤20层(60m)8m5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5.1在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5.2在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其牌面尺寸、纵向间距应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表2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道路类别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m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次要公路主要公路5×15高速公路6×18DB31/283-20023表3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道路类别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m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次要公路350主要公路700高速公路10006广告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施工6.1广告设施的安全质量由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负责。6.2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并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施工还应实行监理。6.3设置的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按GB50009规定执行。基本风压应按0.55kN/M²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6.4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按GBJ17执行。6.5设置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GB50057规定执行。6.6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JGJ/T16规定执行。6.7设置屋面和墙面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并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6.8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7广告设置的禁止范围7.1设置广告设施不得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a)交通信号设施;b)交通指路牌;c)交通标志牌;d)交通执勤岗设施;e)人行道隔离栏;f)车行道分离栏、分隔带;g)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护栏(内侧);h)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i)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7.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第7.1条(除7.1e款外)所指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5m范围内;b)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m范围内;c)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d)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m范围内;DB31/283-20024e)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f)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7.3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跨越道路设置的;b)在透空围墙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的;c)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遮挡窗口的;d)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影响居住人合法权益或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e)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m范围内设置的;f)在内环线以内,设置铁皮、木条等制作的简陋广告(围护建筑工地的除外);g)其他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7.4有下列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情形之一的:a)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b)影响绿化生长的;c)直接遮挡绿化景观的;d)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7.5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广告设施: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和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广告设施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DB31/283-20025附录A(规范性附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序号名称范围1外滩地区黄浦江和太平桥以西,东大名路以南,中山东一、二路以东,新开河路以北2人民广场地区西藏中路以西,武胜路以北,黄陂北路以东,人民公园及其以南3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大统路,西至恒丰路,南至天目西路,北至中兴路4徐家汇地区南至中山西路、中山南路,东至天钥桥路,北至华山路、衡山路,西至漕溪北路、虹桥路5豫园地区方浜中路以北,安仁路以西,河南南路以东,人民路以南6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东昌路以北,浦东南路以西,黄浦江以东,以及浦东大道以北、昌邑路以南、即墨路以西、浦东南路以东7虹桥国际机场规划红线范围内8浦东国际机场规划红线范围内9南浦大桥、杨浦大桥包括引桥、桥体重要地区10苏州河地区苏州河恒丰路桥以东两岸各一个街坊1南京(东、西)路中山东一路——延安西路2中山东二路、中山南路新开河路——南浦大桥引桥口3淮海(东、中、西)路人民路——新华路4西藏(中、北)路北京东路——淮海东路5四川北路北苏州路——东江湾路6衡山路桃江路——肇家浜路7华山路愚园路——常熟路8新华路淮海西路——延安西路9虹桥路沪青平公路——肇家浜路10机场路虹桥路——虹桥国际机场入口处11漕溪路、沪闵路沪杭高速公路入口处——中山西路12肇家浜路、徐家汇路天钥桥路——南北高架路13天目(东、中、西)路河南北路——长寿路桥14长寿路长寿路桥——武宁路15武宁路长寿路——沪宁高速公路入口处16南北高架道路及其地面道路闸北公园——鲁班路立交桥17延安路高架道路及其地面道路沪青平公路——中山东一路18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道路规划红线两侧50m范围内19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道路规划红线两侧50m范围内20浦东南路浦东大道——南浦大桥浦三路引桥口21张扬路浦东南路——东方路22龙东大道、远东大道罗山路——浦东国际机场入口处23世纪大道全线重要道路24迎宾大道外环线——浦东国际机场入口处注1:重要地区含围合该地区四周道路规划红线外侧建筑、场地。注2:重要道路含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建筑、场地和道路交叉口50m以内范围。DB31/283-20026附录B(规范性附录)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条文说明1范围本标准适用的地域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其重点是中心城地区,郊县城镇城市化地区参照执行。本标准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本标准都是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和管理依据,两者是相辅相成的。3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设施3.1~3.2为确保人行道的人流通畅和行人安全,对设置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作了必要的限制。3.3主要商业街指市级商业街(南京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西藏中路等)和区级商业街(具体范围由区有关部门确定)。3.4~3.8本规定的目的是尽可能减少广告设施对人流通畅的影响,保障行人安全;防止广告设施突出人行道对车辆产生碰撞;维护市容景观。4依附于建筑物设置广告设施4.1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沿路新建建筑物必须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但是原有建筑仍有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针对以上不同情形,对广告设施的外挑距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4.2~4.3本规定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安全、市容景观。其中4.2a的目的是限制大幅广告,对于某些平行于无窗的山墙的广告设施,其高度可适当放宽。4.4a本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屋顶上广告设施设置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保障相邻居民的合法权益。4.4b~c屋顶广告设施,尤其是高层建筑屋顶广告设施对市容景观和城市天际轮廓线会产生很大影响,为了尽量减少屋顶广告设施产生的负面影响,按照建筑物层数(高度)的不同类型规定了相应的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包含牌面和底部构架的高度。5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5.1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指立柱高度≥10m的广告设施。大型高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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