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F 1069-2007条文解释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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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1069-2007条文解释及实施要点ztsmscz@126.com4组织和管理4.1法律地位•4.1.1依法设置的机构,必须是一个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具有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文件,其负责人应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相应的主管部门的聘任文件。──此款是针对各级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的要求;有三个层次的要求:1)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是独立法人,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文件。3)其负责人应具有法人资格证明和相应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任命书。4.1法律地位•4.1.2被授权建立的机构,具有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授权的文件,其负责人应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其主管部门的聘任文件。如授权建立的机构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则应当有独立的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此款是针对各级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授权社会其他部门建立的计量技术机构(如国家专业计量检定站)提出的要求;表达了两层内容:一是,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被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地位的合法性出的3项要求:⑴必须要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授权的证明文件;⑵其单位负责人应具有法人资格证明,也就是说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⑶单位负责人要有其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二是,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被授权机构提出的要求。除了上面已经明确的1、3两条外,增加了两项要求:⑴该机构虽然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但必须要有独立的建制。⑵有法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其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和民事责任。4.1法律地位•4.1.3如果被授权建立的机构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授权项目以外的活动,为了鉴别潜在的利益冲突。应界定该组织中涉及授权项目或对授权项目有影响的关键人员的职责。注1:如果被授权建立的机构是某个较大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应使其有利益冲突的部分,如生产、商贸营销或财务部门,不对机构满足本规范的要求产生不良影响。注2:被授权建立的机构应能证明其公正性,并且机构及其员工能够抵御任何可能影响其技术判断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或其他方面的压力,机构不应参与任何损害其判断独立性和检定、校准或检测诚信度的活动。──此条款是针对还从事检定、校准和检测以外活动的被授权的机构提出的要求,要求此类机构所在的组织应该明确涉及或影响机构检定、校准或检测活动的关键人员的职责,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4.1法律地位”实施指南──机构应该准备本条款要求的所有批准文件、资格证明和任命文件等原始材料,在申请考核时应提交原始文件的复印件。──对于还从事授权项目以外的活动的组织,必须界定该组织中可能影响被授权机构的检定、校准或检测结果的部门及关键人员,制定相应的职责,并严格实施。“4.1法律地位”考核要点──考核时,考评员应审查该机构所提供的每份证明文件,尤其是对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授权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及其负责人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的能力应进行详细检查。“4.1法律地位”考核要点──考核机构或其所在的母体组织是否真正能承担起法律责任的实体,应检查是否有有效的法律证明文件,证明机构或其母体组织是独立法人单位(应出示书面有效证据)。如果机构是其所在母体组织的一部分,是否有母体组织(独立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机构及其最高管理者的有效授权书(表示愿意为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不干预检测/校准结果的声明(公正性保证声明),能否对外独立开展检测/校准业务;机构是怎样保证其公正性地位的,采取了什么措施。此外还要评审机构在承担法律责任方面的实际执行情况,是否有违反法规现象。4.2法律责任•4.2.1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计量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计量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4.2.2机构必须完成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为实施计量法提供技术保证的各项任务,并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4.2.1款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4.2.2款是作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机构必须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2法律责任”理解要点──计量法律、法规赋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和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4.2法律责任”理解要点──作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履行其法律责任,其首要任务必须全面完成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各项具体的为计量执法提供技术保证的任务。如按规定的计划和要求完成计量基准、标准的研究和建立,并开展量值传递;执行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计划,并认真做好技术管理工作;承担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评价任务;承担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计量仲裁检定,或其他的监督检定工作等等。同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自觉、主动地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考核,就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和手段。“4.2法律责任”实施指南──机构负责人必须组织机构全体职工认真学习计量法律、法规,不断强化计量法制意识,严格遵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实履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尽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把完成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为计量执法提供技术保证的任务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全力以赴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全面完成。“4.2法律责任”考核要点──对4.2.1的考核应结合对规范中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的考核一并进行,作综合评定。──对4.2.2的考核应根据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任务,检查机构完成的情况,并在征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意见后做出评定。4.3基本条件•4.3.1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机构在固定的设施内、离开固定设施的场所或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的设施中进行的全部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管理体系应覆盖所有工作方式。4.3基本条件•4.3.2机构应:a)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考虑他们的其他职责,他们应具有所需要的权力和资源来履行包括实施、保持和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识别对管理体系或检定、校准和/或检测程序的偏离,以及采取预防或减少这些偏离的措施;──有管理和技术人员,他们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应反映在质量手册中。4.3基本条件•b)有相应的措施,以保证机构负责人和员工的工作质量不受任何内部和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机构应采取多种措施,如公正性声明、工作人员守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措施保证其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工作质量不受任何内部和外部的商务、财务和其他压力的影响。──公正性声明一般应反映在质量手册中。4.3基本条件•c)有文件化的政策和程序,以保护顾客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程序;──机构应制定文件化的政策和程序,保护客户机密信息和所有权,明文规定保护顾客的保密资料、技术秘密和所有权,包括专利权,并认真贯彻执行。4.3基本条件•d)有文件化的政策,以避免参与任何可能降低其能力、公正性、诚实性、独立判断力或影响其职业道德的活动;──机构应制定文件化的政策和程序,保证实验室工作的公正性、独立性和运作的诚实性;──机构应避免参与任何可能削弱其能力、公正性、诚实性、独立判断力或影响其职业道德的活动。例如参与顾客产品的经销、推销、推荐、监制活动等。4.3基本条件•e)规定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机构应采用组织机构图的方式,明确规定机构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接口;──组织机构框图和管理结构一般应包含在质量手册中。4.3基本条件•f)规定对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验证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及相互关系;──管理人员是指中层以上人员;操作人员是指执行检定、校准或检测业务的人员,包括直接从事检定、校准或检测业务的人员,也可包括间接从事检定、校准或检测业务的人员;验证人员指对执行检定、校准或检测的活动及其结果加以校对的人员;核查人员主要是指对计量标准或测量设备进行核查的人员;──对这些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的规定应反映在质量手册中。4.3基本条件•g)由熟悉检定、校准或检测的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监督人员对从事检定、校准和检测的人员(包括在培员工)实施有效的监督;──监督的概念主要是指为了确保满足规定的要求,对机构的状况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监督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过程控制中的弊病。──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从事检定、校准和检测的人员,对人员的初始能力和持续能力进行监督。──监督员的任职条件:熟悉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和程序;了解每项检定、校准和检测的目的;懂得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评审。4.3基本条件──机构应任命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对从事检定、校准和检测人员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监督内容:对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过程的监督;对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数据、证书和报告的监督,等等。──监督时机:新人员上岗或人员转岗时;新项目开展时;新设备投入使用时;重要的检测任务时;新方法投入应用时;数据出现临界时,等等。4.3基本条件──监督频次:按实际情况确定──进行监督记录──报告、分析和改进发现的偏离或问题4.3基本条件•h)有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和确保机构运作质量所需的资源;──机构应配备技术管理层或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机构的技术工作。──技术管理层或技术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力应有明文规定,一般应反映在质量手册中。4.3基本条件•i)指定一名人员作为质量负责人,不管现有的其他职责,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与质量相关的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质量负责人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政策和资源的机构负责人;──机构应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不论如何称呼),全面负责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机构应赋予其必需的责任和权力,以确保管理体系的实施。与最高管理层有直接联系。──质量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力应有明文规定,一般应反映在质量手册中。──对人数很少的机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也可以由一个人担任。4.3基本条件•j)指定关键管理人员(如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代理人;──机构应任命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如质量负责人的代理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代理人。当质量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不在时,明文规定由代理人行使其职权,以保证工作不受影响。──代理人应具有与被代理人相同的知识、资格和经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可以互为代理。4.3基本条件•k)确保机构人员理解他们活动的相互关系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机构应加强法制意识和质量意识教育,使每一个员工都明确自己在管理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承担的质量目标,认识自己的工作对管理体系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为实现自己工作的质量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4.3基本条件•4.3.3机构负责人应确保在机构内部建立适宜的沟通机制。并就与管理体系有效性的事宜进行沟通。──机构的负责人应确保在机构内部建立适当的沟通过程,既要明确沟通的对象和内容,又要明确沟通的方法和时机,还要规定相关人员的职责。──沟通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例如质量分析会、工作协调会、工作简报、会议、布告栏、内部刊物和内部互联网等。──沟通的过程和采用的方式是否适当,主要看是否能够确保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如果由于内部沟通不畅,影响了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机构应改进有关沟通的方式和过程。“4.3基本条件”实施指南──规范对机构的基本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机构应根据本条款的要求,并结合考核规范中其他相关条款的要求一并予以考虑,逐条加以落实。──本条款中涉及公正性的要求是关键性要求,必须制定文件化的政策和程序,并认真加以贯彻实施。──机构应建立沟通机制,明确沟通的对象、内容、方法、时机以及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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