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备案号:广州市农业技术规范 DB DB440100/T 47.1—2004 花卉产品包装与标志第1部分:鲜切花、盆栽植物 Packaging and marking for flower products Part 1:cut flowers、potted plants 20041018 发布 20041201 实施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40100/T 47.1—2004 I 前言为了进一步规范花卉产品的包装与标志,引导花卉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志,明示花卉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花卉产品包装与标志》。《花卉产品包装与标志》共分为两部分:第1部分:鲜切花、盆栽植物;第2部分:种苗、种球(待订)。本部分是DB440100/T47的第1部分。本部分由广州市农业局提出。本部分起草单位:广州市花卉办公室、广州花卉研究中心。本部分起草人:陈勖良、谢向坚、许兆奕、柯宣东。本部分首次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8日。DB440100/T 47.1—2004 1 花卉产品包装与标志第1部分:鲜切花、盆栽植物1范围DB440100/T47的本部分规定了鲜切花和盆栽植物包装与标志的基本原则、包装要求和标志内容。本部分适用于鲜切花和盆栽植物。2基本原则2.1产品应具有标志。2.2除了产品使用方法外,产品标志应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2.3标志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2.4标志的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科学。2.5标志的内容,不应以错误的、易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产品。2.6标志不应与包装件分开,并标注在包装醒目位置。2.7标志的一切内容,不应模糊、脱落,应保证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2.8标志所用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2.9标志所使用的汉字、数字、图形和字母,应字迹端正、清晰,字体高度不应小于1.8mm。3包装要求3.1包装材料宜采用聚乙烯薄膜、聚乙烯发泡薄膜(EPE,俗称珍珠棉)、无纺布、纸或者瓦楞纸箱等材料。3.2每个包装单位应包装同一规格、同一类型的产品;或按客户要求进行包装。3.3鲜切花包装应根据不同品种特点,采用有利于产品保鲜和运输的方式。3.4盆栽植物每盆宜用塑料套袋或纸包装,包装前应根据植物的生理需求控制水分,叶面不宜有水,包装时根据植物的长势,把叶片、枝条向上向中间靠。4标志内容4.1产品名称、品种名。4.2规格、花色。4.3包装数量。4.4质量等级、执行标准的名称编号。获得国家、省、市各级部门认可的名优农产品称号的花卉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标注名优称号时,应明确标明认可部门、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4.5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地址、电话。进口产品可不标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以及销售者的名称、地址和电话。4.6包装日期。4.7鲜切花应标明采收日期。4.8向上、易碎标志。4.9使用方法为保证花卉产品的正确使用,可在标志上标明产品的使用方法等对消费者使用有帮助的说明,必要时可在标志之外单独附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