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 526-2007 酱香型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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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67.060备案号:贵州省地方标准DB52DB52/526-2007酱香型白酒2007-08-10发布2007-12-31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52/526-2007I前言本标准第5章和8.1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由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由贵州由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贵州省标准化协会、贵州省食品工业协会、贵州大学、贵州茅台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沙窖酒厂、贵州青酒厂参与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志强、寻思颖、罗薇、杨黎、吴天祥、王遵、钟平、吕相芬、都浦均、郑雨秋、黄卫红、张倩、董剑。DB52/526-2007酱香型白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酱香型白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生产的酱香型白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T5009.48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T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T1034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T15109白酒工业术语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3.1酱香型白酒以高粱、小麦、水等为原料,经传统固态法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加使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具有酱香型风格的白酒。4产品分类4.1高度酒:酒精度(%vol)为41.0~60.0;4.2低度酒:酒精度(%vol)为33.0~40.0。5要求5.1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DB52/526-20072表1感官指标项目高度酒低度酒色泽和外观a无色(或微黄)透明,无悬浮及沉淀物香气酱香突出,优雅细腻,空杯留香持久酱香明显,较优雅细腻,空杯留香较持久口味醇厚,丰满,绵柔,回味悠长醇和,柔顺,味长风格具有酱香型酒风格a当酒液温度低于10℃以下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当酒液温度在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5.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高度酒低度酒酒精度a/(%vol)41.0~60.033.0~40.0总酸(以乙酸计)/(g/L)1.20~3.101.00~2.80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2.001.50固形物/(g/L)≤0.700.80a标签标示值与实测酒精度不得超过±1.0%。5.3卫生指标应符合GB2757的规定。5.4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执行。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按GB/T10345规定的方法检验。6.2卫生指标按GB/T5009.48规定的方法检验。6.3净含量的检验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检验规则按GB/T10346执行。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按GB10344规定执行。8.2包装、运输、贮存包装、运输、贮存按GB/T1034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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