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情况总结(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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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情况总结(七篇)第一篇范文:办公室公文处理制度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制度为了提高办公室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保证政务工作高效运转,特制定如下制度。一、公文管理1.凡上下级来文,一律由办公室文书统一收发、登记、备案、用印、归档和销毁。2.办理文件在运转过程中,均要经办公室文书和综合秘书传递,不得横传,以防丢失或压误。3.各类密级文件,按照政府领导批示,需有关部门阅知办理的,由对应的综合秘书通知承办部门领导阅办,阅办人员不得将原件和批示复印件带走。二、公文审批1.各镇、办事处、区直各单位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按照区长、副区长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2.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及承办工作。各镇、办事处、区直各单位报送的公文,经办公室文书登记后,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把关、逐级送审签批的原则进行,防止倒签文件。3.各镇、办事处,区直各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除领导有特殊要求或紧急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受理而直接报送政府领导的公文,一般不予接受,不作批示。对符合要求的公文,根据政府领导分工呈报,重大问题需报送区长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不予受理或退回报送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报。公文的审批,部门负责人未提出意见的,副区长不予受理;分管副区长未提出意见的,区长不予受理。对报送区政府的请示事项应及时答复来文单位,紧急事项三天内办理完毕。各单位向区政府上一级呈报公文,必须经分管副区长和区长审核同意后上报。4.上三级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阅送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批签,传阅各副区长。5.区政府的重要文件要呈送区长审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要由区政府党组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三、发文程序及要求(一)发文程序1.授意。区政府领导向综合秘书交代拟稿任务和制发文件的目的、总体思路、主要内容和措施,综合秘书要认真领会、理解领导意图。2.拟稿。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秘书负责撰拟相关材料,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做到内容、文字、格式规范。3.审核。文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文字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审核;会议纪要和特殊情况下的文稿可由交办领导直接审核。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通过的文稿,不准直接送领导签发。4.签发。凡区政府发出的文件由区长、副区长按分工签发;凡政府办发出的文件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办公室的重要文件由分管副区长签发;须区长签发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审签把关后呈区长签发。(二)发文要求1.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把关,由区长或区长授权的副区长签发。内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送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区政府制发的上行文,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的文件,由区长签发。2.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把关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特殊情况下可由办公室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涉及政府工作的重要问题,须经区长或副区长审阅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3.以区委、政府两办联合发文,先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把关后,由两办主任签发。重要文件需呈送区委、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由两办主任签发;以区委、政府联合发文,先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把关,两办主任审核,然后由分管副区长审签并送呈区委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区委、政府主要领导签发。4.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专题会议所形成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等会议材料,区政府不再批转;会议上已经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不再另行发文。5.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可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不以政府名义制发;属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行文,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单位。四、公文草拟、印制、归档及督办要求(一)文件草拟时限:1.区政府领导的讲话材料,要提前与有关部门进行衔接,待会议时间确定后,立即修改初稿,提前2天将初稿送领导审定。2.常务会议纪要原则上2日内完成初稿,经分管副主任把关、主任审阅后呈送区长签发。3.专题研究事项的会议,需要整理会议纪要的,原则上要在当日完成初稿,特殊情况不超过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稿,经分管副主任把关、主任审阅后呈送区长或副区长签发。(二)文件印制要求:1.公文打印要保证质量,公文校对后的修改要认真细致,修改后要进行复查,以防错改和漏改。2.公文装订要整齐规范,不得出现倒装、缺页、复页、顶页、缺行、斜装、油污等现象。3.一般性文件不超过半个工作日印出,紧急公文必须按要求及时印完。4.签发程序完成后方可印制材料。(三)公文归档要求:1.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文件。2.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3.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办的重大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记录、录音、录像、照片等),由组织会议或活动的人员整理后交综合秘书归档。4.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整理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印件或公文副本。5.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四)文件督办对上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中要求贯彻落实的事项,以及区人民政府领导指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采取印发督查督办通知、电话通知等形式,督促承办单位按时办理。具体由区委、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二篇范文: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学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本校各单位、附属医院:《学院公文处理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学院办公室2021年3月18日—1—学院办公室2021年3月18日印发—2—学院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21‟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省市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文是学校依法实施领导、处理公务活动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和学校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臵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五条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公文的管理机构,负责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督促、检查全校其他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二章行文规则第六条学校常用的公文种类有:(一)决议。适用于党代会、教代会、工代会等重要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3—(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四)通知。适用于发布学校规章制度,要求下级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五)通报。适用于传达重要精神、告知重要情况或宣传表彰先进、批评指出错误。(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九)函。适用于学校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答复和审批事项。(十)纪要。适用于记载、表达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第七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操作性。严格控制公文数量,凡上级已有具体政策措施和明确规定、可直接组织贯彻落实的,上级文件未提出制定具体贯彻意见要求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的,学校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内容与已发文件雷同或没有实质内容的,可以通过协调或其他方式解决的,一般不再发文。校领导在会议上的报告、讲话及会上已印发的经验交流材料,一般不再以文件形式印发。凡属校内部门职权内可自行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能够解决的,不再以学校名义发文。校内非常设协调机构人员调整,该机构负责人没有变动的,不再另外行文。第八条行文关系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4—得越级行文。第九条行文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凡属党务方面的工作,以校党委名义发文;属政务方面的工作,以学校名义发文。涉及学校重大事项、决定时,经主要负责领导签发,可以党政联合行文。第十条校党委、学校可以向上级单位或者无隶属关系的单位行文。学校办公室是唯一能受校党委、学校委托对外行文的部门,学校其他单位不得对外行文。学校纪委、工会、团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领导签发后,以各自名义对外行文。第十一条根据发文单位与收文单位之间的行文关系,学校公文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行文应当遵照以下规定:(一)上行文。以校党委、学校的名义对上行文,一般用请示、报告等文种。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公文遵循一文一报原则,一般不多头分送,因紧急情况确需分送的,应当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下级单位向校党委、行政报送请示或报告,主送机关为学院党委、学院,不能直接报送校领导个人。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校党委或学校名义向上级单位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报校办公室处理,不得原文转报上级单位。落实上级单位领导批示的情况报告,需附领导批示复印件。向上请示问题和报告工作要分开,不得将请示、报告混用。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5—项(二)下行文。对下级单位的行文,一般用通知、通报、意见、决定、批复等文种。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机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就一些具体业务工作向学校其他单位行文。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未协商一致的,不得行文。学校正式编制外常设的临时协调、工作机构,以其办公室所挂靠部门的名义向学校其他单位行文。非常设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学校其他单位行文。特别重要的下行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抄送上级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等。(三)平行文。同级或者无隶属关系的单位之间行文,一般用函、意见、通知等文种。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对于校外单位征求学校意见的公文,应当按照对等原则以校党委、学校或校办公室函件形式回复。(四)同级单位之间在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第三章公文拟制第十二条学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印制等程序。第十三条学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完整准确—6—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衔接;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格式规范。(二)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事项的,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力求达成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单位报送上级领导协调或者审定。(四)严格控制公文篇幅,校内发文除重大决策部署外,普发类文件正文一般不超过3000字;报送上级的请示一般不超过1500字;校内请示一般不超过1200字。第十四条校级公文的报批。各单位拟申请以校党委、学校名义行文,应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涉及其他单位的,须由拟稿单位和共同经办单位负责人会签,并准确填写公文处理单。申请发文的主办单位对所发文件负最终责任。校级公文签发前须经学校办公室核稿,不得直接报送校领导审签。校办公室审核重点: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发文单位的职权范围,发文意图是否完整准确体现,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同现行有关公文是否衔接,有无矛盾;提出的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涉及其他单位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一致;文字表达是否准确、简练,附件是否齐备、题目是否一致;涉密文件、内部文件的密—7—级、印发传达范围是否准确等。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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