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与法规第一章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第一节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一、教育政策、法规的概念(一)教育政策的涵义教育政策是政党和国家为实现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二)教育法规的涵义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注意三点:1.教育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意志。2.教育法规是规定教育管理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规则。3.教育法规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二、教育政策、法规的体系类型与结构(一)教育政策的类型1.据制定政策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2.据政策内容与层次的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3.从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4.从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二)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1.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1)党的政策性文件(2)国家的政策性文件(3)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定发布的文件(4)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2.教育政策的纵横结构(1)教育政策的纵向结构指依照教育政策的内在逻辑关系作出的纵向排列。(2)教育政策的横向结构指不同领域的教育政策依横向并列关系加以排列形成的组合方式和秩序。(三)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1.教育体制政策教育体制政策包括办学体制政策,管理体制政策,学校领导体制政策,教育投入体制政策,教育认识管理体制政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政策六个方面内容。教育体制政策在教育政策体系中起着全面性、基础性和政治保障性作用。2.教育质量政策3.教育经费政策4.教育人事政策5.国家学制政策6.课程与教学政策7.学历与学位政策8.教师教育政策9.考试与评价政策10.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11.学校语言文字政策(四)教育法规的类型1.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还可以分为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或称之为基本法与单行法。3.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教育法规的使用范围,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五)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1.纵向结构(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2)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教育单行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4)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教师资格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5)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想抵触。《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6)教育规章教育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有的称为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颁布实施。2.横向结构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主要包括一下几个部类:(1)教育基本法。它奠定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是决定我国教育发展的根本法,即已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基础教育法。它是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初等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领域的教育法律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即为基础教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3)高等教育法。(4)职业教育法。(5)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6)学位法。(7)教师法。(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三、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一)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1)二者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共同的目的。(2)教育法规以教育政策为指导,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受教育法规的规范和制约。(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4)教育法规是实施教育政策的保证。(二)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区别1.制定主体和约束力不同2.基本属性(国家意志)和表现形式不同3.制定程序与实施方式不同4.稳定程度和调整范围不同5.公布的范围不同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一、教育法律规范(一)教育法律规范的涵义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1.法定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即这项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才能适用。2.行为准则:是规范中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法律主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3.法律后果:是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没有作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例: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1)义务性规范(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得)义务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例: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2)授权性规范(有权、可以)授权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例: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2.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1)强制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在某种条件下或某种情况出现时,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2)任意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可以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对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一般不做具体规定,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但在当事人经过协商确定了权利与义务以后,这种权利义务就受法律保护。(如商事活动要求简便、快捷,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更为合理,因此在商事行为法方面更多地存在任意性规范。例如合同的订立、合同形式的选用、履行的方式)二、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在教育领域内,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因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故皆属于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友谊关系、信任关系、恋爱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为核心结成的社会关系。3.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地位平等与否),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三)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质财富(2)非物质财富(3)行为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1)教育法律权利(2)教育法律义务三、教育法律责任(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违约或者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它包括一下几层含义:第一,存在违法行为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第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遵守法定义务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第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的行政制裁。根据1998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10种:⑴警告;⑵罚款;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⑷撤消违法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⑸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⑹撤消教师资格;⑺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⑻责令停止招生;⑼吊销办学许可证;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人员予以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和开除。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虽然都是行政制裁措施,但两者有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行政处罚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其处罚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处分对象只能是作为公民的个体。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谦等。以上方式,可以分别适用,也可合并适用。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刑事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和刑法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人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我国教育法对教育刑事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教育法》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7条的规定,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等,且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6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违反此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教师法》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侮辱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2)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3)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4)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5)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3.行为人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1.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职务、撤消违法决定、纠正不正当行为、返还权益、赔偿等。其中,赔偿是行政法律责任的最主要形式之一。2.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与校长学校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