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库安全生产总结(八篇)第一篇范文:北京石油库安全规范北京市石油库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石油库的安全管理水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属石油库的安全管理除按照《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并执行本规范第三、四、五章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储存单位所属石油库的安全管理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加油站除按照《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并参照本规范对储罐进行安全管理。第二章安全条件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库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石油库,应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五条石油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石油库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七条石油库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石油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石油库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石油库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企业有关专业技能及安全培训,掌握油品的危险特性、管理制度和本岗位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新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八条石油库应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一)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各类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二)石油库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区域动火安全管理制度,进入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检修作业、吊装作业和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用电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防静电、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安全管理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入库管理制度,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石油库应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计量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卸油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油泵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泵安全操作规程、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锅炉安全操作规程、配电安全操作规程、自备电源安全操作规程、化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维修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第九条石油库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石油库的决策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石油库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第十条石油库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合格后,方可投产。第十一条石油库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第十二条石油库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第十三条石油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对己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石油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石油库应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第十四条石油库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告知从业人员作业过程中的职业危害事项及预防措施,并保障从业人员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十五条石油库从事运输活动,应依法取得相关运输资质。第十六条石油库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和消防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第三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七条石油库现场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第十八条石油库日常作业中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石油库从业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石油库从业人员工作期间,必须穿戴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三)做好日常巡检和交接班工作,严密注意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四)石油库应按规定进行装卸作业,查验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证书,并提供或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五)油罐液位测量时,为防止静电放电,金属量油尺一端要和油罐跨接或用带木锤的绝缘皮尺测量油罐空间。(六)其他要求应按相关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石油库应严格出入库管理,在入口处设置严禁烟火等明显标志,并悬挂入库安全须知,内容主要包括:(一)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入库;(二)进入石油库的人员、车辆必须登记;(三)车辆进入库区,必须戴上阻火器;(四)严禁外来人员进入油罐区、装卸作业区等爆炸危险区域。(五)临时入库人员(参观、检查、施工等人员)入库必须佩带临时出入证。(六)进入库区的车辆,应办理车辆进入许可手续,按规定的路线和速度行驶,按规定位置停放。(七)非本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储泊区、装卸区、油泵房、发电间、变配电间、消防泵房等场所。经批准进入上述区域的临时入库人员应遵守石油库的安全要求。第二十条石油库必须严格对明火加强管理:(一)石油库的办公区、辅助生产区应与储油区、油品装卸区明显划分,储油区、油品装卸区不设置固定用火点;辅助生产区内的固定用火点应加强管理;(二)储油区、装卸区因设备检修等情况需临时动火时,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采取安全措施、设置专人监护。动火结束后,应认真清理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动火过程中,相邻区域内应停止油品装卸作业。第二十一条石油库接卸油品、动火作业、油罐维修、油罐清洗等重大作业,必须设立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员。第二十二条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防静电装置或用具,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一)甲、乙、丙A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或油桶的灌装设施,应设置与油罐车或油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二)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道的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米处,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三)甲、乙、丙A类油品(原油除外)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1、泵房的门外;2、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3、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四)装卸轻质油品应确保静电接地装置有效接通,在规定的时间内禁止进行采样、测温、检尺、拆除接地线等作业。装卸轻质油品的最小静置时间为:1、汽车罐车静置时间不少于2分钟;2、铁路罐车静置时间不少于2分钟;3、容积小于5000立方米的储罐静置时间为10分钟:4、容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储罐静置时间为30分钟。第二十三条进入油罐内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作业人员要佩戴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防爆工具,系好安全带并指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第二十四条石油库消防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石油库应按规定设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二)石油库内应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内应设专用报警录音电话。(三)石油库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火灾报警器。(四)石油库应按规定设消防给水系统,并保证消防冷却水的供应。(五)石油库的油罐应设置泡沫灭火设施。(六)消防器材和设施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更换,定点摆放,保证完好有效,并有检查、更换记录。(七)其他要求应按消防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设备设施管理第二十五条石油库设备、设施、器材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第二十六条石油库设备、设施、器材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检验、校准,保证其在使用期内的安全运行。石油库设备、设施、器材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台帐、技术档案。第二十七条地上油罐组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单罐容量小于1000立方米的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不应超过4排:其他油罐不应超过2排。(二)立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米;卧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米。第二十八条储罐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储存甲、乙A类油品的地上立式油罐,应采用浮顶或内浮顶油罐,浮顶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二)钢油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三)储存甲、乙A类油品的钢罐,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四)新建、改建、扩建地上立式油罐应安装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频繁操作的油罐宜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油装置,等于和大于50000立方米的泊罐应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油装置;在用油罐应适时安装高液位报警器;(五)储罐附件如呼吸阀、放空管、阻火器、量泊口、光孔等齐全有效;(六)储罐进出油品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应有明显的标记,避免误操作;(七)储罐发生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八)山洞式石油库储罐应有通排风设施。(九)其他要求应按相关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地上油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并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二)立式油罐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堤内有效容积需要。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米。防火堤的实高不应低于1米(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且不宜高于2.2米(以防火堤外侧道路路面计)。卧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0.5米(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三)严禁在防火堤上开洞。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在雨水沟穿越防火堤处应采取排水阻油措施,排水阀应设置在防火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且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四)油罐组防火堤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2处,且应处于不同的方位上。(五)油罐区的防火堤及防火堤以内,不准种植树木和其他作物;防火堤以外种植的树木,不得影响消防道路的畅通和妨碍消防人员的实际操作;地上罐防火堤以内不得有超过10厘米的杂草和枯草。第三十条油泵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油泵操作规程,运行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二)油泵的运行应有运行记录,并按期维护、保养;(三)油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泊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四)油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的防护罩;(五)油泵房内阀门开关状态应标识明显,启闭灵活;(六)封闭式油泵房应有通排风设施;(七)电动机运行温度应在允许范围内,严禁超负荷运转;各部振幅及轴向窜动不大于规定值。第三十一条工艺管道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管道应按期维护、保养,定期检查;(二)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等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并密封;(三)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应标明管道位置、埋设深度;(四)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防渗漏处理;(五)石油库内输油管道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六)石油库内输油管线管沟须全部用细砂填实。(七)罐区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还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油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第三十二条石油库电气设备及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