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物流管理教研室第九章第三方物流的合同第九章第三方物流合同后锐广东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后锐在物流合作过程中,合作双方不能达成共识、无法确立一个双方认同的物流合同是导致物流合作出现问题的常见障碍。在物流营销和服务工作中,合同是确定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本。根据物流实践,合同既是业务开发最终确定的结果,也是业务实施过程中对照执行的依据,更是解决业务纠纷主要的依据。规范物流合同的重要性广东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后锐物流主合同物流主合同是指物流服务需求方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订立的,约定由物流经营人为物流服务需求方完成一定的物流行为,物流服务需求方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物流分合同物流分合同是指物流服务提供者以总承包方的形式从物流服务需求者承包物流服务项目,然后以总承包方的身份将具体的物流活动分包给社会上其他物流服务提供者的形式所形成的物流合同。尤其是那些非资产型的物流服务提供者,为了整合社会物流资源而采取的一种有效方法。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类型按合同签订方划分:广东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后锐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空运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仓储合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类型按合同提供服务内容划分:广东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后锐以营利为目的是经营性行为注重商事效率公开性与保密性并存违约认定上的严格主义代理行为的非显名主义(间接代理)第三方物流活动的法律特征广东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后锐物流服务需求企业(A)第三方物流企业(B)物流作业的实际履行企业(C)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体物流合同涉及到三类企业:广东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后锐第一种情况B作为A的代理人与C签订物流作业合同时,物流作业合同中的当事人是A与C,B不与C企业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只承担代理人的责任。第三方物流合同主体(A,B,C)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情况B与A约定部分物流作业由B来完成,部分由B代理A与C签订合同来完成时,在由B作业过程中,其与A存在合同义务关系。在B只是作为代理人与C订立物流,由C来完成物流部分作业期间,B与A、C之间关系跟第一种情况相同。第三种情况B与A之间订立物流主合同,约定B可以采用自己履行或分包作业的方式来完成物流全部作业,而B又与C订立物流分合同,由C完成部分物流作业的情况。此时,A与B之间依物流主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B与C之间则依物流分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C与A之间则不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广东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后锐某第三方物流公司物流服务合同的内容与条款合同标的范范围合同的期限与终止承诺和保证费用与结算质量保证与索赔保险及理赔分包方的使用修改与改变不可抗拒力第三方物流合同内容与条款商业机密审计全部条款抵消和冲账弃权使用法律和司法管辖注意条款特殊条款广东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后锐1.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的合同。2.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他是事主,而不是托运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3.多式联运单据: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联运人)在接管货物时,向发货人(托运人)签发的,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已接管货物的收据,也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和收货人提取货物的凭证。多式联运单据应当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者经他授权的人签字,这种签字可以是手签、盖章,符号或者用任何其他机械或者电子仪器打出。依本条规定,在多式联运中,当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向托运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合同法》有关第三方运输的条款多式联运合同广东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后锐4.多式联运合同除一般运输合同特征的典型特征:(1)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一方为两人以上,但联运合同只是一个合同,而不是数个运送合同的组合。(2)多式联运合同的各承运人以相互衔接的不同的运送手段承运。(3)托运人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送凭证。5.多式联运优点:责任统一、手续简便、降低运营成本、加速货运周转。6.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1)有权向托运人、收货人收取符合规定的各项费用;(2)如能证明其本人、受雇人、代理人或者履行联运合同而服务的任何人,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结果,已经采取一切可能的合理措施时,则有权拒绝负赔偿责任。(3)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由于发货人或其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遭受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向发货人提出索赔。7.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义务:(1)必须将多式联运单据项下的货物运至目的地,完成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义务。(2)在运输的责任期间,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延迟交货等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3)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故意欺诈,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列入有关货物的不实资料,或漏列有关应载明的事项,或货物的损失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故意造成,则有义务负责赔偿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费用。(4)在发货人如期按规定支付各项费用后,必须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合同法》有关第三方运输的条款多式联运合同广东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后锐货物留置权1.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叫作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称为留置物。2.留置权要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2)债的发生与占有物之间有牵连关系。(3)债权已到受偿期。3.留置权效力:主要表现为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当留置物为他人所不法侵夺时,留置权人可以请求返还,以回复占有;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可以向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请求偿还;在法律规定的留置期限内债务人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留置权人有权变卖留置物,从变卖留置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4.留置权人义务: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如果因为自己的过失而使留置财产遭到灭失,留置人有赔偿所有人损失的义务;未经所有人的同意,除为留置物保管的必要外,不得使用留置物;不得将留置物进行出租或提供担保;在留置权终止时,留置权人有及时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合同法》有关第三方运输的几个重要概念广东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后锐5.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2)留置“相应的货物”包括两层含义:1.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2.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3)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在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没有付清的情况下,承运人不能留置货物的,承运人就不能留置货物。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货物留置权《合同法》有关第三方运输的几个重要概念广东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后锐提存1.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2.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正当理由:1.债权人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2.债权人遇到了难以克服的意外情况,无法受领。3.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甚至与合同约定根本不符。4.债务人迟延交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等。(2)债权人下落不明的。(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合同规定应当给付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物品。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所谓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指标的物不适于长期保管或者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提存费用过高,一般指提存费与所提存的标的的价额不成比例。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有悖设立提存制度的目的,但不提存,债务人又达不到合同义务消灭的目的,为此,可以依照我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的,提存所得的价款。《合同法》有关第三方运输的几个重要概念广东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后锐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仓储合同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1.仓库营业人员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2.仓储保管合同的保管对象须为动产;3.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4.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5.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时以仓单为凭证。《合同法》有关第三方仓储的条款广东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后锐仓单的概念与性质1.所谓仓单是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它表示一定数量的货物已由存货人交付保管人,是仓单持有人依仓单享有对有关仓储物品的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2.仓单的法律性质①仓单是要式证券:仓单上必须记载保管人的签字以及必要条款,以此来确定保管人和存货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②仓单是物权证券:仓单持有人依仓单享有对有关仓储物品的所有权,行使仓单上载明的权利或对权利进行处分。③仓单是文义证券:仓单上的权利义务的范围,以仓单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仓单上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不符,保管人仍应按仓单上所载文义履行责任。《合同法》有关第三方仓储的条款广东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后锐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履行的义务依《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履行如下的义务:1.存货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数量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方式和支付地点向仓储人交付合同约定的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仓储费等费用;2.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仓储物并及时入库;3.需包装的物品,应将其妥善包装;4.向仓储保管人提供有关仓储物验收的资料;5.仓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变质物品,存货人应说明其性质,并提供相关资料;6.按合同约定,按期提取仓储物;如果因延迟提取,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有关第三方仓储的条款广东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后锐仓储保管人应履行的义务依《合同法》规定,仓储保管人应履行如下义务:1.向存货人交付仓单;2.保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有害物品的,应具备符合规定的条件;3.按合同约定对仓储物进行检查验收;4.按合同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发现仓储物有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通知存货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存货人的损失,这种情况包括:(1)发现变质或损坏;(2)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而起诉讼扣押;(3)仓储物数量发生变化;(4)仓储物发生失效期等。5.接受存货人的要求,允许对仓储物进行检查或提取样品;6.到期返还仓储物。仓储物约定的保管时间未到,存货人有权提前要求仓储保管人返还仓储物,仓储人不能拒绝,但可以要求存货人支付赔偿费。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确定保管期限,六个月后,仓储保管人在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前提下,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合同法》有关第三方仓储的条款广东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后锐仓储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1.仓储物必须是在储存期间毁损、灭失的,如果仓储物在仓储合同成立之前或者储存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