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现场勘查与程序正义论文摘要现场勘查中的程序正义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正当程序不仅有利于发现实体真实,并且有利于对人权的保护。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必须严格遵守勘查程序,遵守相应原则。使勘查中获得的证据具有证明能力,顺利进入审判程序。论文关键词现场勘查程序正义人权保护证据能力在我国目前的侦查制度框架下,衡量现场勘查质量高低的标准主要是实体真实,既是否最大限度地提取到了证据,最大限度地揭示了案件的客观真实。而现场勘查的法定程序往往为人们所忽视。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决定的。在这种诉讼模式下,衡量犯罪现场勘查质量高低的标准,在于其提取了多少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揭露和证实犯罪的痕迹和物品。人们审查证据的关注点在于证据本身是否真实,而现场勘查的具体法律程序、科学标准、技术规程的规范性问题往往被人们所忽略,检察机关和法院也很少由于程序违法而对客观上真实的证据的可采性提出异议。随着我国法治化程度的加深,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对现场勘查的程序正日益关注和重视。一些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诉讼理念和国际社会通行的诉讼规则、诉讼模式,已逐渐为我国所接受和推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推动了刑事诉讼由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的转变。传统的流水线诉讼模式将逐渐让位于三角形的诉讼模式,审判机关充当着超然、中立的仲裁者的角色。侦查对于起诉尤其对于审判不再具有支配作用,反过来,侦查阶段获取的证据则无一例外的要受到来自于法官和辩护律师的实体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一旦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其可采性就会受到否定。犯罪现场勘查中获取的一切证据材料及形成的一切推论,也不例外的要接受庭审的检查。现场勘查中所获取的证据,形成的推论一方面必须是真实的,另一方面在程序上必须合法、科学、规范。很显然,衡量现场勘查质量的标准,不仅仅是获取证据的数量及其对客观真实的揭示功能,而且包括证据的质量,即证据的证据能力或可采性。一、现场勘查的证据能力通过现场勘查所获得的物证想要成为定案的依据,首先必须要具有证据能力,也就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侦查机关在现场勘查收集物证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保证检体在采集前、采集中以及采集后未受到污染我们在对现场进行分类的时候有时将现场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所谓原始现场既没有受到人为破坏或重大自然破坏的现场。当然,完全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现场显然是不存在的,我们只是尽力保障案发之后对现场进行妥善的保护,使检体在采集前未受到污染。同样在采集过程中和采集后也要保证检体未受到污染。尤其是在收集检体的过程中收集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因错误的操作而使检体受到污染,丧失证据能力。比如在我们都知道的辛普森案件中,采集人员就是因为未带手套,并且将不同的样本相互混合,从而导致了样本受到了污染,失去了证据价值。(二)收集物证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收集物证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绝对不能只为了侦查破案,发现实体真实而放弃了对程序正义的追求。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放弃了对程序的追求,实体真实就无从谈起。我们绝对不能拿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侦查机关的权威来换取破案率。否则这种靠违反法定程序收集来的证据将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在法庭之外。(三)检验物证的过程要准确、科学、公开在检体未受到污染的理想状态下,检验物证的过程同样要保证准确无误。既检验程序要准确、检验方法要科学、并且检验的过程和方法要在法庭上公开。(四)物证需经庭审质证作为法庭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的特点。任何用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尤其是物证,必须要经过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在刑事诉讼中,单个证据并不能完成证明的任务,只有一定量和一定质的证据相互结合、相互印证,才能达到证明所要求的程度。一个案件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必须符合四个方面的要求:(1)据以认定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都必须和待查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所有事实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一但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以及在现场勘查前后违反了上述规则,那么证据的可采性,尤其是物证的可采性就有可能受到当庭质疑,从而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在法庭之外。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现行《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97版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只是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有如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中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然而关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问题,包括英美法系中所谓“毒树之果”,法律则没有相关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2013版)真正明文确立了属于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吸收两高司法解释,以及“两高三院”于2010年6月13日颁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之规定的基础上,用了五条八款(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的篇幅,详细规定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并且对非法证据的内涵以及外延均进行了科学的界定,对排除的时间以及程序进行也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即对于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主要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绝对予以排除;而对于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则区别对待,适用相对排除的规则,即如果收集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方法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导致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必须采取正当的侦查程序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的官方解释。否则,该实物证据将被排除在法律之外。很明显,物证、书证的获取主要集中在侦查阶段,尤其是现场勘查阶段更为密集。因此,在我国目前有限的刑事科学技术手段的基础上,侦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现场勘查的各项规定,保证侦查行为不逾越法律的界限,避免因证据被排除导致侦查资源的浪费,以及侦查陷入被动局面。三、现场勘查应遵守的原则我国刑事司法的改革将以推进与完善审判中心主义诉讼构造为主要目标,将通过一系列的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力得到进一步的保障,维护现场勘查的程序正义,以促进司法公平和公正。下面从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现场勘查应当遵守的原则来看我国对程序的维护。(一)迅速及时原则现场勘查的时间性非常重要,一定要抓住有利时机,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并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犯罪现场是物证最为集中的场所,有效及时地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可以获得大量的物证。但是,犯罪现场很非常容易受到人为的和自然的破坏,尤其是犯罪现场中存在的物证很容易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发生变化。因此,现场勘查人员要严格贯彻迅速及时原则,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掌握有利证据,使侦查机关处于打击犯罪的主动地位。(二)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现场勘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要实事求是,依程序办事,尊重客观事实。对于痕迹物品的提取必须严格、细致,不能有任何的歪曲。否则所获取的证据将失去证明力,或者由该证据得出了歪曲的事实,违背了实体真实。(三)深入细致原则刑事案件发生后,犯罪分子必然要采取各种手段伪造现场,隐匿证据。这样就增加了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隐秘性。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具备良好的观察能力、分析综合能力以及应变能力。深入细致的观察,仔细捕捉犯罪嫌疑线索,收集犯罪证据;运用多种方法全面认识案情,努力找到突破口;在面对诸多的矛盾和冲突时,保持冷静的头脑,理智地处理好各种问题,在纷繁复杂中理清头绪。最终侦查破案,抓获狡猾的犯罪人。(四)全面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现场勘查人员尽可能的全面细致的勘查犯罪现场,收集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我们这里指的全面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而非案件的全部事实。(五)保守秘密原则刑事案件的侦查部门是国家的要害部门,侦查工作本身是一项高度保密的工作,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坚持保守秘密的原则,当然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也不例外。它是案件侦查取得胜利的基础和保证。所有参与现场勘查活动的人员都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将现场勘查的内容泄露出去,以免发生隐匿、毁灭证据,串供以及犯罪嫌疑人逃逸等情况,给侦查带来不必要的困难。(六)遵守法律原则现场勘查的整个过程都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从现场勘查的保护,到现场勘查的具体实施;从勘查人员的配备、勘查人员的资格等等各个方面都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从根本上保证现场勘查的程序正义。在现场勘查中,程序合法与实体真实同样重要,现场勘查人员必须根据法律设置的合理的程序进行勘查,以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