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关于“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实施细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电子科技大学关于“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实施细则为确保“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在我校得以高质量、高水准地实施,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坚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第1条国家公派研究生选派类别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为6-24个月。第2条结合学校创新团队、创新基地和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需要并兼顾需重点扶持的其他学科领域进行选派工作。第3条遵循“三个一流”的原则,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第4条国家留学基金的资助内容为在外留学期间的生活费用和一次往返的国际机票。生活费的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5条申请人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3.全日制脱产在校学生,包括项目年度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硕士、博士在读生(含硕博连读师资生、提前选留博士生);4.身心健康;5.曾享受或正在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不能申请本项目。第6条申请程序:1.应届本科毕业生、硕士在读生、博士一年级学生可于项目年度的上一年之秋季向国外一流大学、一流专业或学术研究机构或一流导师申请攻读其博士学位,并须在项目年度的2月底以前获得外方的录取通知书,并且外方须提供半额的奖学金(即予以免除学费)。博士二年级和三年级学生可于本项目年度的上一年之秋季联系国外一流大学、一流专业或研究学术机构或一流导师申请联合培养,并须在项目年度的2月底以前获得外方的邀请函和详细的研修计划。2.于项目年度的2月底、3月初持外方录取通知书、奖学金证书或邀请函、研修计划等材料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进行材料初审。(如果录取通知、邀请函来自国外非一流大学,请申请者同时提供足以证明其申请的外方机构的所属专业或导师处于业界一流水平的相关材料。)材料初审合格者请即着手准备其他书面材料,包括本科以来的学习成绩单、学业方面的获奖证明、学术论文清单、科研学术成果、个人简历等。并请登录国家留学基金网址apply.csc.edu.cn注册并网上填写《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表》。(网上填表时请务必在项目名称栏填写“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以及在受理单位栏填写“电子科技大学”。)2007年年度项目的材料初审时间为2月26日至3月5日期间的工作日,3月6日后不再接收材料初审。材料初审合格者请于3月6日前将准备好的书面材料连同外方录取通知书、奖学金证书或邀请函、研修计划等的复印件提交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于3月7日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及其书面材料转交给研究生院和人事处。3.由研究生院和人事处负责组织对初审合格人员的进一步审核。2007年年度项目的学校推荐名单于3月14日前作出决定。4.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进入学校推荐名单的人员进行后续的正式申报工作,具体包括1)准备外方材料复印件(此项工作由候选人本人负责);2)网上接收、确认并打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表》(此项工作由候选人配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进行);3)填写《单位推荐意见表》(此项工作由候选人所在学院负责);4)拟制学校正式公函(此项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5)打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申报初选名单一览表》(此项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6)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开具的凭单到学校财务处交国家留学基金申请报名、评审费500元。2007年年度项目的学校上报材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于3月17日前寄给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第7条留学基金委负责审核与录取工作,录取结果将于项目当年4月底公布。具体的录取结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通知候选人本人。第8条派出前的手续办理1由公派留学研究生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以及外方学校联系办理出国前的具体事宜,其间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其办理单位同意派出函;2国家留学基金委对公派留学研究生的管理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即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由公派留学研究生在派出前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3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出国前须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第9条派出后的管理1公派留学研究生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2公派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应半年定期向学校研究生院反馈其学习情况,加强与学校的互动和交流。学校研究生院要对公派留学研究生在外的学习情况进行跟踪,为他们及时提供学校有关学科建设、学术、科研发展方面的动态信息,以更好地有利于他们学成后回国返校工作,发挥其在外学习期间所获得的学术和业务专长;3学校人事处负责对公派留学研究生进行追踪,及时为他们提供学校发展的动态信息,为他们学成回国返校工作积极创造有利条件。第10条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所取得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第11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研究生院和人事处。电子科技大学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1 / 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