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402-2007 水电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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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402—2007IICS27.140P09备案号:J77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5402—2007水电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forenvironmentalprotectiondesignofwaterconservancyandhydropowerproject非正式出版标准仅供参考标准分享网2007-12-03发布2008-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DL/T5402—2007II目次前言·····················Ⅱ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总则···················34术语与定义················45水环境保护················56大气环境保护···············97声环境保护················118固体废物处置···············139地质环境保护···············1510土壤环境保护···············1611陆生生态保护···············1712水生生态保护···············1813人群健康保护···············2014景观及文物保护··············2115环境监测·················2216环境监理·················2517环境管理·················2618环境保护措施实施·············2819环境保护投资···············29附录A(规范性附录)环境保护设计报告编制要求31条文说明···················35DL/T5402—2007III前言本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6]1093号)要求制定的。水电水利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政策性、科学性和技术性较强,为了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明确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环境保护设计质量,提高环境保护设计水平,我国电力行业亟需制定相关标准,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水电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是环境保护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水土保持设计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本标准不包含水土保持设计相关内容。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亚农、卢红伟、顾洪宾、谢光武、魏凡、孙大东、杨玖贤、王红梅、王小明、袁丹红、朴苓、喻卫奇、郭建新、李懿媛、陈玉英、万菁、邹家祥。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DL/T5402—20074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电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应遵循的原则、依据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保护设计,小型水电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DL/T5402—20075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质标准GB/T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5001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1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CJJ/T86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场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SL167水库渔业资源调查规范DL/T5402—200763总则1.3.0.1为提高水电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水平,强化设计管理,明确设计标准、原则、内容和方法,统一技术要求,保证环境保护设计质量,特制定本标准。2.3.0.2水电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应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环境保护措施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相协调。3.3.0.3环境保护设计应力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4.3.0.4水电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其他有关标准。DL/T5402—200774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5.4.0.1水环境保护waterenvironmentprotection根据工程河段水域功能及水质目标要求,对库区、减水河段及坝下河段水质、水温、水文情势等不利影响采取减缓措施。6.4.0.2生产废(污)水industrialwastewater工程施工制作、维护、清洗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污)水,主要包括砂石加工废水、修配系统污水、混凝土拌和冲洗废水等。7.4.0.3生活污水sewage施工区生活营地、集中移民安置区、迁建城(集)镇、电站运行期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8.4.0.4就地保护insitusconservation对有价值的野生生物物种、重要生态系统、特殊自然景观等,在原产地划定范围进行保护。4.0.5迁地保护exsitusconservation通过人工方法,将受影响需要重点保护的野生生物物种的部分种群从原产地迁移到适当地方进行管理和繁殖,增强种群的繁殖能力。DL/T5402—200785水环境保护5.1一般规定9.5.1.1水环境保护目标主要包括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环境功能,保护和改善水环境。10.5.1.2根据处理目标和管理需要,结合废水处理规模和场地等条件,确定水环境保护措施采用的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11.5.1.3废(污)水宜回用或综合利用,节约用水。12.5.1.4废(污)水处理排放应按照GB8978或地方标准的要求执行。13.5.1.5废(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应按照GB5084的要求执行;用于景观环境用水参照GB/T18921的要求执行;用于杂用水参照GB/T18920的要求执行。14.5.1.6废(污)水量宜根据用水量确定,废水量按用水量的80%~90%计算。用水量宜与施工、水库移民等专业保持一致。15.5.1.7废水特性参数宜采用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数据时可在调查分析基础上参考下列污染物指标值:1砂石料加工废水主要污染物为悬浮物,浓度宜根据料源和冲洗水量确定,一般在20000mg/L~90000mg/L之间。2修配系统污水中主要污染物为石油类、CODcr和悬浮物,浓度一般分别为10mg/L~30mg/L、25mg/L~200mg/L和500mg/L~4000mg/L。3混凝土拌和冲洗废水一般呈碱性,悬浮物为主要污染物,浓度一般在2000mg/L左右。4施工生活营地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CODcr、BOD5、悬浮物、粪大肠菌群,浓度一般低于城市生活污水,但不均匀变化系数一般大于城市生活污水。5迁建城(集)镇生活污水水质可参考同类型城(集)镇监测资料。16.5.1.8明确废(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要求。5.2砂石料加工废水处理17.5.2.1废水处理方案:1场地条件允许的工程可采用自然沉淀法。2受场地条件限制的工程宜采用絮凝沉淀法。18.5.2.2泥浆处理方案:1宜采用机械脱水方式,场地条件允许的工程可采用泥浆干化场。2砂石废水处理产生的泥浆量巨大,泥浆经干化处理后应考虑收集、转运措施和堆存场地。DL/T5402—200793干化后的泥渣宜运往就近渣场堆存,也可利用山谷地形修建渣坝堆存泥渣,有条件时可考虑造地或综合利用。19.5.2.3废水处理流程:1根据废水处理目标和废水沉降特性,处理流程可采用一级沉淀或二级沉淀。2第一级沉淀构筑物应有较大积泥容积。在第一级沉淀构筑物前可设沉砂池或细砂回收装置。20.5.2.4构筑物选择与设计:1沉淀处理宜采用圆形浓缩池,在管理条件允许情况下可采用平流式沉淀池等其他构筑物。2构筑物的排泥措施应可靠有效。圆形浓缩池可采用重力排泥,大型沉淀池可采用吸泥船排泥。3脱水机房设计应方便泥渣外运。脱水机械类型按脱水量和污泥脱水性质要求可选用板框压滤机、离心脱水机等。4构筑物设计参照GB50013和GB50014的要求执行。21.5.2.5药剂:1絮凝剂宜采用聚丙烯酰胺等有机高分子絮凝剂,也可选用三氯化铁、聚合氯化铝等无机絮凝剂。2絮凝剂投加浓度可在5%左右,投加比可为1:500。实际投加量宜根据原水性质通过试验确定。5.3修配系统污水处理5.3.1修配系统污水可采用成套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处理。5.4混凝土拌和系统废水处理5.4.1混凝土拌和系统无骨料再次冲洗要求,可采用简易沉淀池;有骨料再次冲洗要求,处理方式见本标准5.2的规定。5.5生活污水处理22.5.5.1施工区生活营地生活污水处理:1规模较小的营地,可采用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备、城镇污水净化沼气池等成套处理设施。2规模较大的营地,可采用生物滤池、SBR、氧化沟等生活污水处理工艺。3食堂含油污水宜先采用油水分离措施再纳入施工区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23.5.5.2移民安置区生活污水处理:1搬迁县城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污水处理可采用生物滤池、氧化沟、SBR等处理工艺。2搬迁集镇排水系统宜采用雨污分流制。污水处理可采用城镇污水净化沼DL/T5402—200710气池、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备等。3集中移民安置区生活污水处理可采用城镇污水净化沼气池或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备等。分散安置移民可采用户用沼气池。24.5.5.3电站运行期生活污水宜采用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备进行处理。25.5.5.4污泥处理可采用浓缩后机械脱水方式,污泥的昀终处置宜考虑综合利用。5.6其他水环境保护措施26.5.6.1工程建设引起下游河道水文情势变化,并对河道工农业用水、河道景观、水生生态等产生影响时,可采用优化工程调度或工程措施等减缓不利影响。27.5.6.2泄放低温水对鱼类生存繁殖、农田灌溉等产生影响时,可采用优化工程调度、分层取水等措施。DL/T5402—2007116大气环境保护6.1一般规定28.6.1.1大气环境保护应维护工程地区大气环境功能要求,主要针对城(集)镇、集中居民点、学校、医院、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大气环境敏感对象。29.6.1.2环境保护措施应结合工程实际,采用综合防尘措施,重点控制主要污染源,防治主要污染物。30.6.1.3环境空气质量应按照GB3095的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按照GB16297的要求执行。6.2开挖、爆破粉尘的削减与控制31.6.2.1开挖、爆破粉尘的削减与控制宜采用低扬尘开挖爆破技术。32.6.2.2开挖、爆破集中区,宜采用洒水降尘措施。6.3砂石加工与混凝土加工系统粉尘削减与控制33.6.3.1砂石加工系统防尘措施可采用湿式降尘、尘源密闭和通风降尘等方式。34.6.3.2砂石加工在粗碎、中细碎、筛分和转运堆料环节宜采用湿法降尘等方式并提出维护管理要求。35.6.3.3混凝土拌和楼宜采用封闭式。6.4交通粉尘和施工生活营地废气削减与控制36.6.4.1交通粉尘可采用洒水降尘措施,加强道路养护。37.6.4.2水泥、粉煤灰宜封闭运输,储存、装卸采取遮盖等措施。38.6.4.3施工生活营地提倡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燃煤宜采用低硫优质煤。食堂油烟废气处理宜采用成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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