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际物流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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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国际物流结算本章主要介绍了国际物流结算中的支付工具,国际物流结算中的支付方式,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等内容.其中重点掌握内容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支付方式.第一节国际物流结算中的票据一.票据的概念及特征二.汇票三.本票和支票一.票据的概念1.定义广义的票据:商业上作为权利凭证的单据包括钞票、发票、提单、保单和仓单等。狭义的票据:只限于以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可以流通转让的特种证券,具体是指依据票据法签发和流通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的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2.票据的特征流通性(Negotiability)无因性(Non-causativeNature)要式性(RequisiteinForm)提示性(Presentment)返还性(Returnability)A建筑公司从B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20吨,价款5.6万元。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A为B钢铁厂签发一张以A公司为发票人和付款人、以B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后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B厂从C金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6万元。B厂就把A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余下的4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汇票到期后,C公司把汇票提交A公司要求付款,A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B钢铁厂供给的钢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案例分析-1二.汇票(BillofExchange;Draft)1.定义《英国票据法》定义——汇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我国票据法定义——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一般为汇票的要项,但并不是汇票的全部内容。按照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要项必须齐全,否则受票人有权拒付。2.汇票的基本内容(1)应载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3)一定金额(4)付款期限(5)付款地点(6)受票人,又称付款人(7)受款人(8)出票日期(9)出票地点(10)出票人签字3.汇票的种类1)按照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Banker’sDraft)商业汇票(CommercialDraft)2)按照有无随附商业单据光票(CleanBill)跟单汇票(DocumentaryBill)3)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即期汇票(SightDraft)远期汇票(TimeBillorUsanceBill)远期汇票付款时间规定办法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xxdaysaftersight)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xxdaysafterdate)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AtxxdaysafterdateofB/L)指定日期付款(Fixeddate)4.汇票的使用汇票的使用有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如需转让,通常经过背书行为转让。汇票遭到拒付时,还要涉及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等法律权利。三.本票(PromissoryNote)1.定义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简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2.本票的内容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的支付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的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字。本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3.本票的种类商业本票银行本票即期本票远期本票四.支票(Cheque;Check)1.概述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对银行签发的曲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后,应负票据上的责任——出票人对收款人担保支票的付款法律上的责任——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支票持有人在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要求付款时,就会遭到拒付。这种支票叫做空头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2.支票的内容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的支付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的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字。支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3.支票的种类按我国《票据法》,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转账结算。但有些国家规定,支取现金或是转账,通常可由持票人或收款人自主选择。但一经划线就只能通过银行转账,而不能直接支取现金。因此,就有“划线支票”和“未划线支票”之分。支票、汇票、本票的区别汇票本票支票当事人三个两个三个性质委托支付证券自付证券委托支付证券到期日即期/远期即期/远期即期票据行为需承兑无需承兑——份数一套一张一张第二节汇付和托收一.汇付汇付和托收这两种支付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即银行不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仅由买卖双方根据贸易合同互相提供信用。顺汇——资金的流动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汇付方式采用的是顺汇方法。逆汇——指资金的流转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托收方式收取贷款采用的是逆汇方法。1.汇付(Remittance)汇付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如采用汇付,一般是由买方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收到单据或货物)和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给卖方。汇付业务中的关系人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2.汇付中关系人汇付的种类信汇(MailTransferM/T)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T/T)票汇(RemittancebyBanker'sDemandDraftD/D)3.汇付方式的性质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银行只提供服务,因此,使用汇付方式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的信任,卖方交货后出单据后,买方是否按时付款,则取决于买方的信用。据此,汇付方式的性质属于商业信用。4.汇付方式的使用采用预付贷款(PaymentinAdvance)和订货付现(CashwithOrder),对卖方来说,就是先后交货,资金不受积压,对卖方最为有利。采用赊销(OpenAccount)时,对卖方来说,就是先交货,后收款,卖方不仅要占压资且还要承担买方不付款的风险,因此,对买方最为有利。二.托收(Collection)1.定义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定义: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现行有关托收业务的国际惯例,是由国际商会制订并于1995年修订的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s,ICCPublicationNo.522。最新修订本的《托收统一规则》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自公布实施以来,已被许多国家的银行所采用,并据以处理托收业务中各方的纠纷和争议。我国银行在接受托收业务时,也遵循该规则办理。托收方式的当事人委托人(出口人)付款人(进口人)托收行代收行2.托收当事人光票托收(CleanCollection)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⒈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D/P)⒉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D/A)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都采用跟单托收。3.托收的种类跟单托收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4.托收的性质及其利弊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并不承担对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就是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跟单托收对出口人虽有一定的风险,但对进口人却很有利,不但可免去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减少费用支出,而且有利于资金融通和周转。5.使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1)调查进口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2)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3)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4)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或投保出口信用险,投保卖方利益险。5)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某出口商A以FOB条件向美国某一进口商B出口一批商品,其结算方式采用D/P见票后30天。但后来此种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出现了大幅下跌,当汇票到期时进口商没有付款。与此同时,由于采用FOB贸易术语,货物保险由进口商办理,当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由于无人照料出现了部分变质。出口商有鉴于此,只有将货物在当地低价出售。出口商由此蒙受了巨大损失。请分析案例中出口商应吸取的教训。案例分析-2第三节信用证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往往互不信任,出口商担心发货后进口商不付款,进口商则担心预付货款后出口方不发货,而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当面货款交割方式既不可行又非常罕见。一.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付款。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1.信用证的含义UCP600在第2条“定义”中规定:“信用证意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由此可见,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于1933年问世,历经数次修改——1951年修订本、1962年修订本、1974年修订本、1983年修订本(UCP400)、1993年修订本(UCP500)。2002年初国际商会成立统一惯例修订工作小组,萌发了修订UCP500的动议。2006年10月25日完成修订。2006年11月,国际商会在全球范围内正式发布。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从而全面取代实施了长达13年的UCP500。2.信用证业务中的当事人1.申请人(Applicant)UCP600定义的2.开证行(IssuingBank)基本当事人3.受益人(Beneficiary)4.通知行(AdvisingBank)5.议付行(NegotiatingBank)6.付款行(PayingBank)7.偿付行(ReimbursementBank)8.保兑行(ConfirmingBank)9.受让人(Transferee)又称:第二受益人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只要出口商提供了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但如果开证行破产倒闭而无力付款,出口商仍然有向进口商索要款项的权利,只不过,这时是依据买卖合同而非信用证索款。出口商首先不是向进口商收款,而是向开证行或其授权的付款银行收款。3.信用证的特点2)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开证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就付款给出口商,而不管出口商是否履行了买卖合同。UCP600在第4条规定:“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合同和信用证不符,按合同办还是信用证办?3)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所谓“认单不认货”。只要出口商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即使货物有缺陷银行仍需照付货款。反之,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有不符之处,即银行在审单时发现了不符点单据,即使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要求,银行仍有权拒付货款。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会怎么样?关于不符点单据不符导致拒付是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种极为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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