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教学课件第9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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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贸易救济措施规则教学内容:第1节反倾销规则第2节补贴与反补贴措施规则第3节保障措施学习目标掌握实施反倾销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掌握补贴的特征及种类和补贴的救济措施掌握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和程序第一节反倾销规则《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以下简为《反倾销协议》)确立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规则,约束成员方的反倾销行为,以保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规范性。《反倾销协议》是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基础上逐步演变而来的,只要不与《反倾销协议》相冲突,《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仍然有效。一、反倾销问题据《反倾销协议》,反倾销规则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关于出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倾销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二是关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三是关于反倾销案件调查、裁决和司法审查等程序方面的规定;四是关于各成员方争端解决的规定;五是关于追溯效力,发展中国家等其他若干主要问题的规定等。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证明的三个基本要件1、倾销2、损害3、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二、实施反倾销的基本实体条件(一)倾销《反倾销协议》对倾销的定义是:“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1、正常价值的确定《反倾销协议》规定了正常价值(normalvalue)的三种基本确定方法: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向第三国出口价格和结构价格。(1)国内市场售价(2)向第三国出口价格(3)结构价格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不以国内售价为正常价值欧美在对华反倾销判断时采用第三国价格假设中国出口到美国的衬衫涉嫌倾销,售价10美元;同样的衬衫中国国内售价是人民币80元;同样的衬衫出口到马来西亚是11美元;延伸阅读:美国“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美国在认定某一个出口国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时候,根据1988年的《综合贸易和竞争法》第1677条的规定,该法规定,“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由美国商务部确定的那些不按成本和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作,商品在该国的销售不反映其公平价值的国家”。有六个方面的因素必须考虑:美国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6个条件1)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2)企业与劳工通过自由谈判确定工资率的程度;3)允许外国公司在国内举办合营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程度4)政府对生产资料所有或控制的程度;5)政府对资源配置及对企业价格、产量决定权控制程度;6)商务部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延伸阅读:欧盟“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欧盟在1998年4月将中国从其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排除,但欧盟仍不承认中国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上对我实行一种既不同于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又不同于完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机制,即按照“个案处理”的原则,考察我涉案企业是否符合其“市场经济地位”的5条标准。(1)有足够证据表明企业有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决定价格、成本和投入等,不受国家的明显干预;主要原料的成本价格能够反映其市场价值;(2)企业有一套完全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用于所有目的的基本财务记录;(3)企业的生产成本与财务状况,尤其是在资产折旧、抵销、易货贸易、以资抵债等问题上,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歪曲;(4)确保破产法及财产法适当地适用于有关企业,以保证法律上的确定性及企业经营的稳定性(5)汇率随市场汇率的变化而变化。2、出口价格的确定《反倾销协议》规定了出口价格的3种确定方法:实际出口价格,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方的价格和推定价格。3、价格比较4、同类产品(二)损害损害是《反倾销协议》所确定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另一个主要条件。协议要求进口方反倾销机关通过调查确定被控倾销进口产品是否造成了国内同类产品产业的损害,从而决定是否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1、损害的确定《反倾销协议》中的产业损害是指对进口方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此类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2、损害的累积评估《反倾销协议》规定,若来自一个以上国家的同类进口产品同时受到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可累积评估(cumulativeassessment)这些进口产品对进口国造成的影响,实施可累积评估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来自每个国家或地区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超过2%,即超过了最低倾销幅度。第二,来自每个国家或地区进口产品的数量必须是不能被忽略不计的,一般而言是指高于进口方对该产品进口总量的3%;或者虽低于3%,但他们的进口总和超过进口方产品进口量的7%。第三,根据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对进口产品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3、国内产业《反倾销协议》第4条规定了国内产业的定义,即“国内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全体,或总产量构成国内产品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进口国国内生产者”。国内产业的定义是一个以地域或国界为概念的定义,因而也包括外国企业在进口国国内设立的分公司。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反倾销主管机关也用地区产业来替代整体的国内产业。(三)因果关系《反倾销协议》规定,反倾销主管机关除应审查进口倾销产品以外,还应审查其他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已知因素。三、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条件根据《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请、立案、调查、初裁与终裁、复查与审议等阶段。(一)申请(二)立案(三)调查(四)初裁(五)终裁(六)复审(七)审查四、机构与争端解决(一)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反倾销协议》要求设立反倾销措施委员会以保证该协议的实施,该委员会成员由个成员方的代表组成,并选出自己的主席,至少每年召开2次会议。(二)争端解决根据《反倾销协议》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机制同样适用与该协议范围内的所有争端解决。同时,协议第17条“磋商和争端解决”则根据反倾销问题的特殊性又做了一些特别规定。争端解决规定适用的范围。专家组审查。举证责任。保密要求。中国是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据WTO统计,2008年中国遭遇反倾销调查73起、反补贴调查10起,分别占全球案件总数的35%和71%;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遭遇反倾销最多的成员,连续3年成为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成员。此外,中国商务部最新数据显示,2009年1―8月,共有17个国家对中国发起79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额约100.4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6.2%和121.2%。反倾销案例1:中美水产第一案2004年2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对原产于中国等6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消息传出,在我国水产业,特别是虾产业中引起了强烈震动,使我虾产品出口严重受阻。2004年4月,我国渔业大省—浙江虾产品对美出口全面停止。2004年3~6月,我国虾产品主产区—广东虾产品对美国出口仅为1010吨,降幅达85.9%。2004年,我国向美出口海产虾6.61万吨,同比下降18.84%;金额3.386亿美元,同比下降23.78%。而2004年美国虾产品进口量在50万吨的水平,我国虾产品占有率为13.2%。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几乎失去了美国虾产品市场。这是我国进入世贸组织后,在国际贸易中遭受的第一起有关水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一、案例回放2002年1月,以佛罗里达半岛沿海地区为代表的美国南部佛罗里达等8个州养虾业,47家企业组成“南方虾业联盟”,以本国虾产业利益受到进口虾威胁为由,商议对原产于泰国、中国、越南和部分南美国家在内的16个国家的进口对虾提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诉讼申请,并聘请律师搜集证据。2002年春季,由于异常低温,导致墨西哥湾野生对虾捕获量减少,过少的捕获量意味着赚钱的机会较少,使美国南方虾类产业长期以来面临的生产下滑问题突显出来。2002年7月,美国对虾加工商也加入到“南方虾业联盟”,该联盟的企业总数达到217家,使涉案产品的范围从原料虾扩大至对虾加工品。2000年,由西弗吉尼亚联邦参议员罗伯特·伯德提出并获通过的《伯德修正案》允许将关税收入补贴给最先提出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2001~2003年,美国向提起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补贴了8亿美元。有关业界人士预计,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即使仅对目前50%的六国进口虾数量征收15%的反倾销税,关税总额也将达到1.8亿美元。按此计算,参与和积极支持本次反倾销诉讼案的217家捕虾业者,每家可从征收的反倾销税中平均分得82.9万美元的补偿金。这就是美国企业积极申诉的重要原因。2003年8月8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决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进口虾进行调查,对以中国为首,包括巴西、泰国、委内瑞拉等12个对虾出口国提起反倾销诉讼。2003年,美国联邦政府以救灾款(disasterassistance)的名义资助国内捕虾业者3500万美元。2003年12月31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正式致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要求对亚洲和拉美几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25.76%~63.68%的反倾销税,称“由于外国虾养殖业者的不公平竞争,美国捕虾者和虾加工者已经不能维持基本的生产,正处于全行业亏损的境地”。该联盟提供的数字显示,2000~2002年,由于进口虾急剧增长,导致美国虾加工企业大量裁员,两年间虾捕捞产值从12.5亿美元降至5.6亿美元,下降了50%以上。在墨西哥湾沿岸的一些港口,捕捞虾的港口交货价约为3.3美元/磅,比两年前低了近50%。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将35万美元的联邦资金拨付给参与提出反倾销诉求的虾捕捞企业用以支付律师费用,该州的一些官员公开力劝虾捕捞业者向联邦政府申请《伯德修正案》资金。2004年1月4日,美国国贸委员公告,启动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的产业损害调查程序。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3061300、16052010。2004年1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听取支持征税方和反对征税方为时1小时的陈述。2004年2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认定,原产于巴西、中国、泰国、印度、越南、厄瓜多尔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损害了美国以海洋捕捞为主的虾产业,建议对上述国家的虾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2004年7月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反倾销初裁:除中国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外,中国暖水虾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7.67%~112.81%;越南暖水虾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12.11%~93.13%。7月同期,美国国家海洋渔业服务署以宣传野生捕捞虾的营销费用的名义资助“南方虾业联盟”400万美元。2005年1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巴西、中国、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产业损害终裁:原产于上述六国的冷冻暖水虾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原产于中国、泰国和越南的罐装暖水虾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原产于巴西、厄瓜多尔和印度的罐装暖水虾属于微量。2005年1月2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修改此前作出的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的反倾销终裁结果并发布反倾销征税令。美国商务部在修订后的裁决中没有将罐装暖水虾包含在征税范围之内。其中,我国应诉企业中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为39家,占总数的73.58%,比初裁增加了18家;未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14家,占总数的26.41%。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平均税率为53.68%。平均税率与初裁变化不大。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的单独税率被重新确定为0.0676%。我国53家应诉企业中,广东25家、浙江18家、山东2家、海南2家、上海2家、河南1家、香港1家、辽宁1家。应诉企业占我国对虾出口企业总数的51%。也就是说,有49%的企业没有应诉,而较长期地放弃了美国虾产品市场。2005年4月21日,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执行办公室公布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单独税率申请模板和所需证明文件。美国商务部认定,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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