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女职工“三期”权益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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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浅析女职工“三期”权益法律保护作者:李霞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6期摘要:近些年来,女职工因生育而引起劳动争议的案件不断增加。其中,表现最突出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即“三期”)被调岗、停薪或降薪、辞退等问题比较突出。女职工“三期”权益受侵害越来越严重,亟需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维护女职工的“三期”权益。关键词:女职工;劳动争议;“三期”;权益保护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关键词“女职工、生育”,得到搜索结果为3614件,按年份查看2013年为142件,2014年为617件,2015年为792件,2016年807件,2017年上升至847件,可见女职工生育前后的劳动争议纠纷呈现逐年递增趋势。亟待引起社会各界个别是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高度重视。一、侵害女职工“三期”权益的具体体现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女职工怀孕生育期间,发生克扣工资、不准批假、转岗或者辞退女职工等现象。对女职工的劳动权利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单位变相限制女职工生育权一些单位在招聘条件中变相限制女职工生育权。例如,某企业在招聘时,招聘公告明确将未婚未育的女性排除在外;还有的企业在招聘时写明,入职5年内不得生育等等。这些都变相限制了女职工的生育权利。另外,还有一些单位虽然没有书面规定,但是内部形成“一旦怀孕或者生育即转岗或者遭辞退”的先例,让女职工不敢生育,从而变相剥夺女职工生育权。(二)孕期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到位女职工怀孕期间的生理和心理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不适宜承担过重的脑力或者体力劳动,此时女职工应该得到更多的劳动保护。但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造成一些女职工因超负荷工作而流产,有的迫于劳动压力“被辞职”,这些都是孕期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到位的典型表现。(三)女职工产期待遇落实不到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的经济效益,经常停发女职工的工资,让女职工产期没有任何经济待遇保障,产生较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还有一些单位,压缩女职工产假,让女职工得不到完龙源期刊网全的休养,变相侵害了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权。此外,还有的单位,以职工休产假为由,克扣女职工年终奖或绩效奖金,让女职工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四)女职工上班期哺乳权受侵害女职工因为哺乳需要,法律规定,在女职工上下班时间、休假等方面给予了特殊保护。但是一些用人单位,通过满负荷上班、不准假期、克扣工资等方式,让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能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或者奖金制度。这无疑是变相剥夺女职工哺乳权。二、侵害女职工“三期”权益原因分析(一)用人单位法制意识淡薄上述四个方面关于女职工“三期”权益侵害,主要原因在于一些用人单位法制意识淡薄。存在用人单位忽视法律规定,对法律规定视而不见等现象。归根到底来说是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淡薄,对职工权益的保护不重视导致的,也暴露出一些用人单位的管理不规范、不人性化。(二)女职工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女职工的维权意识不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不维权或者不知道如何维权的现象。还有的女职工为了家庭利益考虑,选择忍气吞声,让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较低。从法院判决情况看,只要女职工选择了起诉维权,相关法律健全,女职工胜诉的概率很大。因此,女职工维权意识淡薄也是权益受侵害的重要原因。(三)司法保护不到位司法保护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由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合理,导致女职工对“三期”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侵害后果、侵害过程都无法有效举证,导致诉讼失败;其二,由于超过诉讼时效,法律对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失去胜诉保障;其三,由于证据意识薄弱,导致在诉讼活动中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导致女职工“三期”权益受侵害得不到司法保护。三、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对策广大女职工不仅承担着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还肩负着人类生育繁衍的重要使命。因此,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三期”权益,是用人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和整个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增强单位法制意识龙源期刊网职工权益监督部门要通过普法宣传,加大单位违法成本,单位负责人法制观念教育等方式,进一步增强单位法制意识。相关部门要强制单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作详细规定,针对女职工,要对“三期”的假期、待遇、权利保护作特别的约定,为职工维权奠定坚实的基础。劳动稽查局等部门要定期给辖区企业普法或者举办法制讲座,增强单位法制意识和违法成果的感性认识。只有单位的法制意识增强了,才能从源头上解决单位对女职工“三期”权益的侵害现象。(二)增强女职工维权意识女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与否,女职工自身有切身的感受,因此要增强女职工的维权意识,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从而让用人单位不敢侵权的同时,也对女职工权益侵害予以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要建立学法用法制度,在职工中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女职工的法制意识,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一方面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建议女职工仅需提出“有维权的事实存在”并提供线索证明,其他的举证责任均分配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无法举证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另一方面,在超过诉讼时效等程序规定时,法院要做好调解等工作,虽然不能确保女职工胜诉,但是通过经济补偿等形式弥补女职工的损失。同时,法院就侵权较多的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企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参考文献:[1]王索妮.实施“全面二孩”必须保护好女职工权益[N].浙江法制报,2016-01-26(007).[2]江艳.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不容忽视[N].中国劳动保障报,2016-03-11(006).[3]刘奕昕,张文静,赵新政.女职工“三期”常规案件30天内结案[N].中国妇女报,2016-10-28(A03).[4]王伟,郑工法.以案说法谈女职工“三期”特殊保护[N].工人日报,2017-03-07(005).[5]董洪辰.女职工“三期”权益知多少?[N].人民法院报,2017-05-02(003).[6]董洪辰.女职工“三期”特殊权益知多少[N].中国妇女报,2017-06-14(B02).[7]张伟杰.女职工“三期”权益易受损[N].工人日报,2008-03-31(007).[8]严峻嵘.“三期”权益保护是投诉重点[N].人才市场报,2009-03-07(A08).龙源期刊网[9]张翊雯.女职工“三期”权益的法律保护[N].江苏法制报,2006-06-22(C02).[10]吴涛,谭晓鹏.怀孕遭降薪降级讨说法被劝离职[N].深圳特区报,2006-09-12(B02).[11]徐隽,郑会燕.拿什么保护“三期”女职工[N].人民日报,2014-04-16(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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