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认定后普遍存在四个问题?如何合理的规避这几个问题?下面就让八月瓜小编为大家科普一下吧!第一、普遍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要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就可以享受优惠,殊不知这仅仅是一个基础条件;第二、部分企业研发人员、研发费用和高新产品收入等指标达不到规定比例后,人为扩大统计口径;第三、部分企业拥有的专利技术等与取得的收入无必然联系,将其他收入申报为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第四、部分企业研发费用归集随意,多申报加计扣除。要杜绝上述高新企业认定后的这些问题题的发生,重点要做好下面这几件事:第一、要搞清楚关于“高新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并根据自己的企业性质、经营范围判断,其中哪些税收优惠政策适合自己企业。比如:首先,在增值税方面的税收政策有:《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财税〔2016〕36号: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其次,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政策有:《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二、仔细研究高新企业认定新政策的变化,并从中探索是否有因此变化而产生的风险,以今年2017年为例,了解“全面营改增”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就是很有必要的事情。这“全面营改增”对“高新企业的认定”的影响,也可谓是覆盖方方面面,比如:其一,就是对“高新企业”的认定有影响,具体体现在:对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有影响,和对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的影响。其二,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影响,影响内容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等。第三、就是要搞清楚高新企业认定条件及程序,自2017年起“高新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就有了新变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梳理所需提交资料、高新认定条件更趋严格细化;2、分类评价知识产权、增加专利有效性的证明方式;3、明确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占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4、明确高新收入占比中“总收入”的界定;5、明确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的统计口径;6、明确销售收入口径,规定企业设置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7、采取定量与定性的双重标准评价知识产权;8、丰富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考核内容;9、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年平均数;10、将总资产增长率调整为对净资产增长率的考核。第四、还要弄清楚在申请认定高新企业时有哪些注意事项,比如:所属的高新技术领域是什么、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申请完毕、研发项目如何确定、研发费用怎么归集、科技人员如何明确、研发管理体系是否完善、高品收入如何确认、销售收入和净资产的成长性、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各类资质和证明材料是否完备。第五、由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是吸引广大企业正向申请“高新”的主要诱因之一,因此搞清楚研发费的具体政策就尤为重要。首先,要搞清楚的就是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究竟有哪些:像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试验费用”与“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委托外部、合作、统一研究开发费用等都可以算作其内。其次,要明确针对“不征税收入”和“特殊收入”,在享受“加计扣除”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时的特殊情况,不要稀里糊涂的造成“偷漏税”案件。最后,还有熟练掌握“高新企业”汇算清缴的具体操作技巧,可以对技术转让及研发费归集的财务处理驾轻就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