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大状劳务咨询案例咨询问题:我司一员工在拖地的时候摔倒了,产生九级伤残,她超过退休年龄。司法认定:员工有重度骨质疏松,与摔倒有一定的影响关系。应该如何赔付?是不是只有医疗费?律师回复如下:1、先确认一下该事故的性质:员工拖地的时候摔倒了,本来是属于工伤,但由于她是超过退休年龄的返聘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所以该员工与贵司之间的关系并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进行赔付,而该关系受我国民法调整。2、然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雇主承担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所以无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什么原因而导致的受伤,雇主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但是如果雇主能够证明该事故的发生是受害人完全故意造成的,则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雇主能够证明雇员对事故的发生本身也有过错,则可以相应地减轻雇主的责任。否则,任何员工如果故意受伤都要让雇主承担全部责任,那是十分不合理的。4、不一定只有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所以综合起来,要支付的费用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和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但是因为雇员有过错,所以这些费用客户也不是完全都要承担,需要跟对方协商看赔付多少。客户评价:客户原本以为只要是本公司的员工受伤都属于工伤,都需要按照工伤赔偿的标准赔付,又因为客户没有为该返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发生该事故的时候非常着急,担心公司没交工伤保险要支付的赔偿额很多。待律师解答完以后,客户才知道不是走工伤程序,公司与员工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按照民法的标准来赔偿就可以了。客户对律师的回答表示解释的很清楚,并表示十分感谢律师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