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工作总结范文第一篇范文:青岛星级农贸场创建办法青岛市2021年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做好青岛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规范创建行为,逐步建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长效评价机制,促进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升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入场经营者,集中、公开交易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零售交易的商品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高新区、城阳区。即墨区参照执行。第四条青岛市星级市场创建设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三个等级。最终评定星级市场数量不少于40个。第五条市工商局是青岛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的主管部门,负责星级市场评定工作并对星级市场创建工作给予业务上的监督、指导和政策支持。第六条星级市场创建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星级市场创建办法、创建标准、评定程序和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1数据库;负责向星级市场发放《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建立并维护参评市场的星级档案。第三章参评条件和评审程序第十一条参评条件1.市场开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符合区域规划要求,申报前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3.依法拥有3年以上有效期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4.鼓励连续经营的市场升级改造。升级改造市场于5月31日前竣工开业,并于5月31日前提报参评申请的可参与评定。5.市场总经营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市场内有超市的,如超市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则该超市面积整体不计入市场总经营面积);市场内经营摊位总数(含营业房)50个以上,摊位面积每个不小于6平方米。市场经营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的评定星级原则上不高于三星级。第十二条评审程序-37.记录和反映市场现状的照片、图片或视频资料;8.近2年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表彰证明;9.其它相关材料。第十四条创建标准以《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等为依据,制定《青岛市2021年星级农贸市场创建标准》,基础分为220分,加分项60分、减分项40分。已经被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农贸市场,连续参加星级创建的,在标准扣分的基础上按照1:1.2、1:1.4、1:1.6的标准计算(如:按照标准应当扣1分的,则三星级市场按照1.2分扣分,四星级市场按照1.4分扣分,五星级市场按照1.6分扣分),以此促使星级市场加强管理。三星级市场年度现场测评得分不得低于180分;四星级市场年度现场测评得分不得低于200分;五星级市场年度现场测评得分不得低于230分。依据年度现场测评得分由高到低确定参评市场排名。第十五条星级评定方法和有效期限星级评定以《青岛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办法》和《青岛市2021年星级农贸市场创建标准》为依据,采用文件材料评审、现场测评和专家委员会审定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星级市场评定当年有效。-53.市星级市场创建工作办公室按照年度现场测评得分和专家评审会评审得分7:3的比重计算市场年度综合得分。参考市场满意度调查结果,确定参评市场最终排名,由市星级市场评审专家委员会审定候选市场名单。4.候选市场名单公示。星级市场候选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接受社会监督。5.确定星级市场名单。市工商局根据评审专家委员会审定情况和候选名单公示情况,确定最终评定结果。第十九条市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度星级市场参评资格:1.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2.发生火灾、爆炸、燃爆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3.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4.对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未按期限整改落实的;5.被市、区财政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6.其他违反诚信经营,被群众投诉且被查实,造成一定影响的。第五章动态管理-7第二十五条星级市场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撤销其星级市场称号:1.市场设施陈旧破损,交易秩序混乱,卫生状况差,市场开办单位管理不到位;2.被责令限期整改,但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3.市场因违法经营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或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4.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过程中,经省、市责任部门考核检查,存在严重问题的;5.市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恶性刑事案件的;6.发生其他严重问题影响市场秩序的。第二十六条被降低星级市场称号的,自被降星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星级市场创建;被撤销星级市场称号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二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星级市场创建。第二十七条星级市场被降级、撤销星级的,由原认定机关直接或委托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调换或收回星级市场牌匾。第六章奖励标准第二十八条对获得星级认定的市场,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给予综合奖补。其中:五星级市场给予综合奖补资金-9第三十一条专家委员会、评审小组和第三方测评机构必须公平、公正的对参评市场的创建工作做出正确考评测评,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第三方测评机构测评资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二条星级市场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和《青岛市2021年星级农贸市场创建标准》、《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等要求,加强市场规范化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适应于青岛市2021年星级市场创建。第二篇范文:青岛农贸场星级评定办法青岛市2021年农贸市场星级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扎实做好2021年市办实事农贸市场星级创建工作,规范评定行为,逐步建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长效评价机制,促进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升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入场经营者,集中、公开交易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零售交易的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第四条青岛市2021年星级市场设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三个等级。数量设定为:三星级市场24个、四星级市场12个、五星级市场6个。最终评定星级市场数量不少于40个。各星级数量根据实际评定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第五条市工商局为青岛市2021年农贸市场星级评定主管部门,负责星级市场认定工作并对全市市场星级评定工作给予业务上的监督、指导和政策支持。第六条市场星级评定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星级评定标准、评定流程和评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市工商局设立青岛市2021年市场星级评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贸市场和经纪人管理处,负责市场星级评定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成立市场星级评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商务、规划、城管、食药、公安消防等部门委派的专家、第三方机构负责人、社会监督员等组成,并根据参评市场情况设立评审小组。各区市场监管局设立相应织机构,负责辖区市场星级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八条专家委员会负责审定星级评定标准、评审小组意见和指导性文件;裁定参评农贸市场评定和申诉结果;决定星级评定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评审小组为临时组建,负责对参评市场申报资料文审,负责进行现场评定并给出评审小组初评及终评意见。第十条办公室负责修订本办法、拟定评定标准及其他相关工作细则;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社会监督员参加评定;负责星级评定的宣传、咨询、培训等工作;负责协助参评市场申报;负责建立星级市场数据库;负责向参评市场出具统2一格式的《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建立并维护参评市场的星级档案。第三章参评条件和评定程序第十一条参评条件:1、符合区域规划要求,2021年底以前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验收证明,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2、市场主办单位具有真实有效的国家机关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3、依法拥有3年以上有效期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4、申报前一年内无食品安全、责任安全等事故发生。第十二条评定程序:市场自评申报—材料初审—材料复核—现场评定—综评意见—专家审核—结果公示—确定名单—结果反馈—发放证书、牌匾、综合奖补资金。第四章申报和评定第十三条市场自主申报。市场主办单位对照《青岛市2021年农贸星级评定标准》开展自查自评,查漏补缺,提升完善,在自查合格基础上,向所在区市场星级评定管理工作办公室领取、填报《青岛市2021年农贸市场星级评定申报表》,同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或证明。1、《营业执照》及有关许可证复印件;2、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验收证明;3、市场内部管理机构、人员设置情况以及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管理)、卫生、治安、消防、消费保障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4、市场规模、效益、信誉、税费、辐射区域以及在同类市场中的横向比较等有关资料;市场非公党建、工作情况;5、记录和反映市场现状的照片、图片或视频资料;6、其它相关材料。第十四条评定标准和有效期限。以《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等为依据,制定《青岛市2021年农贸星级评定标准》,基础分为200分,加分80分。年终综评考评得分180分以上的,评定为青岛市2021年三星级农贸市场;年终综评得分200分以上的,评定为青岛市2021年四星级农贸市场;年终综评得分230分以上的,评定为青岛市2021年五星级农贸市场;星级市场认定当年有效。第十五条星级评定方法。星级评定以《青岛市2021年农贸星级评定标准》为依据,采用文件材料评审、现场测评和专家委员会审定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第十六条现场测评:6-11月,由市、区二级考评办公室、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以明查与暗访结合的方式,每月对申请市场开展一次的现场测评打分,并按各占比50%比重测算市场月综合得分,于次月通过市工商局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市场月度测评成绩。第十七条开展市场满意度调查。在市工商局网站、微信公众号设立市民满意度评价专栏,在参评市场设立意见箱,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市场创建工作意见,公示市民满意度调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星级认定:1、市市场星级评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按照市场每月得分加权计算各市场年终总评得分,并汇集市场满意度调查结果报市市场星级评定专家委员会审定。2、召开星级市场评审专家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前5天书面或电话通知各评审专家成员。3、评审会程序:介绍市场考核初评情况(五星级市场播放影像资料);评审专家委员发表意见或建议,并可向考核验收组人员提问;署名投票表决,确定市场初选名单。4、结果公示。初选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接受群众监督。5、确定名单。市工商局根据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表决情况和公示情况,确定最终评定结果。第十九条星级评审年度内市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星级市场评定:1、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2、发生消防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3、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4、对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未按期限整改落实的;5、被市、区财政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6、其他违反诚信经营,被群众投诉且被查实,造成一定影响的。第五章动态管理第二十条各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要对已认定的星级市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回访检查,防止星级市场管理滑坡。第二十一条回访检查可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市场的基础设施、配套管理服务、环境卫生以及上市商品安全管理、品牌经营、经营者信用等情况。第二十二条区市场监管机关对星级市场检查时发现问题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促其整改。区市场监管机关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将处理结果报市工商局备案。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