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83.140G47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T519—2004出口注塑鞋检验规程Rulesfortheinspectionofinjectionfootwearforexport2004-10-18发布2004-11-18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519—2004I前言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剑平、谷凯军。DB33/T519—20041出口注塑鞋检验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出口注塑鞋的抽样、检验、检验结果的判定及不合格的处置。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材料为面料(天然皮革除外)、以再生PVC、PU为鞋底材料的出口注塑鞋类的检验。以TPR为鞋底材料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040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3903.4鞋类通用检测方法硬度试验方法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HG/T3084注塑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注塑鞋以PVC、PU等为原料,用注塑成型工艺制成的鞋靴。3.2童鞋供3岁以上14岁以下儿童穿用,通常鞋内底样长在170mm—260mm之间的鞋类。3.3婴儿鞋供3岁以下婴儿穿用,通常鞋底样长小于170mm的鞋类。4抽样4.1检验批每个检验批应由同一合同,且生产条件和生产时间相同的单位产品组成,简称批。4.2抽样条件实施抽样检验的批,应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货物数量应与报检单相符。4.3抽样方案4.3.1采用GB/T2828.1一次抽样方案,健康安全性能、常规物理性能项目按特殊检查水平S-1抽样,外观质量按特殊检查水平S-4抽样,抽样数量见表1。4.3.2外观检查合格判定数见表1。接受质量限AQL值为:──A类不合格:不允许;──B类不合格:AQL=2.5;DB33/T519—20042──C类不合格:AQL=6.5。表1正常检验抽样数及合格判定数B类合格质量水平C类合格质量水平批量样本大小字码样本大小AcAcAcRe1~15A2010116~25B3010126~90C5011291~150D80112151~500E131223501~1200F2012341201~10000G32235610001~35000H50347835001~500000I805610115检验5.1检验内容检验分为健康安全性能、常规物理性能和外观质量检验。5.2健康安全性能检验按我国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和进口国技术法规要求进行。5.3常规物理性能检验常规物理性能实施周期性检验。检测项目、质量要求及检测方法见表2。表2常规物理性能检测项目、质量要求及检测方法外底材料质量要求检验项目PVC发泡型PVC致密型PU检验方法抽伸强度MPa≥1.46.53.5断裂伸长率%≥120300380按GB/T1040的规定进行邵尔A度≤--80--硬度阿斯卡C度≤65--60按GB/T3903.4的规定进行5.4外观质量检验5.4.1检验方法按检验批实施检验。对抽取的每件包装逐一进行配色、配码检查,按HG/T3084进行。5.4.2检验项目、不合格内容、检验方法及不合格分类见表3。表3外观质量检验项目、不合格内容、检验方法及不合格分类检验项目不合格内容检验方法不合格分类发霉视检B标志不符,规格不符,单只,顺脚,错双,错品种视检B包装及标志错颜色,包装盒、袋破损,商标、鞋号不清视检C尺码内底尺寸与标示不符皮尺测量BDB33/T519—20043表3(续)婴儿鞋、童鞋附件可能触及锐利尖端和锋利边缘按GB6675的规定进行A婴儿鞋小零件连接不牢固按GB6675的规定进行A发霉视检B帮面、内里、沿口条破损视检B装饰件生锈,涂、镀层剥落视检B人造革、合成革脱层,折痕,划痕,粒面粗细视检C色差视检C鞋头、门口、后缝歪斜,缝线越轨、不匀,跳针,断线,线毛(头)未净等视检C商标、文字印刷,刺绣,烫压等不良视检C配件不牢视检C帮面污汁、露浆视检C内底有钉视检A开胶,围条脱落视检B双色鞋底分离视检B统口高低视检B缺料、溢料、露帮脚视检C底纹不清,起泡,气泡,收缩,杂物,脱空等视检C活动内底长短视检C鞋底多色底混色视检C注:除表中所列的不合格外,其他严重影响穿用和外观的不合格判B类不合格,轻微影响外观和穿用的不合格为C类不合格。5.4.3外观质量不合格统计一双中有一只不合格的按一双统计,一双鞋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的,以其中最严重的一项不合格进行统计。包装件中配色配码不合格数量按调整为正确配置所应调换的最少双数统计。6检验结果的判定6.1健康安全性能、常规物理性能所有项目均应合格。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健康安全性能、常规物理性能为不合格。6.2外观质量检验判定应在健康安全性能、常规物理性能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分别累计A、B、C三类不合格品数,当A、B、C类不合格品数均少于或等于相应的合格判定数Ac时,判该批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7不合格的处置判为不合格的批,经返工整理后允许重新提交检验一次。8检验有效期检验有效期为6个月。DB33/T519—20044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浙江台州地区是我国最大注塑鞋生产基地,随着我国外贸的发展,出口注塑鞋增长迅速,但我国只有出口注塑鞋产品标准,没有规定抽样、判定、准则,而且国标中的物理性能指标,当时没有考虑旧料回收所生产的产品,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个适合出口注塑鞋的检验规程。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计划编号为“62-2002”制标任务,由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行《出口注塑鞋检验规程》的制标工作。二、制标依据在制标过程中积极收集、参照、分析国内外有关标准资料,对不同样品进行物理性能测试,认真征求各地检验检疫局和有关企业的意见,结合注塑鞋行业特点和技术要求,根据多年检验工作中的一些实际经验,制订《出口注塑鞋检验规程》,以下是编制过程的几点考虑。1、检验批出口注塑料生产一般是工艺接近而且连续生产,因此将检验批规定为实验抽样检验,而汇集的同一合同且生产条件和生产时间基本相同的单位产品。2、抽样方案、检查水平考虑到我们检验是在厂方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抽样检验,属于交收检查,不同于工厂的出厂检验,考虑到出口鞋类检验风险程度,及检验时的工作量,故选择一次抽样方案,检查水平S-4。3、检验项目考虑到注塑鞋的安全、卫生、环保与性能制定了有关的检验项目,并按照重要性对检验项目进行分类,分为A、B、C类。4、不合格分类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将婴儿鞋按照玩具要求对小零件可触及锐利尖端和锋利边缘及内底有钉等检验项目列为A类不合格;其它检验项目根据使用性能有关重要性及影响美观的程度分为B类不合格和C类不合格。规定A类不合格不允许,B类不合格的AQL=2.5,C类不合格的AQL=6.5。5、物理指标确定根据对不同的PVC及PU鞋底的物理性能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结合多年来客户所反DB33/T519—20045馈的信息,我们确定了以PVC回收旧料所生产的鞋底物理性能指标;根据检测数据对应外观及手感,确定了PU底的物理性能指标。三、总结本标准的内容格式是参照GB/T1.1-2000《标准化工作手则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来确定和编写的,本标准在编制中存在许多不足之外需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请各地局有关部门及行家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