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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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原煤炭部1983年9月以(83)煤生字第1275号文颁发)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储量计算第一节储量的分类和分级第二节各级储量的圈定第三节储量计算标准第四节储量计算的一般原则第五节可采储量计算第三章储量动态与损失第一节储量增减第二节储量的开采与损失第三节损失率第四节储量变动及损失的管理第四章保护资源,减少损失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责任制度第三节业务监督第五章附则附录一储量及损失量计算图纸及台帐附录二用统计产量代替实测产量改正计算公式附录三永久煤柱损失量摊销方法附录四储量及损失量报表的填报要求第一章总则第l条煤炭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能源。为贯彻国家矿产资源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加强生产矿井煤炭资源的管理,进行合理开采,减少损失,特制定本规程。第2条搞好储量管理,提高资源回收,是与地质、设计、生产技术和生产管理等都有直接关系的一项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并由主管生产的局、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地质测量部门要负责了解、掌握矿井储量的数量、质量、分布、损失等及其变化情况,并对资源的合理开采实行业务监督。第3条储量数字是矿井设计、改扩建、开拓延深和安排生产接续的主要依据,任何人都必须严肃对待。矿务局、矿掌握或上报的储量,必须以地测部门提出的经过审核的数字为准,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动。第4条生产矿井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内容是:1、查清生产矿井煤炭资源情况,定期测算并上报储量的变化及开采、损失情况,为矿井生产建设提供技术依据。2、根据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的要求,对资源的合理开采实行业务监督,对违反技术政策,破坏和丢失煤炭资源的行为,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3、积极寻找煤炭资源,扩大可采范围,增加可采储量,为矿井正常持续生产、扩大生产能力和延长矿井服务年限提供物质基础。4、进行储量报损、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转出、转入的呈报和审批工作。5、参与制定和检查、分析各种回采率设计指标及其执行情况,为合理开采和利用地下资源提供建设性意见。第二章储量计算第一节储量的分类和分级第5条根据我国的能源政策和煤炭资源利用程度,煤炭总储量分为能利用储量(平衡表内储量)和暂不能利用储量(平衡表外储量)。能利用储量中分为工业储量和远景储量。工业储量包含可采储量和设计损失,它们的关系可用下表形式表述:可采储量工业储量能利用储量度(设计损失)煤炭总储量—远景储量暂不能利用储量第6条各类储量的含义:1、总储量:指生产矿井井田技术边界范围内,通过地质手段(物探、钻探、巷道、地质调查等)查明,符合煤炭储量计算标准要求的全部煤炭储量。2、能利用储量:指煤层的厚度、质量符合当前煤矿开采经济技术条件的储量。⑴工业储量:在能利用储量中,可以做为设计和投资依据的那部分储量。可采储量是指在工业储量中,可以采出来的那部分储量。工业储量减去设计损失量,即为可采储量。⑵远景储量:指在能利用储量中,研究程度不足,只能做为地质勘探设计和矿区发展远景规划依据的那部分储量。3、暂不能利用储量:指煤层的厚度、质量不能满足当前煤矿开采经济技术条件的要求,或因水文地质条件及开采技术条件特别复杂等原因,目前开采很困难,暂时不能利用的储量。第7条储量级别的划分:根据对煤层勘探和研究程度不同,并考虑设计、生产的需要,煤炭储量分为四级,即A级、B级、C级、D级。A级和B级称为高级储量。第8条确定各级储量的条件:1、A级储量。是经过详细勘探,用钻孔或巷道在A级储量所要求的线距内圈定的储量。列为A级储量的条件是:⑴煤层层位、厚度、结构及其变化情况已查明,煤层对比可靠。⑵煤层产状已经查明,底板等高线已控制,较大的褶曲和落差大于(或等于)30米的断层已经查明。⑶煤层的水文地质条件、矿井导水条件和补给关系等,已基本查明。⑷岩浆岩、冲刷带、烧变区等的范围、性质及对煤层、煤质的影响已经查明。⑸煤层顶、底板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已了解清楚。⑹煤质及其变化情况已经查明,煤种已经清楚。2、B级储量:指经过勘探,用钻孔或巷道在B级储量要求的线距内圈定或者A级外推的储量。它是煤矿建设时设计和投资的依据,列为B级储量的条件是:⑴煤层层位、厚度、结构及变化情况已基本查明,煤层对比可靠。⑵煤产状已经查明,煤层底板等高线已基本控制,落差大于(或等于)50米的断层已经查明。⑶煤层的水文地质条件、矿井导水条件和补给关系等已初步查明。⑷岩浆岩、冲刷带、烧变区等的范围、性质及对煤层、煤质的影响已初步查明。⑸煤层顶、底扳特性及开采技术条件已初步了解。⑹煤质及其变化情况已基本查明,煤种已经查明。3、C级储量:是对煤层用足够的钻孔在C级储量所要求的线距内圈定或者B级外推的储量。列为C级储量的条件是:⑴煤层层位、厚度及变化情况已初步查明,煤层对比基本可靠。⑵构造及煤层产状已初步查明。⑶水文地质条件已做初步研究。⑷煤质和煤种已初步查明。4、D级储量:是根据地质调查、物探成果及有关地质资料推定,并对少量勘探工程揭露证实的储量。D级储量的条件,应达到对煤层层位、厚度、煤质、煤层产状、构造等均有初步了解。它一般作为地质勘探设计的依据,有时也可配合C级储量作为小型煤矿建设或一般矿井建设总体规划的根据。第9条储量类别和级别的关系:能利用储量包括A级、B级、C级、D级各级储量,即是A、B、C、D各级储量之和。暂不能利用储量无论对其研究程度如何,一律不再分级。工业储量是指A、B、C各级储量之和。即:工业储量=A+B+C只有工业储量中才包含可采储量。可采储量不再分级。远景储量即指D级储量。第二节各级储量的圈定第10条圈定各级储量,必须符合以下原则:1、圈定各级储量的钻孔见煤点综合质量,必须符合煤田勘探钻孔质量标准丙级孔以上的规定;圈定A级储量的钻孔见煤点综合质量,一般应符合煤田勘探质量标准甲、乙级孔的规定。工程质量低劣,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钻探工程,不能作为圈定各级储量的依据。2、在煤层稳定和较稳定的地区,允许在A级块段的外围,以不超过A级基本线距1/2的距离外推B级储量;在B级块段外围,亦可以不超过B级基本线距1/2的距离外推C储储量。A级和B级块段,均不得连续外推,不稳定煤层一般不能外推。3、在构造简单和中等的地区,一般可以跨越已经查明的落差不大于50米的单个断层圈定高级储量。若断层密集,不能跨越断层划分高级储量。第11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圈定高级储量:1、小构造发育的地段;2、在设计和生产中实际意义不大的小而孤立的块段;3、与老窑采空或与风化边界相邻的块段;4、临近不可采边界的块段;5、在大断层两侧各30~50米的地段。第12条圈定各级储量的基本线距1、构造类别钻探工程基本线距如表1:表1构造类型基本线距(米)A级B级C级第一类简单75015003000第二类中等375~500750~10001500~2000第三类复杂250250~5002、煤层型别钻探工程基本线距如表2:表2煤层型别基本线距(米)A级B级C级第一型稳定750~10001500~20003000~4000第二型较稳定375~500750~10001500~2000第三型不稳定2505001000250250~500第三节储量计算标准第13条各类储量计算标准如表3、4:一般地区储量计算标准表3储量类别煤种项目倾角能利用储量暂不能利用储量炼焦用煤非炼焦用煤褐煤炼焦用煤非炼焦用煤褐煤最低可采厚度(米)25º0.70.81.00.60.70.825º~45º0.60.70.90.50.60.745º0.50.60.80.40.50.6最高可采灰分Ag(%)4050注:根据1958年中国煤分类方案,将我国煤分为十大类。其中气、肥、焦、瘦煤为炼焦用煤;长焰、不粘结、弱粘结、贫、无烟煤为非炼焦用煤。缺煤地区储量计算标准表4储量类别煤种项目倾角能利用储量暂不能利用储量炼焦用煤非炼焦用煤褐煤炼焦用煤非炼焦用煤褐煤最低可采厚度(米)25º0.60.70.80.50.60.725º~45º0.50.60.70.40.50.645º0.40.50.60.30.40.5最高可采灰分Ag(%)405040506050最低发热量QgDw(大卡/公斤)30002000注:1、非炼焦用煤和褐煤,在灰分和热量两项指标中,有一项符合标准即可。2、可选性差的高灰、高硫的炼焦用煤,不能做炼焦用煤时,应按非炼焦用煤的指标计算储量。第14条对于达不到能利用储量标准的劣质或石煤、泥煤以及油页岩等,若当地有关部门认为可以开采利用,经省(市、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算为能利用储量,但需在矿井储量表中单独列出。第15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虽符合暂不能利用储量计算标准,亦不计算其储量。1、能利用储量外围,用插入法圈出的暂不能利用储量;2、孤立或狭长构造地段中的暂不能利用储量;3、煤层群中随开采已经破坏的暂不能利用储量。第四节储量计算的一般原则第16条储量计算要根据煤层的赋存条件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储量计算必须在专门的图纸上进行。计算时,一般应以等高线、断层面、剖面线或各类技术边界等为界,将井田和煤层分成若干块分别计算,当煤层倾角不大于60º时,可在平面投影图上计算储量,煤层倾角大于60º时,可在平面投影图或立面展开图上计算,当煤层倾角不大于15º时,煤层的厚度及面积均不必进行换算。第17条计算块段范围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矿井储量计算范围应与批准的设计井田边界相一致。在现阶段,矿井储量计算的最大深度,一般不超过1000米,小型矿井不超过600米,老矿井深部不超过1200米。2、划分储量块段时,应考虑矿井的地质构造,煤层厚度、产状等自然因素,尽量利用勘探线、煤柱边界线、井田和采区边界线、巷道、水平标高线、底板等高线等,使储量块段形状简单,计算方便。3、当见煤点的煤层和灰分不符合矿井储量计算标准要求时,在稳定和较稳定并具有渐变规律的情况下,一般可采用插入法求出可采边界。对于特殊地质条件,如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或有古河床冲刷、岩浆岩侵入,烧变区等影响,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圈定可采边界。4、对未见煤钻孔,一般可用相邻钻孔连线的中点为零点,再用插入法求其可采边界。5、沿煤层露头应圈出风化带范围。一般不计算风化带储量,但当风化带煤中总腐植酸含量大于20%时,则应估算其储量。炼焦用煤还应圈定氧化带,并单独计算其储量。6、如发现井田内有老窑或陷落柱时,应在查清后圈出其范围。在老窑或陷落柱范围内的,不计算其储量。7、高灰分煤层块段,绘出灰分等值线图后,再确定最高可采灰分边界。8、当同一煤层有多个煤种时,应圈出煤种分界线,并分煤种计算储量。第18条确定采用厚度的原则如下:1、煤层中夹矸的单层厚度不大于0.05米时,夹矸与煤可合并计算,不需扣出。但全层的灰分或发热量指标应符合规定的标准。2、煤层中夹矸的单层厚度等于或大于所规定的煤层最低可采厚度时,被夹矸所分开的煤分层应作为独立煤层,一般就要分别计算储量。3、煤层中夹矸的单层厚度小于所规定的煤层最低可采厚度时,煤分层不作为独立煤层。煤分层厚度等于或大于夹矸厚度时,上下煤分层加在一起,作为煤层的采用厚度。4、复杂结构煤层,当各煤分层的总厚度等于或大于所规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同时夹矸的总厚度不超过煤分层总厚度的1/2时,以各煤分层的总厚度作为煤层的采用厚度。5、夹矸不稳定,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的复煤层,当夹矸的总厚度不超过煤分层总厚度的1/2时,以各煤分层的总厚度作为煤层采用厚度,夹矸单层厚度不受最低可采厚度的限制。第19条容重确定的原则新投产的矿井,容重可沿用最终地质报告提出的容重数据。生产矿井应随着修改地质报告和进行全面储量核实重新测定容重,获得新的容重数据。实测容重的方案由地测部门和化验部门配合提出。实测容重的结果需报省(市、区)煤炭厅(局、公司)批准后方才有效。第20条在储量计算中,面积以平方米(m2)、厚度以米(m)、容重以立方米吨(吨/米3,T/m3)、储量以吨(T)为单位。储量汇总时以万吨为单位,取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第21条储量计算结果必须经过检查。检查应在原计算图上以相同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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