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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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核心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第八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第一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概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含义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是指各级各类的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对事业单位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和措施的总称,它包括对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等进行管理的规定。二、人事管理的地位人事管理是事业单位管理职能中的首要职能,它在事业单位管理中居于核心和关键地位。事业单位的一切管理活动,包括决策、执行、沟通、协调、监督等工作都必须通过人的活动来实现。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原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特征1.国家是事业单位真正的用人主体国家制定统一的人事制度,国家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国家确定事业单位的编制、国家制定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制度,国家运用行政与计划手段调配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事业单位没有独立的用人权,事业单位仅仅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的场所,事业单位仅仅代表着国家管理其工作人员、执行有关的人事制度及其政策。2.不存在独立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实行一体化的人事制度。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同属于国家干部,执行与国家机关相同的干部人事制度;事业单位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用关系、奖惩考核、工资分配、福利保障等方面没有明显的差别。3.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国家的任用关系属于公职关系从法律观点看,即属于行政法律范畴的行政任用关系,而非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公家公职人员,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人事制度。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核心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第二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一、事业单位岗位含义事业单位的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二、事业单位岗位类别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同时,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且不得低于专业技术资格审评条件。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3.工勤技能岗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具体如下图所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工)高级中级初级一级部级正职一级八级十一级一级高级技师二级部级副职二级九级十二级二级技师三级厅级正职三级十级十三级三级高级工四级厅级副职四级四级中级工五级处级正职五级五级初级工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核心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六级处级副职六级七级科级正职七级八级科级副职九级科员十级办事员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原则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权限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第三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首要内容。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二)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核心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说,凡是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二、公开招聘制度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一)招聘工作的原则和方法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二)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的人员以下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l.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3.具有技师及以上工人技术职务的人员。4.按照单位经费来源平行流动和顺向流动的人员。(三)应聘条件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守法遵纪,品行端正。3.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4.身体健康,能坚持招聘岗位的正常工作。5.招聘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此外,对于应聘人员的学历也有条件限制:1.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2.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中技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民族自治区域的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对应聘人员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四)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核心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五)招聘程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制定竞聘上岗方案;2.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3.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4.考评;5.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6.办理聘任手续。三、竞聘上岗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四、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具有人事关系性质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订立聘用合同是实行聘用制度的基础。在签订聘用合同之前,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一)聘用合同的内容1.聘用合同的条款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l)聘用合同期限;(2)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4)工作报酬;(5)保险福利待遇;(6)工作纪律;(7)聘用合同变更、终止、续订、解除的条件;(8)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9)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上述条款中,(l)至(8)项为必备条款,(9)项为约定条款或者称可备条款,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未作规定,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任意约定的条款。约定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则与必备条款具有同等效力。聘用合同缺乏约定条款不影响其效力。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核心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2.聘用合同的类型聘用合同期限是指聘用合同起始至终止之间的时间。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3.试用期试用期是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为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二)聘用合同的订立1.聘用合同的订立主体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按照国家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聘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订立聘用合同。2.聘用合同的订立原则和依据聘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事业单位为了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在不违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作为签订和履行聘用合同的依据。3.聘用合同的效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订立的聘用合同具有约束力,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三)无效聘用合同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2.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3.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核心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聘用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无效聘用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四)聘用合同的变更聘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聘用合同后,对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聘用合同,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聘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增减的行为。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的,原聘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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