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811-2008 二手汽车量化鉴定评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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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DB34备案号: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811—2008二手汽车量化鉴定评估方法Identificationofusedcarquantitativeassessmentmethods2008-08-01发布2008-08-01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T811—2008I前言二手汽车量化鉴定评估方法是二手汽车交易市场价格评估的基础和关键。为了改变以往在二手汽车价格评估中汽车关键性能定量化程度不足,为保证二手汽车的安全性能,控制其排放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安徽省汽车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安徽省汽车检测中心、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安徽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金全、吴克林、王小琴、汪芹、王年、梁华平、梁鸿铭。本标准于2008年8月1日实施。DB34/T811—20081二手汽车量化鉴定评估方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二手汽车进行量化鉴定评估的条件和要求、重置成本法评估计算、成新率、修正系数、价值计算、鉴定评估结果和报告以及市场交易价格的确定。本标准适用于进入二手汽车市场交易的二手汽车。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及测量方法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3定义二手汽车usedcar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4二手汽车进行评估的条件及要求4.1要求对二手汽车进行鉴定评估必须具备以下的证件和文字材料:4.1.1汽车来历凭证;4.1.1.1原始购车发票或二手汽车过户发票和原始购车发票;4.1.1.2汽车购置税完税发票。4.1.2汽车车牌号(牌照)。4.1.3汽车名称和型号。4.1.4汽车登记证书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4.1.5发动机号。4.1.6汽车行驶证(行车执照)。4.1.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书或标志。4.1.8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4.1.8.1单位车辆应有资产处置权证明;4.1.8.2私人车主应有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1.8.3委托出售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1.9公路养路费证应处于有效期之内。4.1.10车船使用税缴纳证明。DB34/T811—200824.1.11汽车保险费证明。4.1.11.1第三者责任保险证明;4.1.11.2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证明;4.1.11.3车辆强制保险证明。4.1.12汽车年审有效期证明。4.1.13累计行驶公里数据说明。4.1.14车辆发生事故情况说明。4.1.15对于2次及2次以上经过交易的二手汽车,必须提供每次汽车使用性质(营运或非营运)的材料说明。4.2不准进行鉴定评估的二手汽车4.2.1已报废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4.2.2距报废期不到一年的车辆。4.2.3在抵押期间的车辆。4.2.4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的车辆。4.2.5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查封和扣押期间的车辆。4.2.6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4.2.7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有篡改迹象、或有关材料名称不一致的车辆。4.2.8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4.2.9没有办理必备证件、税费、保险和没有有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或手续不齐全的车辆。4.2.10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4.2.1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4.2.12对延缓报废汽车不准办理过户和转籍登记。4.2.1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和技术状态低劣、无法修复的汽车,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不符合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汽车。4.2.1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车辆。4.2.15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最低要求、技术性能不合格的二手汽车。4.2.16右置方向盘的汽车。5重置成本法评估计算5.1卖主或委托代理人填写“二手汽车量化鉴定评估委托书”见附录A。“二手汽车量化鉴定评估委托书”经审查合格后,才能对该车正式进行量化鉴定评估。5.2重置成本法计算的一般形式J=(B1+B2)×C×K式中:J—二手汽车评估价值(人民币元);B1—直接成本(人民币元);B2—间接成本(人民币元);C—二手汽车成新率(%);K—修正系数。5.3直接成本B1包括:5.3.1现行市价买价;5.3.2运输费用;DB34/T811—200835.3.3购置附加费;5.3.4消费税;5.3.5人工费。5.4间接成本B2包括:5.4.1购车管理费;5.4.2专项贷款利息;5.4.3注册登记手续费。6二手汽车成新率C二手汽车成新率C计算公式()%100])1(121[1×−+×+−=∑=YnnGGGC式中:G—规定使用年限见附录B;n——使用年限变量(1→Y);Y——已使用年限。7修正系数K7.1修正系数K计算公式:K=K1×40%+K2×20%+K3×15%+K4×10%+K5×15%式中:K1——二手汽车的动力性、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和排放性能等综合性能检测修正系数;K2——二手汽车整车装备、外观检查合格率修正系数;K3——二手汽车事故状况修正系数;K4——二手汽车制造质量修正系数;K5——二手汽车工作性质和环境修正系数。7.2综合性能检测修正系数K1的权重40%,检测项目有二手汽车的动力性、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和排放性能等。7.2.1检测二手汽车的动力性能,其发动机输出功率损失应小于25%。检测数值分级见表1。表1发动机输出功率损失检测数值分级表分级一级二级三级不合格功率损失%≤4.04.1-12.012.1-25.025.07.2.2检测二手汽车经济性能二手汽车等速百公里燃料消耗量检测值与该车型原厂规定的相应车速等速百公里燃料消耗量之比应小于110%。表2燃料消耗量超耗值检测数值分级表分级一级二级三级不合格超耗%≤102.0102.1-105.0105.1-110.0110.07.2.3检测二手汽车制动性能7.2.3.1二手汽车用制动检验台检验制动性能时,其检测数值应能满足表3的合格要求。检测方法见GB7258附录C。DB34/T811—20084表3制动性能检测数值限值二手汽车类型三轮汽车乘用车、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货车其它汽车、汽车列车空载≥60≥60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满载≥45≥50≥50前轴-≥60b≥60b轴制动力与轴荷a的百分比后轴≥60b≥20b-前轴-≤20%c制动力不小于该轴轴荷的60%≤24%c制动力平衡c后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的60%≤8%d车轮阻滞力不应大于车轮所在轴轴荷的5%。制动协调时间对液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0.35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0.60s;汽车列车和铰接客车的制动协调时间不应大于0.80s。驻车制动力e驻车制动力的总和不应小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20%。a.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乘用车时应按动态轴荷计算。b.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此要求。c.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d.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该轴轴荷的百分比。e.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二手汽车为不小于15%。7.2.3.2二手汽车用路试方法检验制动性能时,其检测数值应符合GB7258的有关规定。检测方法见GB7258附录C。7.2.4检测二手汽车转向操纵性能7.2.4.1二手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车轮定位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7.2.4.2对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二手汽车,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台检验时侧滑量值应在±5m/km之间。检测方法见GB7258附录B。7.2.4.3转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检测数值应符合GB7258的有关规定。表4转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检测数值分级表二手汽车类型一级二级三级不合格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的二手汽车0-5060-100110-200>200最大设计车速小于100km/h的二手汽车0-6070-150160-300>300三轮汽车0-150160-300310-450>4507.2.4.4对于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轴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500kg的二手载客汽车,应按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悬架特性检测。用悬架装置检测台检测时,受检车轮在受外界激励振动下测得的吸收率应不小于40%,同轴左右轮吸收率之差不得大于15%;用平板检测台检测时,受检车辆制动时测得的悬架效率应不小于45%,同轴左右轮悬架效率之差不得大于20%。7.2.5检测二手汽车排放性能7.2.5.1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二手汽车,采用GB18285规定的方法检测排气污染物排放值应能满足表5的合格要求。DB34/T811—20085表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二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类别怠速高怠速二手汽车车型CO(%)HC(×10-6)CO(%)HC(×10-6)1995年7月1日前生产的轻型汽车4.512003.0900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4.59003.0900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a0.81500.3100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1.02000.51501995年7月1日前生产的重型汽车5.020003.51200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4.512003.09002004年9月1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1.52500.7200a.对于2001年5月31日以前生产的5座以下(含5座)的微型面包车,执行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的排放限值。7.2.5.2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二手汽车,其按GB3847规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所得的排气污染物排放值应满足表6的合格要求。表6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二手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二手汽车车型烟度限值1995年6月30日以前生产的汽车5.0Rb1995年7月1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期间生产的汽车4.5Rb2001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生产的自然吸气式汽车2.5m-12001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生产的涡轮增压式汽车3.0m-12005年7月1日起,按GB3847-2005规定经型式核准批准车型生产的汽车车型核准批准的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再加0.5m-17.2.6检测二手汽车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7.2.6.1二手汽车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用GB7258附录D的方法进行检验时应满足表7的要求。表7二手汽车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要求远光偏移近光偏移车辆类型垂直(Ha)水平b(mm)垂直(Ha)水平b(mm)乘用车0.9-1.00.7-0.9其他机动车0.8-0.95左灯向左偏≤170左灯向右偏≤350右灯向左或向右偏≤3500.6-0.8向左偏≤170向右偏≤350a.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b.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7.2.6.2二手汽车每只前照灯的发光强度应达到表8的要求,测试时,其电源系统应处于充电状态。采用四灯制的二手汽车其中两只对称的灯达到两灯制的要求时视为合格。表8二手汽车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单位为坎德拉二手汽车类型一灯制二灯制四灯制三轮汽车60005000-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80006000其他汽车-15000120007.2.7检测二手汽车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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