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十一五”科学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建设项目指南一、指南说明中国科学院“十一五”信息化规划中部署了建设数据应用环境的任务,并据此在院“十一五”信息化专项中设立了“数据应用环境建设与服务”项目。项目的主要任务包括:①数据资源中心建设,即建设具有6PB存储能力和一定数据处理能力的数据资源中心;②科学数据库建设,即建设由主题数据库、专题数据库、参考型数据库与专业数据库构成的科学数据库资源体系;③数据应用环境的应用与服务,即基于数据应用环境,提供广泛的服务,使数据增值,得到广泛应用。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院信息办)已发布指南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十一五”期间科学数据库建设重点支持的主题数据库、专题数据库与参考型数据库。本指南仅限于科学数据库的专业数据库建设任务,由院信息办公开发布,目的是在全院范围内遴选确定一批优质的、可公开共享的专业数据库,支持其持续发展,推动其共享与应用。二、注意事项1.本指南只面向院内单位公开发布。2.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是院内法人单位。3.主题数据库和参考型数据库的主持单位不得再提出申请。4.参与主题数据库和参考型数据库建设的单位,在申请专业数据库时,不得出现应整合到主题数据库和参考型数据库中的内容。5.参加专题数据库建设的单位,在申请专业数据库时,不得出现专题数据库建设的内容。6.所申报的专业数据库内容必须能公开共享。7.对项目负责人的有关要求(1)有能力对本单位的数据资源进行整合与集成,对项目内容有较全面的认识和理解,具备相应的数据库建设经验和管理水平。(2)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并在所申报项目的技术方面有两年以上的工程或研究工作经历。(3)已承担院科学数据库建设子项目或e-Science应用示范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牵头申请。8.对项目申请单位的有关要求(1)中国科学院下属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一个法人单位只能申请一个专业数据库。(3)落实相关的配套经费及条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4)承诺按照“数据应用环境建设与服务”项目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专业数据库建设与服务,建成的数据库及相关成果纳入我院数据资源中心统一管理与服务体系。(5)签订任务书的同时,与“数据应用环境建设与服务项目”总承担单位签订建设和运行服务协议,以确定各自的责任、权利与义务。9.申报程序(1)申请单位必须按照院信息化专项项目课题申请书模板填写申请书,否则不予受理。申请书一式十份(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申请书的电子版及相关辅助材料。(2)申请单位须在申请截止日期前送达。(邮寄以寄出日期邮戳为准。封面注明:项目申请书。)10.受理截止日期2009年5月15日(以收到电子邮件为准)。11.申请书送达地址纸质版送达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科技处(邮编:100190)电子版发送地址:lwp@cnic.cn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联系人:李望平电话:010-58812268院办公厅信息化工作处联系人:吴丽辉徐军电话:010-68597554三、指南内容1.项目目标专业数据库是面向研究所的主要学科方向建立的研究型数据库,是研究所在科研过程中积累和整理的数据资源。本项目目标是促进研究所建立与本所研究方向密切结合的专业数据库,支持相关科研活动,并对外提供共享服务。2.项目支持原则(1)申请建设的专业数据库符合研究所主要学科方向研究的需要,得到单位的重视和支持。(2)申请建设的专业数据库应对申请单位主要学科方向研究产生和积累的基础数据进行了整合,并能开放共享。(3)已有较好的建设基础、已提供公开共享服务、且具有较多的数据访问量和应用。有潜力通过持续建设发展成为新的主题数据库的专业数据库,优先考虑作为重点专业数据库支持。(4)申请建设的专业数据库在项目支持期间具有一定的数据增长量和明确的数据更新计划。对专业数据库在项目结束后的持续数据更新和维护有相应的计划。3.项目主要内容(1)对已有的专业数据库,需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数据库内容进行规范化加工整理和补充完善,并采取必要质量控制措施,保证数据库数据的质量,并持续增加数据,完善数据库软硬件环境及服务系统,提供共享服务。(2)对于新建专业数据库,需要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数据资源建设,并建立数据库的软、硬件环境及服务系统,提供共享服务。4.项目主要考核指标(1)专业数据库在内容与数据量上具有一定的规模,实现申请单位主要学科方向上科学研究数据的汇集与整合。(2)遵循“数据应用环境建设与服务”项目发布的标准规范,部署“数据应用环境建设与服务”项目要求的软件与工具。(3)专业数据库通过互联网提供7×24小时在线数据服务,在项目执行期间达到一定的访问量和数据下载量。(4)在项目执行期间为科研项目提供数据服务并有应用实例。5.项目完成年限2010年12月31日前。6.项目经费来源及构成每个专业数据库院信息化专项经费资助额度平均约20万元。申请单位自筹经费与院信息化专项经费比例不得低于1:1。鼓励申请单位自筹或从国家、地方等其它渠道获取经费。所需运维经费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