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3: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造林技术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的造林技术,提高造林质量,取得预期效益,依据《全国造林技术规程》,并参照《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再造林模式和程序》和《森林多重效益项目设计标准》等国内外技术标准和规则,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指导中国绿色碳基金资助的碳汇项目。第三条碳汇项目应当保证在最大限度地获得碳汇的同时,与项目所在地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水土保持等相结合。坚持适地适树,提倡多树种、多林种结合。第四条碳汇项目应当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检查验收。第五条碳汇项目的计入期(或项目周期)确定为20年。在项目计入期内,必须保证项目成果得到维护。第六条碳汇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或避免由于项目活动本身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这些活动排放可能来自于使用2机械整地、汽车运输苗木和施肥等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在可能导致排放的项目活动不可避免时,应当按照附件1《造林项目碳汇计量所需参数记录表》要求,详细记录相关情况。第二章项目地点选择、调查和设计第七条碳汇项目造林应当以营造生态公益林为主。项目实施地点应当在注重适地适树原则下,优先考虑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如大江大河源头、重要水库周围、西部风沙源、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石油、煤炭开采矿区等。第八条根据第七条的基本原则,选择实施碳汇项目造林的地点应当满足以下具体条件:1.2000年1月1日以前或2000年1月1日以来的无林地。2.不具有商业竞争力、存在一定造林技术难度、不具备天然更新能力的土地。3.适宜树木生长,相对集中连片,预期能发挥较大的碳汇功能。4.有助于促进当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控制水土流失、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多种效益。5.近5—10年内尚不能纳入国家造林计划。6.造林地权属清晰,具有当地政府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当地群众具有参与项目造林的积极性,具备开展项目活动的组织、劳力和技术保障。3第九条项目实施前应对拟开展项目的地点进行基线状况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1.拟开展项目造林活动地点的气候、土壤、地质。多年的干旱、洪涝、霜冻等自然灾害发生情况等。2.拟开展项目造林活动地点的植物类型、种类、组成、盖度。鸟类和兽类等动物物种和分布情况。特别应该关注是否涉及珍稀濒危植物、古树名木、古迹、历史遗存、有特殊价值的景点、珍稀濒危动物的栖息地等。3.拟开展项目造林活动地点的水土流失情况。4.拟开展项目造林活动地点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包括人均收入,贫困人口情况,当地群众的燃料来源,当地农户放牧情况。5.拟开展项目造林活动地点的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在开展基线调查的同时,可针对拟开展项目造林活动地点典型立地状况拍摄照片或录像加以记录,以便和项目实施后进行对照。第十条在基线调查基础上,应对项目实施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主要包括:1.项目实施的目的和意义:主要包括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积极意义。2.拟开展项目造林地点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存在林农、林牧矛盾;是否存在与被征占用于道路或城市建设等土地利用的4冲突;是否存在因技术、资金等制约因素导致拟开展项目造林地点多年来未能造林;未来5-10年内可能的土地利用方向,有无被占用作农田、牧业用地或其它建筑用地等非林业用途的潜在风险等。3.造林树种,尤其是乡土树种的种苗准备、劳动力条件等能否达到实施项目的要求。不同树种在拟开展项目造林地区的多年平均生长量情况。4.旱涝灾害、火灾和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发生风险以及预防控制灾害的能力和措施等。5.开展项目造林活动的组织实施能力和造林后期经营管护措施和能力。6.项目可能产生的预期效益分析:包括估算项目实施后20年内预期可能吸收固定的二氧化碳量;木材或其它木质或非木质林产品收益等;对保护当地生物多样性、促进脱贫、治理水土流失、推进森林可持续管理、提供农户就业机会等生态、社会效益分析以及其它可能的效益。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前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参见《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主要的技术环节是开展造林作业设计,所需填写的相关表格见附件3。第十二条造林作业设计应当按照小班进行。首先应当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对拟开展项目造林活动的地点的立地类型进行5划分,然后应针对不同立地类型,按照《项目营(造)林技术模型登记表》(附件3)进行造林技术模型设计,并填写《项目营(造)林经济模型统计表》(附件3);再按照《造林作业设计小班调查设计卡》(附件3)的要求,针对每个小班进行详细设计。通过造林小班作业设计,需要将项目造林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小班设计结果需要勾绘到1:1万或1:5万地形图上。具体见附件2《造林小班作业地理空间数据采集具体要求》。造林技术模型设计中,应充分考虑预防火灾和病虫害的技术措施。提倡营造多树种、多林种结合的混交林。第十三条造林小班作业设计应在造林施工前编制,作业设计完成后,作为实施方案的一部分一同报省林业厅(局)造林主管部门审核,然后报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无作业设计或作业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作业设计一经批准,应遵照执行。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时,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四条碳汇项目要定期实施碳汇计量和监测,有关碳汇项目计量和监测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第三章种苗准备第十五条碳汇项目造林树种选择应做到适地适树,充分考虑树木生长速率,兼顾保护生物多样性、控制水土流失和提供木质或非木质林产品的作用。6第十六条项目人工植苗造林应使用一、二级苗木。优先使用源自乡土树种和优良种源或无性系的苗木。第十七条碳汇项目造林使用的种子和苗木以及其它繁殖材料应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和种源地标签。禁止使用无证的、来源不清的、带有病虫害的种苗和其它繁殖材料。应就地或就近培育和供应苗木。在就地供应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可从气候、土壤条件相似的临近地区供应。确需采用外来引进树种造林时,应事先对其潜在风险进行评估。第四章整地栽植第十八条碳汇项目造林以采用人工植苗造林为主。必要时可采取人工扦插或人工播种造林。为避免或减少造林活动本身导致的碳排放,整地和栽植尽量采用人工作业。第十九条整地宜在造林3个月前或上年秋、冬季进行。整地方式应因地制宜。一般情况下采用穴状整地、带状整地和鱼鳞坑整地。穴状整地适用于25度(含)以上的坡地,规格应不小于40×40厘米。25度以下坡地,一般采用带状整地,带状整地要沿等高线进行,带宽依造林株行距而定,一般为40-100厘米,深度为30—50厘米,带长根据地形确定,但不宜超过10米,带的方向沿等高线保持水平。鱼鳞坑整地适用于干旱、半干旱地区的坡地,鱼鳞坑长径沿等高线方向展开,一般为60—80厘米,短径略小于长径,深度应达40厘米以上。7第二十条禁止采用全垦整地和炼山整地。为了不破坏原生生态环境,对拟开展造林地点的原生散生树木或灌木不得清理,尽可能保留原生植被,并在山脚、山顶保留宽度10—20米的原生植被带。第二十一条根据不同树种的生物学特性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造林季节,一般宜春季造林或雨季造林。第二十二条碳汇项目造林密度应参照国家或当地常规造林技术的相关规定,并综合树种特性、立地条件和增加碳汇等因素来确定。第二十三条栽植前应对苗木根部进行适当修理,可采用浸水、蘸泥浆或浸蘸ABT生根粉等方法对根部进行处理。栽植时必须做到栽正、舒根、栽紧、不吊空、不窝根,栽植后应当及时浇水覆土。第二十四条碳汇项目造林不提倡施用化肥,但可施用有机肥。无论施用化肥或有机肥,都应按附件1要求,对肥料种类、施肥数量、次数等具体情况进行记录,并归档保存。第五章幼林抚育和管护经营第二十五条栽植后的三年内,应每年进行2—3次人工除草。第二十六条造林后应注意及时检查成活率,发现死苗应及时补植。对成活率未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合格标准的造林地,应8及时进行补植补造。补植时应尽量使用同龄苗木。第二十七条对新造林地、未成林地都要加强管护。除了有计划地除草和抚育外,应采取长期封禁措施,避免人、畜破坏。第二十八条要做好森林火灾和病虫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在项目整个计入期(即项目周期)内,要落实森林火灾和病虫害预防控制措施,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对森林病虫害应采用以生物防治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避免使用农药防治森林病虫害。第六章检查验收第二十九条项目造林施工期间,项目实施单位应对各项作业施工做到随时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造林结束后半年内,项目实施单位要组织全面自查。造林结束一年后要对项目造林成果进行验收。造林三年后要对造林成果进行核查。第三十条检查验收内容包括:造林面积、造林成活率、保存率、造林作业质量、病虫害和火灾发生情况或风险评估、经营管护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等。第三十一条检查验收评价的指标主要包括:1、作业设计率:必须达到100%;2、造林面积核实率:必须达到100%;3、造林成活率:年均降水量在400mm(含)以上地区,成活率应当达到90%(含)以上;年均降水量在400mm以下地区,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9成活率达到80%(含)以上;4、造林合格率:年均降水量在400mm(含)以上地区,成活率达到90%(含)以上的造林小班为合格小班;年均降水量在400mm以下地区,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成活率达到80%(含)以上的造林小班为合格小班;5、造林面积保存率:核实合格小班面积占合格小班面积之比。碳汇项目造林面积保存率不得低于85%;6、管护制度落实情况:批准的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各项管护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中有关造林检查验收的其它未尽事项应参照《造林技术规定》(GB/T15776-2006)执行。第七章技术档案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尽可能完整地保存项目实施的相关材料,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归档,长期保存,以便查询。第三十四条需保存的档案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造林作业设计书、相关图表、造林地使用权证、项目任务批准通知书、项目实施合同、自查报告、造林项目碳汇计量参数记录表、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其它相关的重要资料等。第八章附则10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1附件1:造林项目碳汇计量所需参数记录表树种名称面积(公顷)如果有,造林前生物量(吨干重/公顷)炼山面积(公顷)机械整地(如果有)耗油种类(柴油/汽油)耗油量(升/公顷)氮肥施用基肥肥料种类氮含量(%)施肥时间肥料用量(吨/公顷)运输车辆种类运量(吨/辆)用车辆数(辆)耗油量(升/公里)燃油种类平均运输距离(km/辆次)第1次追肥肥料种类氮含量(%)施肥时间肥料用量(吨/公顷)运输车辆种类运量(吨/辆)用车辆数(辆)耗油量(升/公里)燃油种类平均运输距离(km/辆次)第2次追肥肥料种类氮含量(%)施肥时间12肥料用量(吨/公顷)运输车辆种类运量(吨/辆)用车辆数(辆)耗油量(升/公里)燃油种类平均运输距离(km/辆次)第3次追肥肥料种类氮含量(%)施肥时间肥料用量(吨/公顷)运输车辆种类运量(吨/辆)用车辆数(辆)耗油量(升/公里)燃油种类平均运输距离(km/辆次)苗木苗木运达造林地点时间需苗量(株/公顷)运输车辆种类车辆单位运苗量(万株/辆次)耗油量(升/公里)燃油种类平均运输距离(km/辆次)间伐作业时间间伐量(立方米/公顷)运输车辆种类车辆单位运苗量(万株/辆次)耗油量(升/公里)燃油种类平均运输距离(km/辆13次)主伐作业时间主伐量(立方米/公顷)运输车辆种类车辆单位运苗量(万株/辆次)耗油量(升/公里)燃油种类平均运输距离(km/辆次)其它产品收获时间产量(根据实际产品填写/公顷)运输车辆种类车辆单位运量(根据实际产品填写/辆次)耗油量(升/公里)燃油种类平均运输距离(km/辆次)14附件2:造林小班作业地理空间数据采集具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造林技术规程》、《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