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检委会工作总结范文(九篇)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村干部检委会工作总结范文(九篇)第一篇范文:检委会年工作总结检委会办公室工作总结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着检委会的会议准备、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上传下达等日常事务性工作。自我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3月成立以来,在检察长的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带领下,检委会办公室与各业务科室密切配合,完成了一些工作,现将主要完成的任务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汇报如下:一、主要完成的任务(一)健全机构、完善机制。为进一步促进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在院领导的帮助下我院成立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由检委会专职委员任办公室主任,检委会办公室配备了办公桌、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相关办公用品,并设2名具有相关的法律业务知识和一定的办事能力的工作人员,负责检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按照市检察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检委会办公室制定完善了我院的《检委会议事规则》、《工作细则》、《例会制度》等有关制度,通过建立有效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制,使检委会工作有章可循。(二)严格审查把关,当好参谋助手。在开展检委会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要求,做好上会内容审查、会前准备、会序安排、督办落实等工作。对拟上检委会研究的案件,由承办部门提交《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报告》,并附相关案件材料,由检委会办公室人员审核后,向检委会专职委员汇报并由检察长决定开会时间地点,会前按规定时间将有关材料发放到各委员手中并发送各位委员内网邮箱,使各位委员有充分时间对案件进行了解,会中案件承办部门通过投影仪向各位委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并提交承办人意见,由检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准确、全面地反映各位委员的发言情况,会后由各位委员审核案件讨论记录,并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字,检委会办公室及时向承办部门发放反馈表,并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填写完毕并交回备案,会议材料装订存档。会议严格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检察委员会议,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委会委员过半数出席,检委会的每个成员都明确的表态,按次序发表意见,到会委员过半数意见一致的作出决定;有分歧意见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去执行,充分发挥每个委员的见解和意见。会后及时写出会议纪要,并将会议纪要报上报市院备案。坚持实行检委会例会制,组织委员学习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提升委员们法律业务水平,保证检委会工作质量和效率。今年共召开检委会23次,讨论疑难案件5次,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18次。(三)工作中坚持向检察长请示汇报,每月月底收集各部门本月工作进度情况汇报,及时编排、打印后交与领导审阅,并备案存档。同时,积极完成检委会或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四)协同业务部门办案。今年以来检委会办公室协助反贪局办案4件5人,在办案中调取证据60多份,做笔录10余份,看守涉案人员10余次。二、下一步工作计划(一)强化助手职能。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成立时间不长,新增工作人员对业务知识还不够熟练,需要更一步加强自身的理论和业务学习,特别是增强法学理论和知识,提高其对案件实体审查能力,为检委会研究的疑难案件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有效的为提高检察会的议事质量服务。(二)加强检委会办公室与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共同开展案例的讨论研究工作,增强检察人员尤其是检委会办公室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协调能力,为检察业务和检察实践服务。(三)加强检委办的基础建设,要尽可能改善工作条件,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实现办公自动化,院里还要提供足够的装备保障,提高其工作效率,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公正高效地运行。第二篇范文:检委会议事规则检委会议事规则一、检委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组成,检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法律政策研究室。二、检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三、检委会议事范围包括:(一)讨论、决定在检查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二)总结检查工作经验,研究检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三)讨论、通过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四)讨论通过有关检查工作的条路、规定、规则、办法;(五)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以及公安机关提请夫妻的案件;(六)讨论、通过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的重要建议;(七)讨论、决定案件承办人员是否回避;(八)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委会讨论的事项。四、检委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五、检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六、检委会会议的议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起。有关部门需要提起的议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需填写《检委会审议议题申请表》,并拟写出议题草案和审查报告向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汇报,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决定提起。七、政策研究室具体承办下列事项:(一)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对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阅卷审查;(二)对提交的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对本院内部或者公安、法院之间有较大分歧意见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必要的阅卷审查;(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查工作规定、规则、意见、办法就提出审核论证意见;(四)承担会议通知、记录和归路工作、有必要时负责编写会议纪要;(五)对检委会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六)根据检委会决定,起草并印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适用法律的报告;(七)选编检委会讨论决定的由指导意义的重大疑难案件;(八)检察长或检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八、检委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法律政策研究是应当将会议议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在会前1至3日内通知检委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将会议材料分送检委会委员。九、检委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有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报经会议主持人批准。所持材料会后应该交回法律政策研究室统一保存或销毁。十、检委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应当全面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对议题的审核情况及意见。十一、出席会议的检委会委员,对讨论事项和案件应充分发表意见,意见要明确、具体、有条有理。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发表意见,供检委会参考。十二、检委会召开会议时,专职检委会委员应当认真做好记录。检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要有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审阅后,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归档备查。十三、检委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除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以外,均须保密,不得泄露。十四、检委会会议讨论记录、决议、决定和有关文件,应严格保管。如需要借阅、摘抄、复制。须经检察长批准。十五、本制度由院检委会负责解释。第三篇范文:检委会议事规则检委会议事规则(2005年12月16日第九次检察委会员通过)为了使我院检察委员会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践,经我院检察委员会2005年12月16日第九次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规则。第一章工作原则第一条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和决定有关案件及其它重要事项。第二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由检察长决定并主持。检察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检察长委派的副检察长主持。第三条检察委员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第四条检察委员会召开时,根据议题需要,由检察长1决定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第五条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检察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意见一致,由主持人归纳后,即为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时,抄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受检察长委派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如不同意多数人意见的,应在会后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保留个人意见。第六条检察委员会委员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并对其意见负责。第七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以本院或以检察长名义发布执行。第八条遵守保密制度,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均应保密,不得泄露。第二章议事范围及工作规程第九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案件和事项:(一)重、特大和有影响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不批准逮捕。(二)不起诉案件、本院自侦科室的撤销案件;(三)刑事抗诉、撤销(不)批准逮捕、撤回起诉的案件;(四)通知(商请)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撤回提请逮捕和提请起诉的疑难、复杂案件。(五)公安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六)刑事赔偿、刑事申诉案件;(七)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八)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案件;(九)需提请上一级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案件;(十)依法需要由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人员的回避;(十一)有关检察业务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十二)检察长决定交付检察委员会讨论和研究的案件或事项;第十条提请报告内容:(一)有关案件:1、案件来源及诉讼过程;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提请认定的犯罪事实;3、证据及本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核意见;4、法律依据;5、承办人意见、分歧意见、本部门意见。(二)有关事项1、事项缘由;2、事项内容;3、部门意见。第十一条书写提请报告,应使用书面法律用语。提请报告应如实全面地反映出卷宗全貌或事项全貌。概括引用证据时,应符合证据原意。引用法律应正确,各种意见应表达明确。第十二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要认真准备,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检察长请假。第十三条检察委员会应认真听取提请部门承办人的汇报。认为有疑问的,可向汇报人提问;认为有必要让汇报人出示有关证据或资料时,可要求汇报人出示。第十四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所提请案件或事项没有疑问后,应表态发言。发言时,应依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所汇报的案件或事项表明态度。做到语言简练,引用法律准确,态度明确。第十五条检察委员会会议内容、过程的记录,采取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实行委员阅后签字制度。每次会议结束后,各委员应仔细阅读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名予以认可,然后由会议记录人形成会议纪要。第三章记录人职责第十六条记录人由检察长指派负责记录。第十七条记录人应如实记录会议内容和过程,遵守本规则有关规定。经检察长同意,可以在会议上发表个人意见,4仅供委员们参考。第十八条记录人员应做好有关提请报告、书面记录的归档工作。每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应将上述资料整理好,交院档案室归档。第四章附项第十九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业务科室应在决定下达之日起二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检察长。因故不能执行或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时,应立即书面报告检察长。第二十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凡发现有关业务科室有推诿、扯皮、拒不执行等情况的,由本院政工科、纪检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根据其情节或造成影响的程度,依照《检察官法》第十一章有关规定,报请院党组研究,给予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检察委员会委员、记录人应自觉遵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规则若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准。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四篇范文:检委会表态发言[推荐]尊敬的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由于金波科长在外地出差,我受她的委托,在这里宣读她的表态发言。今天,很荣幸地能在这里向大家作一个表态发言。此时此刻,我的内心十分激动,深深感到区人大常委会对我的信任和关心。在此,我首先表示衷心的感谢!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它对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我这次能顺利地被任命为检委会委员,我将以此作为新的起点,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区委、区政府的领导,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将努力做到如下几个方面:一、继续坚持不断学习,不停钻研。作为检委会委员,面对的都是疑难复杂案件,丰富的办案经验固然重要,但法学理论的不停钻研更为宝贵。我会继续保持学习心态,分析每一个疑难复杂案件时更应注重法理,及时关注立法动向。二、在检委会讨论案件时敢于坚持立场,敢于承担责任。检委会讨论的必然都是争议案件,重大事项。作为检委会委员,面对意见出现分歧时,我会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不随大流,不将“集体责任”变

1 / 20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