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山市科学技术局文件中科发〔2008〕14号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2-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办法第一条资金管理的目的:为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7〕106号),并参照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的规定,将原“科技三项经费”更名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并对《中山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中科发〔2005〕64号)进行修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的定义及使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本市发展战略研究、技术研发、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成果推广、科技专项和资金配套等科技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资金的管理主体及使用期限: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由市科技局管理,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每年度总额为3300万元,一定3年,专款专用。第四条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基本原则: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中-3-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7〕106号)等规定。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资金使用范围或用途调整,增加或减少资金数额安排必须经市政府批准。第五条资金的扶持对象:(一)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中山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承担我市科研计划项目的外地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不予支持: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2、项目申请单位近3年内因违法被有关部门查处;3、项目申请单位违反中山市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财政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二)根据我市科技工作总体思路和“十一五”科技发展目标与任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六种科技活动:1、发展战略研究计划:旨在为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决策提供支撑,为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提供前瞻性、创新性和可行性咨询服务。2、科技攻关计划:旨在解决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4-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3、共性技术平台建设计划:旨在重点支持区域重大共性技术平台、专业镇特色产业技术创新和服务公共平台、各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和以提供各种科技服务为目的的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公共检测平台、公共实验室等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4、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旨在支持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促进成熟的高技术或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具有潜在市场竞争力的商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5、科技专项计划:旨在结合“十一五”我市科技工作的重点任务和目标,立足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大力强化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的组织和实施,集中有限资金向我市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和传统支柱产业高新技术改造项目倾斜,集中力量、重点突破,提升我市科技计划的集成度和显示度。6、资金配套支持计划:旨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争取国家、省级科技部门对我市科技项目的资金支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的科技资源,吸引国家、省重大科技成果落户中山,提升我市在全省科技创新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对我市单位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以及在我市落户和成果产业化的国家、省重大科-5-技计划项目予以资金配套支持。第六条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资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6-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第七条资金使用绩效目标:一是在若干重点产业技术领域,选择重点突破方向,以构建完善的研究、开发、中试、产业化创新链条为目标,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二是体现地方科技工作的特点,继续大力扶持产业化示范项目,在某些领域形成优势和特色。力争培育一批新兴产业,打造一批龙头企业,取得一批优秀科技成果和核心技术专利权;突破特色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平台建设,带动特色产业优化升级;带动社会资金加大研发投入,每个承担单位配套资金达到市级资助经费的2~5倍,或所有资助项目的平均新增产值达到所获资助额的50~100倍。第八条扶持项目的申报条件及资助标准:除对各个计划的申报要求进行特别规定外(各计划类别申报条件及资助标准详见附件1),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所有申报项目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有一定研发基础条件,运行机制良好,能够按计划落实自筹资金。(二)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只能承担1个在研项目。(三)创新型科技企业试点单位可以同时承担两个5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4个;高新技术企业或已成-7-立市、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可以承担1个5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其他单位只能承担1个在研项目。(四)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单位提供以下附件:1、必须提交的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2)申报重大项目的企业还必须提供近期财务审计报告、资金匹配承诺书、详细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材料;(3)财务报表、查新证明;2、为进一步说明申报项目的其它附件(1)技术相关证明(专利证书、检测报告、列入国家或省级计划文件或证书);(2)企业资质证书及近期获奖证书;(3)其他附件材料。第九条资金的申请及审批程序:(一)申请程序1、按照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市科技局每年年初组织编制、发布当年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申报指南。2、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填写《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申报材料交镇(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并由镇(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8-3、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每年在5月底和9月底分两批接受申报。项目受理采取“一个窗口、全年受理”的方式,由受理窗口(中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统一受理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汇总后提交市科技局。(二)审批程序1、项目评审采用专家评审制度,对申报发展战略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共性技术平台建设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科技专项计划进行专家评审。申请资金配套支持计划的项目,已经过国家、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不再重复评审。2、评审专家聘任办法及相关制度遵照《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7〕1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3、专家评审采用会审或函审的形式,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咨询,并提出实地考察意见。4、在综合考虑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考察情况的基础上,市科技局拟定本年度的立项项目、资助额度(包括拟配套资金的项目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连同专家意见和不执行专家意见的说明,一并报市政府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列入初步方案的项目必须是经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项目,对方案中包含的不执行专家意见的项目,出具相应的书面说明。-9-5、根据市政府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审批意见,起草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文件;由市科技局下达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安排文件,并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第十条资金分配办法及拨付方式:(一)资金分配办法根据中山市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拟定本年度发展战略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共性技术平台建设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科技专项计划、资金配套支持计划的资金分配方案,在每年的申报指南中向社会发布。(二)资金拨付方式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指定期限内签订《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根据资助资金额度的大小,资金拨付方式分一次性拨付和分期拨付,资助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拨付;资助额超过20万元的,首期拨付总额度的7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对跨年度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按资助总额度分年度平均分配,拨付标准同上,剩余资金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第十一条项目的跟踪管理及验收:(一)跟踪管理1、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以及各级科-10-技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2、对按资金安排计划支出完成后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于当年9月底前将上一年的项目绩效报告(资助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告提纲参见附件2)或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资助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调查表参见附件3)报送市科技局。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向科技局提交中期绩效报告或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以书面的形式说明项目延期的原因并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视实际情况就同意延期、不同意延期或终止项目等具体意见予以答复。(二)项目验收1、资金使用单位提交验收申请书,由市科技局依照《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有关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2、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承担科技战略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共性技术平台建设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科技专项计划等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专家意见;资金配套支持计划项目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市科技局不再组织验收工作。已经过国家或省相关部门验收的或项目已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将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3、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可采用召开科技成果鉴定会、召开项目验收评审会和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等三种形式之一进行验收。-11-4、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5%的;(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3)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说明;(4)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5、项目验收实行公开原则,市科技局在相关范围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计划项目验收的有关消息。第十二条资金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通过收集和分析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项目绩效报告或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对照项目申报任务书中的项目执行期限、阶段性目标及任务等条款,对项目进行阶段性绩效评估。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调整或撤销:(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需要修改;(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三)技术引进、国内外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12-(四)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五)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核实后执行。第十三条责任追究: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