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CDM促进项目高级别政策访问团出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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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欧CDM促进项目高级别政策访问团出访报告二OO九年十一月2中欧CDM促进项目高级别政策访问团出访报告中欧CDM促进项目是中欧气候变化伙伴关系滚动工作计划合作项目之一。该项目是迄今为止欧盟在中国资助的最大的CDM能力建设相关项目。项目为期3年,将于2010年1月结束。该项目将通过一系列的研究、能力建设、技术交流和培训活动等为中国CDM健康发展提供直接的帮助。组织高级别政策访问团赴欧交流和访问是该项目重要活动内容之一。2009年11月1日-7日,由环保部政研中心组织、以宋铁栋主任为团长的中欧CDM促进项目高级别政策访问团一行9人先后访问了德国、英国。代表团成员来自环保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中国社科院、中环联合认证中心以及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等单位。在瑞典环境研究院的精心组织和安排下、在全体团员的共同努力下,此次访问取得圆满成功。一、出访基本情况在德国期间,代表团分别访问了德国TüV莱茵集团总部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在英国期间,代表团访问了英国标准协会、英国气候变化项目办公室、牛津大学环境变化研究所、英国碳信托基金等机构,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较深入的交流。通过这次访问主要了解到了以下三方面信息:一是在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了解到欧洲的太阳能光伏技术发展较快,而中国尽管近年来光伏产业发展迅速,但仍处于全球光伏产业链的最低端,缺乏核心技术。二是在低碳标准发展方面,英国已于2008年10月发布了PAS2050标准即《商品和服务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评估规范》,该标准主要用于计算产品和服务在整个生命周期内(从原材料的获取,到生产、分销、使用和废弃后的处理)温室气体排放量,利用PAS2050标准,企业可以对其产品和服务的碳足迹进行评估,从而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该标准已经引起国际标准组织(ISO)的高度关注。三是在英国的能效政策方面,发展能源政策是英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英国不仅颁布了《气候变化法》,而且针对居民、商业、交通等不同部门的3能效改进制订了相应政策措施,而对于电力部门和重工业部门主要借助欧洲排放贸易制度来推动能效改进、减少排放。在与外国专家的交流过程中,代表团介绍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立场、实施节能减排所采取的一系列积极措施,并就2012年后CDM机制的改革、CDM中的技术转让问题、低碳标准和未来碳市场等方面表达了中方的关注,外方相关机构也表示出愿与中国在低碳标准认证、碳足迹评估等气候变化政策方面进一步开展交流与合作。二、主要收获通过此次短暂的交流和访问,进一步了解了欧盟在气候变化方面的相关行动和政策,了解到德国的技术优势如光伏产品认证、DOE培训等,英国为推进低碳经济出台了诸多政策措施,并逐渐形成一套完善的低碳经济政策体系。(一)德国TüV莱茵集团的技术优势和DOE培训经验众所周知,德国拥有显著的技术优势,特别是在太阳能利用方面。代表团此次访问的德国TüV莱茵集团目前在光伏组件认证方面优势明显,许多出口欧盟的光伏组件都是通过该公司认证的。该集团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实验技术设备以及最大的室外检测场所,可以有效模拟日照、温度变化、不同气候条件、热斑、机械压力、逆流过载、腐蚀等影响因子来测试不同种类的光伏组件质量的稳定性。此外,TüV莱茵集团作为一家国际上较权威的认证机构,还具有先进的管理培训经验。通过该中欧CDM促进项目,中国有多家认证机构的相关人员分批接受了德国TüV莱茵集团的现场培训指导。对于CEC(中环联合认证公司)、CQC(中国质量认证公司)能够最终发展成为中国本土的DOE,该集团的技术培训功不可没。(二)英国的低碳政策体系由于英国是第一个提出“低碳经济”概念的国家,同时也是第一个课征气候变化税的国家,而且它还是首个颁布《气候变化法》的国家,因此学习和了解英国的低碳经济相关政策被列为此次出访的重要内容。通过与英国标准协会、牛津大学环境变化研究所和英国碳信托基金等机构的访问交流,代表团成员均表示大大增进了对英国低碳政策体系的认识和理解。目前英国的低碳政策体系主要包括4气候变化法、气候变化税、碳排放减少目标制度、气候变化协议、碳足迹标准以及欧盟碳排放贸易制度等。1、气候变化法英国2008年颁布了《气候变化法》,这使得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针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立法的国家。这部法律的出台为英国长期应对气候变化建立了具有法定约束力的长期框架。按照该法律,英国政府必须致力于发展低碳经济,到2050年达到减排80%的目标,而中期减排目标为到2020年减排26%。该法律还确立了碳预算制度和创建了有独立专家组成的气候变化委员会,并成立了适应分委会用于向政府提供适应气候变化方面的咨询服务、监督政府适应行动的开展。2、气候变化税英国目前实施的气候变化税(CCL)实际上是一种能源税,该税最早出现在1998年马歇尔爵士的《经济工具与能源的企业耗用》报告中,1999年3月英国政府宣布该税种,2001年4月正式开征。CCL的目的是为了鼓励能源的高效利用,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帮助英国实现所承诺的国内和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该税仅针对工业、商业和公共部门提供能源产品的供应商征收,不同的能源品种按电当量采取不同的税率,不设起征点。如天然气为0.15便士/千瓦时,煤炭为0.15便士/千瓦时,电力为0.43便士/千瓦时等。民用与交通运输部门使用的燃料,或用以产生其它能源的燃料与非能源用途的燃料,以及非商业性质的慈善机构和规模极小的企业,都不在征收之列。此外,来自可再生能源的电力,热电联产使用的燃料,作为进料的燃料,用于电解过程的电力,都可免缴气候变化税。据估计,到2005年该项政策的执行共实现了6050万吨的二氧化碳减排量,而到2010年,这项政策每年能减少约15%的企业和公共部门能源需求。3、碳排放减少目标(CERT)制度碳排放减少目标制度是从2008年4月1日开始执行的,这项制度规定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供应商有义务帮助居民改善能效、降低碳排放。这项政策在2008年之前被称为能源效率承诺。该政策包含较多的内容,如建筑节能标准、欧盟家用电器标准与(低碳)标识和产品能效认证等。根据这项制度,所有新盖房屋在2016年达到零碳排放。还有,依据该项政策,政府应为低收入家庭的供暖提供5资金资助。4、气候变化协议气候变化协议是英国政府与能源密集型企业之间所达成的一项自愿协议,根据这项政策,如果能源密集型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能以成本有效的方式达到能效改善或减排目标,那么它将在缴纳CCL(气候变化税)方面获得80%的折扣。这项政策于2007年开始执行,2017年将终止。而关于CCL的优惠政策则仅持续至2013年。据了解,该项政策的实施大大推动了能源密集型企业的减排行动,减排效果非常显著。5、碳足迹标准(PAS2050)英国2008年10月发布了首个碳足迹标准,即PAS2050《商品和服务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评估规范》。该标准是用于计算产品和服务在整个生命周期内(从原材料的获取,到生产、分销、使用和废弃后的处理)温室气体排放量。宗旨是帮助企业在管理自身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同时,寻找在产品设计、生产和供应等过程中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机会。它将帮助企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最终开发出更小碳足迹的新产品。PAS2050的制定工作由一个独立的、包括非政府组织、学术界、企业界和政府部门代表在内的指导小组进行监管,并且有多个小组进行技术问题讨论以提供技术支持。此前,碳信托基金已尝试在多家企业约75种产品中试行PAS2050标准,这些公司包括百事可乐(PepsiCo)、博姿(Boots)、特易购(Tesco)、吉百利(Cadbury)、可口可乐(CocaCola)、金佰利(KimberlyClark)、苏格兰・纽卡斯尔啤酒公司(Scottish&Newcastle)、库尔斯酿酒公司(CoorsBrewers)、穆勒(Muller)、英国糖业公司(BritishSugar)、英国联合农产品集团(ABAgri)、桑斯伯里连锁超市(Sainsbury’s)、法国达能公司(Danone)、大陆服装公司(ContinentalClothingCompany)和材料产业联合会(AggregateIndustries)等。6.欧洲碳排放贸易制度英国从2001年开始实施碳排放贸易制度即UKETS,用于推动国内的减排行动;2005年,UKETS并入欧盟的碳排放贸易体制(EUETS)。自2005年以来,欧盟碳排放贸易制度是欧盟气候变化政策的核心组成部分。EUETS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11500个固定排放源,这些排放源的CO2排放约占欧盟排放总量的45%。6目前这些排放源主要分布在以下几个能源密集型产业部门:能源部门(燃料燃烧、炼化厂和炼焦炉);冶金部门(采矿、炼铁和炼钢);建材部门(水泥、玻璃和陶瓷等);制浆造纸部门等。EUETS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行,2005-2007年为第一阶段,2008-2012年为第二阶段。根据EUETS的相关要求,欧盟所有成员国都必须制定国家分配方案(NAP),明确规定本国CO2排放许可总量以及这些排放许可将如何分配给不同的产业部门和不同排放源。在第一阶段,允许各成员将其排放许可的5%拍卖,第二阶段拍卖比例增至10%。2008年12月,欧盟领导人通过了一项针对EUETS的修正案以满足欧盟提出的到2020年欧盟整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将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20%。此外,修正案还包括其他一主要些内容,如提出从2013年起,航空业也将纳入EUETS的管制范围;到2020年,欧盟排放配额的排放比重将增至60%以上;就少数几个欠发达的欧盟新成员国(如捷克)而言,其电力部门先提供70%的免费排放配额,然后逐渐减少,到2020年,电力部门的免费排放配额将减少为零。三、启示和建议欧盟作为当今世界气候变化领域的领跑者,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经验丰富。一方面,凭借其资本和人才等方面的雄厚实力,欧盟在许多低碳技术方面占据强大优势,如德国的太阳能利用技术以及英国的生物柴油技术。另一方面,欧盟在低碳经济政策发展方面也走在了世界的前列,特别是英国,而且实践已经证明其中一些政策有显著的减排效果。欧盟在低碳技术和低碳政策体系构建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这对于中国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加快发展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以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严峻挑战均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此次访问,我们也深深感到,能源、环境、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密不可分,一定情况下要同时考虑,以达到最大效果。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加强国际合作,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以气候变化国际机制为契机,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制度创新和相关政策发展,加大“低碳技术”的研发支持力度,推进现有“低碳技术”的技术转让以及商业化应用,促进地方层面以及相关部门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2.加大投入,开发低碳技术和低碳产品。作为发展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的7重要驱动力,低碳技术或绿色技术的快速开发与应用对于促进节能减排、加快环境与发展战略转型以及应对气候变化有着决定性影响。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低碳技术的基础研究工作,重点着眼于中长期战略技术的储备;整合市场现有的低碳技术,加以迅速推广和应用;理顺企业风险投融资体制,鼓励企业开发低碳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对中国的技术转让。3、结合客观实际,逐步构建低碳经济政策体系。通过此次出访交流,我们发现英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市场为基础,以政府为主导,以全体企业、公共部门和居民为主体的低碳发展政策体系。为此,应结合我国发展阶段的客观实际,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节能减排的工作要求,尽快开始研究制定国家低碳经济发展战略,旨在从宏观层次和战略高度促进体制机制建设,加快制度创新和相关政策发展。此外,结合《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贯彻落实,在地方、部门、产品等不同层次发展相应低碳政策措施。4、重视碳标准发展,关注气候变化与贸易关系新动向。近年来,低碳产品标准发展迅速,并且有可能演变成绿色贸易壁垒。以英国公布的PAS2050标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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