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总结范文(五篇)第一篇范文: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20世纪80年代以前,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是金融业或银行的监管。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监管的唯一主体,已无法适应新的金融格局。这是因为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传统作用正受到挑战,金融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于是许多国家通过另设监管机构来监管越来越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从各国金融监管的实践来看,监管体制可分为四类:分业经营且分业监管,如法国和中国;分业经营而混业监管,如韩国;混业经营而分业监管,如美国和香港地区;混业经营且混业监管,如英国和日本等。是否由中央银行担当监管重任也有不同情形:有中央银行仍负责全面监管的;有中央银行只负责对银行业监管的;也有在中央银行外另设新机构,专司所有金融监管的。中央银行的职能:1.发行的银行:发行信用货币;2.政府的银行:执行金融政策;代理国家财政;3.银行的银行:集中存款储备金;充当最终贷款人;4.管理金融活动的银行: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活动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督。完整的金融监管是一个连续、循环的过程,它由市场准入监管、日常运营监管、风险评价、风险处置以及市场退出等相关要素和环节组成。(1)机构功能定位所谓功能定位,是指各类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以及运作、发展的空间,具体体现在该机构的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2)市场准入广义上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包括三个方面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机构准入,是指依据法定标准,批准金融机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业务准入,是指按照审慎性标准,批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开办新的业务品种。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是指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和认可。(3)业务运营监管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监管,主要是通过监管当局(如中央银行)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以及借助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外部审计,及时发现、识别、评价和纠正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风险。这是监管当局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4)风险评价风险的综合评价是金融监管人员在综合分析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结果及来自中介机构提供信息的基础上,对被监管机构所存在风险的性质、特征、严重程度及发展趋势做出的及时、客观、全面的判断和评价。(5)风险处置金融监管当局要针对金融机构所存在的不同风险及风险的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置,处置方式包括纠正、救助和市场退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转轨,国内经济逐步与国际经济接轨,金融改革深化步伐加快,我国经济运行中的金融风险也在迅速增大。近年来,人民银行在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改进金融监管方式,提高金融监管效能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是,在转轨时期,我国金融监管还处于逐步完善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资银行将逐步大量涌入,我国的中央银行如何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强化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更好地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是目前我国经济与金融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中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及挑战:(1)金融立法落后,金融监管法规不完善,难以实现监管法制化。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不少金融法律法规,为金融企业的规范经营和人民银行的有效监管提供了依据。但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不能像市场经济国家那样规范而灵活,权威而超脱,其司法性和透明度还不高。现行《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比较概括、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商业银行法》适应未来金融业务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进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将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是我国金融宏观调控不可或缺的部分。(2)金融创新特别是金融工具创新,可能导致一定时期的监管真空。在当今金融工具、融资方式、金融技术、金融企业组织、金融服务、管理制度等全面创新时代,金融工具创新的转移风险,逃避监管,激化竞争,使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受到冲击,特别是入世后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推出许多新的业务品种,大量表外业务的出现,扩大了中央银行的监管面,在央行来不及反应时,可能会出现监管的真空。(3)银行、证券、保险业具体业务的日益混合与渗透使分业监管的难度加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可以进行包括金融衍生业务、各类投资基金托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等。这些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密切相关,并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同时,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银行储蓄存款的功能。此外,在保险业方面,新的险种不断涌现,诸如投资连结保险、养老金分红保险等。这些保险业务,既具有投资功能,又具有储蓄功能。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趋同性和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4)金融监管人员所惯用的监管手段与技术不能适应金融创新和网络银行发展的需要,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新工具、新技术、新业务、新系统的运用与开发,金融监管将涵盖一系列越来越复杂的银行业务活动。金融监管者不仅要有现场检查能力、场外分析甄别能力,还要能对相关的市场信息进行评价并捕捉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能力。金融网络化时代的到来,越来越要求监管人员掌握对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以及银行所使用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充分性和脆弱性进行评估所需要的技能。可见金融业的发展,要求监管者具备财务、法律、审计、计算机、宏观经济等方面的综合知识。入世后,国内金融机构面对外资银行的压力和竞争必将调整市场定位,加大业务创新,拓展新的赢利增长点,如建立新的业务营销和服务模式,积极开展中间业务等。所有这些都对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挑战,而目前大多数监管人员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还不能完全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未来金融监管该如何发展(1)借鉴发达国家央行金融监管经验,防止出现监管空白。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和发达程度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以,无论在监管的宽度和深度方面央行都很欠缺。(2)完善金融法律体系,逐步实现金融监管法规化。严格的金融立法是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依据。我们必须借鉴国际多种监管的成功经验和理论基础,根据我国金融监管未来发展趋势,系统规划我国科学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为中资银行和在华外资银行的稳健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当前首要的是作好金融法规和规范的废、改、立工作。一方面: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另一方面: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3)加强金融监管的网络化建设,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的素质。随着央行监管方式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应加快监管手段电子化的步伐,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非现场监管,提高对风险的预警能力。同时应加强对监管队伍的素质培养,满足新形势下金融监管的需要。一是建立竞争机制、约束与激励机制,制定监管人员任职资格和科学的考核办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积极性。二是大力引进、吸收一批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充实到监管队伍中来。三是培养和造就现有监管队伍。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所以对于央行来说加强对金融监管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它对国内经济的稳定至关重要,所以应该尽快将金融监管机制进行完善与创新。第二篇范文:货币银行学金融监管我国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体制沿革从1948年12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行使着国家银行职能,集中力量研究和实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总量的控制和金融机构间的资金调节,以保持货币稳定作为基本职责。当时没有监管当局,没有监管对象,也没有监管法律法规,因此,这期间我国基本没有现代意义上的银行监管。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机构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履行从国家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过渡。1984年1月1日,随着中国工商银行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从此,中国的中央银行体制开始确立并不断发展。大致来说,我国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改革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4年开始,中国形成中央银行、专业银行的二元银行体制,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履行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综合监管。中央银行以金融调控为主要目标,围绕稳定货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开展工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成为最主要工具,支持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成为主要任务。第二阶段:从1992年开始,随着中国金融机构的不断增多,证券市场的发育、信托机构等的存在,银行和保险业的竞争,尤其是宏观金融失控和金融秩序混乱的状况,金融监管的重要性逐渐提高,对金融监管是否一定要隶属于中央银行开始产生争议。1992年8月,国务院决定成立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将证券业的部分监管职能从人行分离出来。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明确其基本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并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三阶段:从1998年开始,针对亚洲金融危机的严重局势和中国经济金融实际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我国金融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其标志性的改革是建立跨省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1998年,在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与所办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经济实体彻底脱钩,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实现分业经营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又做了进一步调整。先是于1998年6月将对证券机构的监管职能移交给证监会,后又于11月将对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和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分离出去,移交同年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至此,银行、证券、保险实现了分业监管。从1998年到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是按照银行的产权性质分设监管部门(依照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信用合作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来分别设立)。第四阶段:2003年,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确定中国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监管职责及相关职责。4月28日,中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正式对外挂牌。至此,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监管体制在我国形成。金融监管的发展历史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1.20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的自然发轫这一阶段金融监管的特点具有自发性、初始性、单一性和滞后性,对金融监管的客观要求与主观认识不足,处于金融监管的初级阶段。后果:自由经营银行业务造成的投机之风盛行,多次金融危机给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2.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严格监管,安全优先这一阶段金融监管的主要特点是全面而严格的限制性,主要表现在对金融机构具体业务活动的限制,对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的限制以及对利率的限制等方面。影响:强有力的金融监管维护了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与健康发展,恢复了公众的投资信心,促进了经济的全面复苏与繁荣。并且,金融监管的领域也由国内扩展到国外,开始形成各自不同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3.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末——金融自由化,效率优先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主要特点便是放松管制,效率优先。客观背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加大了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过程中的汇率风险;世界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国际资本出现了相对过剩,银行经营日益国际化,全球性的银行业竞争更加激烈;金融的全球化、自由化及其创新浪潮使建立于30年代的金融监管体系失灵。理论背景:货币学派、供给学派、理性预期学派等新自由主义学派从多个方面向凯恩斯主义提出了挑战,尊崇效率优先的金融自由化理论也对30年代以后的金融监管理论提出了挑战。4.20世纪90年代至今——安全与效率并重90年代以来的金融监管最主要的特征是安全与效率并重。背景: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与自由化带来的金融风险更加复杂,并具有国际传染性。有效的金融监管要求政府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努力寻找一个平衡点。二、《巴塞尔协议》与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金融风险的全球传染性加之各国监管方式上的差异,使有效监管跨国金融机构并非易事,这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