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沙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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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沙工作汇报第一篇范文:河道采沙补充协议河道采沙补充协议甲方:威远镇芒冒村芒发社代表人:村民小组长乙方:甲方与乙方就威远江五里河口至小水井靠本村民小组一侧河段采挖河沙行为已签订过协议,现村民进行新的选举,产生新的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代表本全体村民,对甲乙双方原协议作部分更改,以此协议为准。一、原采沙河段变更为威远江五里河口至芒现河口靠本村民小组一侧河段。二、采沙时间继续为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共计五年,期间为乙方采沙行为有效期,甲方不得与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就此河段另签订采挖沙协议。三、乙方采挖河沙剩余的沙粒石不得挖卖等自行处理,作为拦挡河水冲刷河边地之用,如乙方为填平拉运沙道路需要,可以使用少量沙粒石。四、乙方应每年向甲方村民小组支付租金一万)(壹万)元,同时以河段每年按实际采挖长度,以每米50元补偿给具体河边地承包者的村民(当年未采挖,次年才采挖的,当年不补,次年才补,当年已挖和补偿,以后作为运沙道路使用的不再补偿)。五、每年11月乙方应将租金一万元交到村民小组,并预付预计当年采挖河段河边地村民的补偿费,最后以实际采挖长度多退少补,一年一次付款,付款后进行采挖。如发生个别村民阻止乙方采挖河沙时,村民小组长应主动协助支持乙方做好劝导解决工作,使乙方的采沙活动能顺利进行,甲方在乙方不违反本协议下,不得干涉乙方的采沙行为。六、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原签订的协议为准,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对双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如一方违反协议,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费用。甲方(村民小组长):乙方:年月日第二篇范文:河道内采沙有待进一步规范河道内采沙有待进一步规范踏上歙县至许村的路,就会发现路边的河道内多处地方堆着一堆堆像小山一样的石子,将河道堆砌得几乎与公路平行,河流似乎已不复存在,更看不到昔日清澈见底的河水倒映出的绿水青山时,不禁会使人发出一阵慷慨:行政监管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群众利益的保护更应该落放到实处。虽然11月初,县政法委组织公、检、法、司、水利、交通、工商、国土等部门60余人执法队伍,对县政府划定的河道严控区内的采砂船进行了大规模依法整治。行动中共强行拆毁了打砂船6条,业主主动拆除了13条。有关部门也收取预交处理费用3万元。用总结成绩的语言来说那就是: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同时也使全县采砂秩序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但是富资河从沙溪到跳石段总共才20华里的河道内,细细数来,已有不下6处的地方采过或正在采沙,凡采过沙的地方,河流不像河流,河滩不像河滩,一片狼藉。不少河段堆积着石子,一旦到了汛期,河水无法排泄,漫上公路和庄稼田,遭殃的可就是老百姓了。一是造成公路无法通行;二是农民的庄稼会被水淹没、冲毁。特别是凤凰弯段,原来此处地势就比较低,再加上河道内被一座座堆积的像小山一样的石子占据,到汛期且不说行人车辆难行,农民种的粮食和庄稼就有可能造成损失。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失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是不可相提并论的,到时谁来承担责任。老百姓是不管他“三七二十一”的,这笔账自然记在党和政府头上,这样就会影响党和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地位。采沙者已经是赚了钞票走了人,有关部门可千万不能收了钞票罚了款就睁一眼闭一眼啊。私营采沙者在河道内采沙应该是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但行政职能部门不能一批了事,行政审批部门也应该对私营采沙者实行监督,并规定他们应尽的义务,比如沙石的堆放以及对河道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复等事宜。第三篇范文:工作汇报之河道采砂汇报河道采砂汇报材料【篇一范例:河道采砂管理情况工作汇报】关于河道采砂管理情况工作汇报市局水政水资源科:根据《临沧市水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河道采砂情况调查的通知》、《临沧市河道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中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我县河道采砂管理行为,实现科学、合理、有序的开发和利用河砂资源,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长效运行机制,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现将我县河道采砂管理情况汇报如下:一、河道采砂依据河道采砂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令第3号)、《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二、审批程序根据《永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永政发?2008?号)、《永德县优化软环境增强软实力活动集中整治阶段工作方案》(永发?2021?10号)等文件的要求,审批过程如下:1、采砂业主申请①申请人的名称(姓名)、详细地址;②申请理由;③开采的详细地点、方式、规模、年开采数量;④所在地的乡(镇)、村委会意见签署;⑤与第三者利害的相关说明。2、受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采砂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调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②、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③、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3、审查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及时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填写《河道采砂审批表》,水政监察大队提出拟办意见,分管领导复核审查,审批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应当办理的,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的情形,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不予批准的情形有:①属于禁采范围的;②对堤防工程和沿岸基础设施会造成危害以及直接造成河势改变的;③开采地段有争议的;④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4、期限与延续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作为采砂证明,期满自行失效;河道采砂许可证如需延续,必须在期满前30内进行申报延续手续。三、收费依据、标准1、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水电厅云价费发(1997)25号)、《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滇发改费临永证字?2008?第043002号)。2、征收标准:河道采砂收费类型为水土流失防治费,核准为0.3元/m,该项收费作为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按《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四、河流简况永德县境内河流,属怒江、澜沧江两大水系,澜沧江水系只有发源于大雪山自然保护区东北坡道人烧香处的秧琅河,只占0.6%。多属怒江水系,长度5公里以上的河流84条,河道总长800多公里,但季节性河流多,常年性行河少。其中沿境河4条,即南汀河、大勐统河、勐波罗河、怒江;内域主体河4条,即赛米河、永康河、麦坝河、秧琅河(澜沧江),最长为永康河,境内流程98公里,主要支流有德党河、南桥河、大勐统河(含勐底河)。五、采砂分布数量31、南汀河南汀河属怒江水系,是沿境河流,发源于临翔区博尚,自大雪山大红岩山脚入境,从东北沿大雪山东斜山脚向南流向,至崇岗户等的南榨河口出境入耿马县,是常年性行河。目前流经永德县境内的河段共有采砂户8户,核定采砂许可量为1.35万立方米,采砂方式为吸砂泵式、链斗式采砂。自2005年南汀河办理河道采砂证以来,各采砂户都积极遵守相关的水法律法规,按划定的范围内进行有序的开采。现由于振清二级公路的开工,为避免公路用砂出现问题和纠纷,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采取不定期进行河道巡查,对振清二级公路沿途的河道采砂点进行监督和检查,从实地检查的情况看,采砂户没有出现恶意囤积河砂和有意抬高河砂价格的情况。目前无因采砂造成河势改变的现象。2、永康河永康河属怒江的二级支流,发源于明朗牛伙塘亮山北麓,海拔2882米,自南向北纵贯县境腹地,流程98公里,是常年性行河,至遮放坝与昌宁县的柯柯河(亦称湾甸河)汇入勐波罗河。该河可采砂区河段长度约26公里,目前该段内共有河道采砂户13户,核定许可采砂量为4.95万立方米,采砂方式为吸砂泵式、链斗式采砂。自2004年办理河道采砂证以来,各采砂户都按章办事,遵纪守法,没有出现越界开采行为及扰乱市场砂价行为。现由于施孟二级公路的开工,公路基本都是沿河道而上,施工用砂都基本取用现有河砂,为防止公路用砂和采砂户发生冲突,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随时对永康至永甸链子桥段进行河道用砂、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调解和处理,通过不定时的实地检查和走访,没有发现采砂户故意囤积河砂及恶意抬高砂价的情况,公路施工方与采砂户的协议都在双方互利共赢的前提下进行。目前无因采砂造成河势改变、堤防工程和沿岸基础设施受到破坏的现象。3、南桥河南桥河发源于大雪山乡大岩房村大岩房自然村,亦称忙令河,与班卡乡的忙东河交汇后称为南桥河,向西北方向流向,横穿羊镇公路,于永康镇永康农场过口下约500米处汇入永康河,干流全长39.6公里,是常年性行河。该条河可采砂区河段长度约3公里(南桥河大桥下至交汇口),目前该段内共有河道采砂户7户,核定许可采砂量为2.98万立方米,采砂方式为吸砂泵式、链斗式采砂。自2004年办理河道采砂证以来,各采砂户都按章办事,遵纪守法开采,目前无因采砂造成河势改变、堤防工程和沿岸基础设施受到破坏的现象。4、勐底河勐底河是大勐统河的一条支流,岩房河与马龙河交汇后称勐底河,呈南东向北西流向,横穿羊镇公路,流经永康镇勐底农场,在大叶林山脚汇入大勐统河,干流全长35.3公里,是常年性行河。【篇二范例:河道采砂督查报告】根据督查工作计划安排,12月中旬,市委督查室深入沿河各乡镇办事处进行调研,听取水利等部门汇报了河道采砂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有关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全面实行禁采砂石。自6月份以来,全市118艘采砂船统一集中靠岸,实现禁采,切割盗采船只30余艘;相关乡镇办事处派专人盯守采砂船,水利局派人巡查河道;设立河道盗采举报电话。(二)重新规划砂场布局。依法制定了《新规划砂场选址标准》,市直有关部门会同相关乡镇办事处现场踏勘、联合办公,已全面完成耒水河段22处新沙场规划选址(其中利用老沙场14处)。(三)彻底拆除非法砂场。对非法砂场一律依照“三彻底”标准予以拆除,118处老砂场除重新规划利用14处砂场外,其余94处非法砂场全部按规定拆除到位。(四)成功拍卖砂石资源。对耒水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经营权进行拍卖,成交价款达30980万元,4个标段已有第一、二、四等3个标段成立了公司,第三标段还未交完价款。二、存在问题我市河道采砂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同时,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新旧业主难成协议。一是砂场原有设施移交停滞。考虑到资源利用,重新利用的14处老沙场原有破碎设施没有予以拆除,新旧业主打心理战,互不沟通,导致砂场转让、租用工作被动,没有进展。二是原有采砂船只组合缓慢。根据上级批复,耒水河段可保留50艘采砂船,船主与买受人相互博弈,采砂船组合进展缓慢,也影响淘汰船只名单的确定。三是原有存砂处置困难。我市河道采砂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进度较快,导致原有砂场存砂没有及时销售出去,目前部分砂场仍有大量存砂,严重影响了竞买人利益。(二)疯狂盗采山砂溪砂。我市自开展河道采砂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以来,砂石产销比例失衡,砂石价格一路攀升,受经济利益驱使部分非法分子趁机盗采山砂、小河小溪砂石。挖山洗砂(如:沙明、亮源、导子)泥土全部流入水库,长此以往导致水库淤塞;疯狂盗采小河小溪砂石(如:敖河、淝江、马水河),河道被开肠破肚,千疮百孔,采砂弃料乱堆乱放,河流被迫改道,水土流失严重,毁损沿河耕地。部分乡镇个别领导错误认为小河小溪不是禁采范围,还可减少供需矛盾,因此予以默认。(三)执法力量严重不足。耒阳山系众多,而且距离城区较远,耒河支流繁多,河网密布,盗采山砂、小河小溪砂石的非法分子大部分居住在偏僻山间或小河小溪两岸,采取“游击战”、“麻雀战”、“昼停夜采”等方式,作业点分散且范围广。从事河道管理专职水政监察人员较少,执法装备落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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