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380-2007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城镇迁建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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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7.140P55备案号:J704—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5380—2007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城镇迁建规划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sofdesigningandplanningforcityandtownrehabilitationofhydroelectricprojects2007-07-20发布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I目次前言·······································Ⅱ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总则·······································34规模与标准····································45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76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07移民安置实施阶段·································18附录A(规范性附录)城市集镇新址建设用地分类···················20条文说明······································24II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739号)的要求组织制定。为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适应水电工程项目核准和水电工程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在对DL/T5064—1996《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修订更名为DL/T5064—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的同时,组织编制了DL/T5376—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DL/T5377—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DL/T5378—2007《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379—2007《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DL/T5380—2007《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城镇迁建规划设计规范》、DL/T5381—2007《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DL/T5382—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七项规范,进一步系统地规范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城市集镇迁建规划设计是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重要内容。《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城镇迁建规划设计规范》在《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总体设计内容、深度、原则和程序的基础上,就城市集镇迁建规划设计的内容、深度、方法、工作程序等有关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做了详细规定。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奎、张一军、李旭亚、姜正良、黄甲兵、吴坚、钟广宇、薛联芳、陈俐、邱进生、夏宏良、肖元良、张特全、史长青、赵成林。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III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城镇迁建规划设计的原则、内容、深度、方法和工作程序。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城镇迁建规划设计。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52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90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50188镇规划标准GB50282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J13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SL310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CJJ57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L/T5382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5379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集镇迁建规划设计的主要任务是依据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政策,按照移民安置规划设计阶段的要求,进行城市集镇新址选择及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布局、场地平整、基础设施、移民搬迁安置和城市集镇功能恢复的规划设计,计算相应的迁建补偿费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水平年的迁建规划设计文件。3.0.2城市集镇迁建规划设计应遵循以现状为基础、节约用地、合理布局、安全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级有关城市集镇规划的法规和标准,根据不同阶段的深度要求,编制迁建规划设计文件。3.0.3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城市集镇迁建新址初步选择及其初步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选定城市集镇新址,编制城市集镇迁建总体规划及其迁建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进行城市集镇迁建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经批准的城市集镇迁建规划设计是组织实施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3.0.4城市集镇迁建规划设计由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负责,地方政府负责履行城市集镇迁建的有关法律程序。3.0.5城市集镇新址选择和新址用地规划布局应进行方案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新址选择及用地布局应为远期发展留有余地,处理好近期(规划水平年)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城市集镇迁建规划设计应为恢复或完善城镇体系以及地方经济协调发展创造条件。3.0.6开展城市集镇迁建规划设计工作时,应注意与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3.0.7城市集镇迁建总体规划的主要目的是满足恢复城市集镇功能、安置移民的需要。主要内容包括确定迁建城市集镇的性质、人口规模、用地标准、规模和范围,进行总体规划布局、竖向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等。城市集镇迁建总体规划应作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内容之一,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3.0.8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城市集镇迁建规划设计除了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城市集镇规划设计的规范和规程。城市集镇迁建规划人口规模应包括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由城市集镇新址规划水平年的搬迁安置人口规模组成。规划水平年搬迁安置人口规模是确定城市集镇新址用地规模和基础设施规模的重要依据。4.1.2城市集镇迁建基准年人口规模由移民安置规划确定,包括以下部分:1原址建设征地范围以内须随城市集镇迁移的移民人口。2原址建设征地范围以外必须随城市集镇迁移的移民人口。3城市集镇新址征地拆迁并经移民安置规划确定进城市集镇安置的移民人口。4移民安置规划确定迁入城市集镇原址外迁入新址的移民人口。5城市集镇搬迁必须迁往新址的寄住人口。4.1.3城市集镇迁建规划水平年搬迁安置人口规模在基准年人口规模的基础上进行预测,见式(4.1.3)。(4.1.3)01(1)(1)1nnQQkPPQm⎫=++⎪⎬⎡⎤=+−⎪⎣⎦⎭式中Q——规划水平年的城市集镇迁建搬迁安置人口规模;Q0——规划基准年的城市集镇迁建户籍人口规模;k——规划期限的年人口自然增长率;n——规划期限,为规划基准年到规划水平年之间的年限;P——规划水平年的机械增长人口;Q1——规划基准年城市集镇搬迁范围内规划迁往新址的常住人口;m——规划期限的年人口机械增长率。4.2用地规模4.2.1新址建设用地评价的适宜性可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分为以下4类:一类用地,即适宜修建的用地。4二类用地,即较适宜修建的用地,需要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改善条件以后才能修建的用地。三类用地,即不适宜修建的用地,有规模较大的滑坡、塌岸、岩溶等不良地质现象,以及规划后形成边坡较多的用地。四类用地,即极不宜修建的用地,存在难以治理的不良地质体地段。4.2.2新址宜选择一类、二类用地,三类用地须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方可加以利用。4.2.3新址规划水平年的建设用地规模由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划水平年新址人口规模和新址人均用地标准确定。新址的人均用地标准在原址人均用地的基础上确定。现状低于国家强制标准下限的,采用国家强制标准的下限;现状高于国家强制标准上限的,采用国家强制标准的上限。当新址利用三类用地较多造成可利用建设用地紧张时,可适当增加总用地面积。确定城市集镇新址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应符合GBJ137、GB50188的规定。4.2.4局部搬迁的城市集镇应以淹没对象的现状用地为基础,本着恢复原有功能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用地规模。4.3道路标准4.3.1新址道路红线宽度一般应按照原址宽度或新址规模取值。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的有关规定,当城市原址市区干路红线宽度达不到25m时,新址市区干路宽度采用25m;当原址市区支路宽度达不到12m时,新址市区支路采用12m。当集镇原址镇区的道路宽度达不到新址应设道路级别的宽度时,根据GB50188新址镇区主干路采用24m,干路采用16m,支路采用10m。4.3.2路面面层一般分为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沥青表处、砂石路面等4种。新址路面类型原则上按照原址路面类型恢复。当原址道路路面类型为砂石路面时,新址道路可采用沥青表处路面。4.4给排水标准4.4.1新址给水标准一般按照原址标准取值。当原址给水标准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时,城市集镇分别按GB50282、GB50188、SL310的基本要求取值。集中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其他用水水质应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4.4.2新址确定的排水量计算应符合GB50318或GB50188的要求。排水体制宜选分流制。污水排入系统前应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等方法进行预处理。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的管渠应按重力流设计。4.4.3新址给排水管材宜按照原址管材恢复,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标准4.5.1根据城市集镇原址的用电水平,预测新址居民生活用电的标准。工业用电负荷应以移民搬迁规划迁入新址的工业用电水平进行预测。城市干路的电力线路可采用地埋方式敷设,其他道路的电力线路按原址的敷设方式敷设。集镇电力线路宜架空敷设。变配电设施的设置、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标准、埋地电缆的敷设方式,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4.5.2新址电话业务需求按原址电话普及率和新址规划水平年人口规模进行预测。4.5.3电信、广播电视线路敷设方式宜与原址一致,线路设计标准应符合国家电信、广播电视行业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4.6环境保护标准4.6.1城市集镇污水综合排放应符合GB8978;城市集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按GB18908执行。4.6.2大气环境质量按GB3095执行;废气排放按GB16297执行。4.6.3声环境质量按GB3096执行;噪声排放按GB12523执行。4.6.4垃圾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4.7其他标准根据城市集镇原址水平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新址文化、教育、卫生等设施和其他公共公用设施的配置标准。迁建城市集镇的人民政府应在综合考虑各个方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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